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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司普法|民間借貸,法院教你如何識破10個騙局!(案例+詳解)

民間借貸糾紛和經濟利益直接相關, 是不誠信訴訟行為的多發領域。 此類案件法律關係簡單、裁判規則清晰, 但部分當事人卻採用不誠信訴訟行為, 試圖混淆事實, 意欲借由法院的判決謀取不當利益, 由此增加了民間借貸案件審理的難度, 也成為人民法院打擊不誠信訴訟行為的重點領域。 杭州市兩級法院總結近3年來打擊不誠信訴訟行為的工作經驗, 梳理出民間借貸糾紛中不誠信訴訟行為10大典型案例, 現予發佈, 以供參考。

1職業放貸人變換出借人, 提起虛假訴訟

【案例】

葉某以其所持有的債權憑證向人民法院起訴, 稱鐘某、馬某于2015年向其借款40萬元未還, 請求法院判決鐘某、馬某歸還借款。 鐘某、馬某認可借款事實, 但主張出借人系董某, 當時借條並未寫明出借人, 且其已經向董某歸還20萬元本金, 葉某是董某的工作人員, 董某收到20萬元本金後,

再由葉某持40萬元的借條起訴要求歸還全款, 屬於虛假訴訟。 鐘某、馬某同時向人民法院提交了向董某歸還借款本息20萬的證據。 人民法院經過關聯案件檢索發現, 葉某在本市範圍內同一時間段有多起民間借貸糾紛訴訟, 且所有涉案債務人均辯稱葉某系為董某工作, 借款本金歸還一半後, 葉某再以原借條金額起訴。

結合案件查明的事實, 杭州中院認為債務人的相關抗辯屬實, 葉某的行為構成虛假訴訟, 屬於妨礙民事訴訟的不誠信訴訟行為, 判決駁回葉某的訴訟請求, 並對其處以罰款50000元。

【案例解讀】

2當事人利用已簽章的空白紙張, 偽造證據

【案例】

潘某系杭州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該公司與劉某存在長期加工業務往來。

2017年, A公司起訴劉某歸還欠款, 主要證據為一份債權憑證, 上半部分記載“劉某尚欠A公司XXX元”等資訊, 下半部分記載劉某的姓名和銀行帳戶資訊。 訴訟中劉某辯稱, 該證據系偽造而成, 下半部分的姓名與銀行資訊, 確系劉某書寫, 但該材料形成於加工業務往來中劉某要求A公司向其指定帳號打款時, 而紙張上半部分所謂尚欠款項的資訊, 系A公司自行添加。

杭州中院查看證據之後, 結合交易習慣認為確實存疑, 經深入調查, 潘某承認該證據確系偽造形成。 人民法院查明該事實後, 認為潘某偽造證據, 妨礙案件審理, 屬於妨礙民事訴訟的不誠信訴訟行為, 判決駁回A公司的訴訟請求, 並對潘某處以罰款10000元。

【案例解讀】

3債權人同一筆借款製作多份債權憑證虛假訴訟

【案例】

劉某系建德市職業放貸人, 葉某於2015年分次向劉某借款共計6萬元, 雙方口頭約定了高息。 後劉某去葉某家中催債, 要求葉某父親提供擔保, 雙方發生爭吵。 劉某要求葉某再出具一張6萬元借條後離開, 但並未將之前的借條銷毀或歸還。 數日後, 劉某在路上撞見葉某, 並扣住葉某駕駛的轎車要求以該車作為借款抵押, 但因為該車並非葉某所有而作罷。 劉某遂又要求葉某出具一張7.2萬元的借條(包含本金6萬元、利息1.2萬元)。 之後, 劉某以三張借條共計本金20.2萬元, 借款均為現金交付為由, 向人民法院起訴。 葉某以“只借款6萬元, 後續出具的兩份借條均為確認和結算”為由抗辯。

建德法院通知雙方當事人本人到庭參加訴訟,

並要求雙方出具如實陳述保證書。 結合當事人的陳述與法院調查的情況, 人民法院認定劉某在訴訟中虛假陳述, 屬於妨礙民事訴訟的不誠信訴訟行為, 判決葉某歸還劉某借款6萬元以及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並對劉某處以司法拘留十日的處罰。

【案例解讀】

4當事人在證據上擅自塗改、添加內容

【案例】

汪某向陳某出借款項10萬元, 由胡某、方某提供擔保。 陳某、胡某、方某在《借款擔保協議》上簽字確認, 但各方對於借款的借期、利息未予以書面約定。 後陳某、胡某、方某未歸還借款, 汪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為明確借期和利息, 汪某擅自在《借款擔保協定》上添加內容, 在借款時間一欄添加“3個月, 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2016年6月17日止”,在借款利息一欄添加“2%(每月貳萬元)”。陳某、胡某、方某對《借款擔保協議》上汪某自行添加的內容均提出了異議。

桐廬法院查明該事實後,認為汪某在證據上擅自添加內容,妨礙案件審理,屬於妨礙民事訴訟的不誠信訴訟行為,判決駁回汪某的相應訴訟請求,並對其處以罰款5000元。

【案例解讀】

5當事人在法庭調查中,虛假陳述

【案例】

徐某持有借條等證據起訴陳某、李某、陸某共同歸還7萬元借款並支付利息。在庭審中,被告李某辯稱已經現金歸還全部借款並向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其與徐某的通話錄音。通話錄音顯示,李某以借款還清為由要求徐某歸還借條原件,徐某在通話中確認了本案7萬元的借款已經還清,並表示借條暫時押在案外人處,等收回之後再歸還給李某。李某提交的該份證據可以證明本案借款已經全部還清,徐某系虛假陳述。

蕭山法院認為,徐某在本案中就借款歸還的重要事實未如實陳述,妨礙案件審理,屬於妨礙民事訴訟的不誠信訴訟行為,判決駁回徐某的訴訟請求,並對其處以罰款5000元。

【案例解讀】

6當事人擅自修改管轄約定

【案例】

姚某與王某、陸某存在借貸關係,姚某作為債權人向蕭山法院起訴。起訴時,姚某提交了借條的影本,其中出借人一欄為空白,借條載明:如有糾紛,則提交蕭山法院訴訟解決。庭審過程中,姚某向人民法院提交借條原件,法院在審理中發現,該借條原件與姚某之前提交的影本存在多處不符,出借人一欄出現了“姚某”字樣,管轄約定則將“蕭山”塗改成了“濱江”。姚某在訴訟中陳述,除了本案借款之外,其與王某、陸某還存在另一筆借款,且出具了格式完全相同的借條。雙方口頭約定將另案借款的協議管轄法院從蕭山法院改成濱江法院,而姚某在修改借條文本時,錯對本案借條進行了修改。後,姚某表示願意撤回起訴。

蕭山法院認為,姚某在訴訟中隨意修改、變更借條內容,妨礙案件審理,屬於妨礙民事訴訟的不誠信訴訟行為,裁定准予姚某撤回起訴,但對其處以罰款2000元。

【案例解讀】

7當事人利用民間借貸法律關係虛假訴訟轉移財產

【案例】

李某向人民院提出實現擔保物權的申請,要求裁定拍賣、變賣被申請人李某某、樓某某名下的坐落于杭州A區某街道某社區房產,所得價款在500萬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範圍內由申請人優先受償。人民法院受理後進行了聽證審查。在聽證過程中,李某表示:2013年,李某某向其借款500萬元,約定利息為年息15%,由樓某某提供擔保,並以李某某、樓某某名下的坐落于杭州A區某街道某社區房產作抵押,於2013年10月28日辦理了抵押登記。

李某依約交付了借款本金500萬元,李某某沒有歸還借款本息。樓某某對李某的申請事項無異議。李某某未參加聽證,但提交書面答辯意見亦表示無異議。經人民法院詢問得知:李某某從事房地產開發,財務緊張,欠債較多。樓某某與李某某於2000年離婚。債權人李某系樓某某與李某某的兒子。

鑒於當事人三方的特殊關係,濱江法院經檢索當事人姓名進行查詢發現,浙江省東陽市人民法院就案涉借款已作出民事判決,確認案涉借款以及抵押權已消滅。該實現擔保物權案件是借虛假的民間借貸關係,試圖通過訴訟轉移財產,屬於妨礙民事訴訟的不誠信訴訟行為。人民法院判決駁回申請人李某要求實現擔保物權的申請。

【案例解讀】

8債權人利用同一筆借款製作多份債權憑證虛假訴訟

【案例】

章某在富陽地區長期從事資金拆借,從2014年起與富陽A公司之間存在資金借貸關係,雙方交易的形式主要通過章某將借款付至A公司帳戶或其法定代表人陳某個人帳戶。

2015年4月10日,章某又向A公司出借款項30萬元, A公司會計許某接受陳某的指令和委託,將許某的個人帳戶提供給了章某,該筆借款最終打入了許某個人帳戶。同時,許某對A公司之前與章某的借款共計110萬元進行了結算確認,10日後,許某又代表A公司和陳某向章某辦理借款15萬元,並在借條上簽字。

2016年,富陽法院裁定受理A公司破產清算案,章某向管理人申報債權2筆,一筆申報債權130.66萬元(本金125萬元、利息50.66萬元);另一筆申報債權70.3萬元(本金52.8萬元、利息17.5萬元)。經管理人調查,章某與A公司之間的借款往來,均在A公司財務資料載明,由陳某和A公司出具相應的借款手續,借款資金亦由A公司使用,借款利息且存在超過法律保護範圍的情況。

經統計,自2014年9月5日起章某累計向A公司出借本金791.8萬元,A公司通過自身及關聯人員(許某、陳某等人)累計向章某歸還本金和利息計822.99萬元,A公司已經超額支付章某借款本金和利息。故而,管理人最終確認章某債權為0元,經過兩次債權人會議,章某均未提出異議。見A公司破產確認章某的債權為0,章某遂將A公司會計許某之前簽訂和收款的借款共計125萬元予以整合,起訴要求其歸還欠款。

富陽法院結合破產案件管理人對於A公司財務的調查情況和章某在破產案件中債權申報的情況,認定章某主張不實。人民法院認為,章某將公司債務轉而向會計許某個人追討的行為,屬於妨礙民事訴訟的不誠信訴訟行為,判決駁回章某的訴訟請求。

【案例解讀】

9同一款項隱瞞刑事處置,再提民事訴訟

【案例】

萬某系林某詐騙罪的刑事被害人。2013年,萬某以林某對其以借款形式詐騙70萬元為由向公安機關報案。最後,該事實被法院刑事判決書予以認定。2015年,萬某拿出3份借條,分別是50萬、8萬和70萬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林某還款。林某抗辯稱70萬元已經包含了50萬和8萬,而且該節事實已經在詐騙罪一案中查清並予以了處理。萬某對此予以否認。

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調查後發現,70萬元借款包含之前的50萬借款,且于林某詐騙罪一案中予以處理。8萬元也屬於詐騙罪中予以處理的犯罪事實,而且在公安的調查筆錄中,萬某承認該8萬元借款已經歸還。後,萬某自願向法院申請撤訴。

人民法院認為,萬某明知本案借款部分已經清償、已經由刑事案件處理的情況下,仍隱瞞真相並捏造事實起訴的行為,構成虛假訴訟,屬於妨礙民事訴訟的不誠信訴訟行為,未准許萬某撤回起訴,判決駁回萬某的訴訟請求,並移送公安機關進行處理。

【案例解讀】

10民間借貸糾紛中涉及其他違法

【案例】

周某起訴嚴某、晏某夫妻歸還借款。晏某辯稱自己和嚴某系假結婚,並沒有真實的夫妻關係,因此也不應該承擔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嚴某的對外借款。嚴某對於雙方是假結婚的說法也予以認可。經調查,嚴某在外多有負債,除本案以外,還有晏某的男朋友吳某的一筆大額借款且長期未還。恰好嚴某戶口所在村面臨拆遷,將得到一筆拆遷補償款與安置房。吳某為了自己對嚴某的債權不落空,決定讓其女朋友晏某與嚴某登記結婚。依據當地拆遷補償的相關規定,以夫妻名義,每月享受拆遷補貼,並最終分配獲得70平方的安置房面積補償。晏某與嚴某登記結婚之後,未一起生活,晏某每月領取補貼供其與吳某使用。嚴某在此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外繼續舉債,最終導致本案訴訟的發生。

杭州中院在案件審理中發現並核實上述事實,對於嚴某、晏某、吳某借結婚登記騙取拆遷補償的行為,依法移送公安機關予以處理。

【案例解讀】

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2016年6月17日止”,在借款利息一欄添加“2%(每月貳萬元)”。陳某、胡某、方某對《借款擔保協議》上汪某自行添加的內容均提出了異議。

桐廬法院查明該事實後,認為汪某在證據上擅自添加內容,妨礙案件審理,屬於妨礙民事訴訟的不誠信訴訟行為,判決駁回汪某的相應訴訟請求,並對其處以罰款5000元。

【案例解讀】

5當事人在法庭調查中,虛假陳述

【案例】

徐某持有借條等證據起訴陳某、李某、陸某共同歸還7萬元借款並支付利息。在庭審中,被告李某辯稱已經現金歸還全部借款並向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其與徐某的通話錄音。通話錄音顯示,李某以借款還清為由要求徐某歸還借條原件,徐某在通話中確認了本案7萬元的借款已經還清,並表示借條暫時押在案外人處,等收回之後再歸還給李某。李某提交的該份證據可以證明本案借款已經全部還清,徐某系虛假陳述。

蕭山法院認為,徐某在本案中就借款歸還的重要事實未如實陳述,妨礙案件審理,屬於妨礙民事訴訟的不誠信訴訟行為,判決駁回徐某的訴訟請求,並對其處以罰款5000元。

【案例解讀】

6當事人擅自修改管轄約定

【案例】

姚某與王某、陸某存在借貸關係,姚某作為債權人向蕭山法院起訴。起訴時,姚某提交了借條的影本,其中出借人一欄為空白,借條載明:如有糾紛,則提交蕭山法院訴訟解決。庭審過程中,姚某向人民法院提交借條原件,法院在審理中發現,該借條原件與姚某之前提交的影本存在多處不符,出借人一欄出現了“姚某”字樣,管轄約定則將“蕭山”塗改成了“濱江”。姚某在訴訟中陳述,除了本案借款之外,其與王某、陸某還存在另一筆借款,且出具了格式完全相同的借條。雙方口頭約定將另案借款的協議管轄法院從蕭山法院改成濱江法院,而姚某在修改借條文本時,錯對本案借條進行了修改。後,姚某表示願意撤回起訴。

蕭山法院認為,姚某在訴訟中隨意修改、變更借條內容,妨礙案件審理,屬於妨礙民事訴訟的不誠信訴訟行為,裁定准予姚某撤回起訴,但對其處以罰款2000元。

【案例解讀】

7當事人利用民間借貸法律關係虛假訴訟轉移財產

【案例】

李某向人民院提出實現擔保物權的申請,要求裁定拍賣、變賣被申請人李某某、樓某某名下的坐落于杭州A區某街道某社區房產,所得價款在500萬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範圍內由申請人優先受償。人民法院受理後進行了聽證審查。在聽證過程中,李某表示:2013年,李某某向其借款500萬元,約定利息為年息15%,由樓某某提供擔保,並以李某某、樓某某名下的坐落于杭州A區某街道某社區房產作抵押,於2013年10月28日辦理了抵押登記。

李某依約交付了借款本金500萬元,李某某沒有歸還借款本息。樓某某對李某的申請事項無異議。李某某未參加聽證,但提交書面答辯意見亦表示無異議。經人民法院詢問得知:李某某從事房地產開發,財務緊張,欠債較多。樓某某與李某某於2000年離婚。債權人李某系樓某某與李某某的兒子。

鑒於當事人三方的特殊關係,濱江法院經檢索當事人姓名進行查詢發現,浙江省東陽市人民法院就案涉借款已作出民事判決,確認案涉借款以及抵押權已消滅。該實現擔保物權案件是借虛假的民間借貸關係,試圖通過訴訟轉移財產,屬於妨礙民事訴訟的不誠信訴訟行為。人民法院判決駁回申請人李某要求實現擔保物權的申請。

【案例解讀】

8債權人利用同一筆借款製作多份債權憑證虛假訴訟

【案例】

章某在富陽地區長期從事資金拆借,從2014年起與富陽A公司之間存在資金借貸關係,雙方交易的形式主要通過章某將借款付至A公司帳戶或其法定代表人陳某個人帳戶。

2015年4月10日,章某又向A公司出借款項30萬元, A公司會計許某接受陳某的指令和委託,將許某的個人帳戶提供給了章某,該筆借款最終打入了許某個人帳戶。同時,許某對A公司之前與章某的借款共計110萬元進行了結算確認,10日後,許某又代表A公司和陳某向章某辦理借款15萬元,並在借條上簽字。

2016年,富陽法院裁定受理A公司破產清算案,章某向管理人申報債權2筆,一筆申報債權130.66萬元(本金125萬元、利息50.66萬元);另一筆申報債權70.3萬元(本金52.8萬元、利息17.5萬元)。經管理人調查,章某與A公司之間的借款往來,均在A公司財務資料載明,由陳某和A公司出具相應的借款手續,借款資金亦由A公司使用,借款利息且存在超過法律保護範圍的情況。

經統計,自2014年9月5日起章某累計向A公司出借本金791.8萬元,A公司通過自身及關聯人員(許某、陳某等人)累計向章某歸還本金和利息計822.99萬元,A公司已經超額支付章某借款本金和利息。故而,管理人最終確認章某債權為0元,經過兩次債權人會議,章某均未提出異議。見A公司破產確認章某的債權為0,章某遂將A公司會計許某之前簽訂和收款的借款共計125萬元予以整合,起訴要求其歸還欠款。

富陽法院結合破產案件管理人對於A公司財務的調查情況和章某在破產案件中債權申報的情況,認定章某主張不實。人民法院認為,章某將公司債務轉而向會計許某個人追討的行為,屬於妨礙民事訴訟的不誠信訴訟行為,判決駁回章某的訴訟請求。

【案例解讀】

9同一款項隱瞞刑事處置,再提民事訴訟

【案例】

萬某系林某詐騙罪的刑事被害人。2013年,萬某以林某對其以借款形式詐騙70萬元為由向公安機關報案。最後,該事實被法院刑事判決書予以認定。2015年,萬某拿出3份借條,分別是50萬、8萬和70萬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林某還款。林某抗辯稱70萬元已經包含了50萬和8萬,而且該節事實已經在詐騙罪一案中查清並予以了處理。萬某對此予以否認。

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調查後發現,70萬元借款包含之前的50萬借款,且于林某詐騙罪一案中予以處理。8萬元也屬於詐騙罪中予以處理的犯罪事實,而且在公安的調查筆錄中,萬某承認該8萬元借款已經歸還。後,萬某自願向法院申請撤訴。

人民法院認為,萬某明知本案借款部分已經清償、已經由刑事案件處理的情況下,仍隱瞞真相並捏造事實起訴的行為,構成虛假訴訟,屬於妨礙民事訴訟的不誠信訴訟行為,未准許萬某撤回起訴,判決駁回萬某的訴訟請求,並移送公安機關進行處理。

【案例解讀】

10民間借貸糾紛中涉及其他違法

【案例】

周某起訴嚴某、晏某夫妻歸還借款。晏某辯稱自己和嚴某系假結婚,並沒有真實的夫妻關係,因此也不應該承擔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嚴某的對外借款。嚴某對於雙方是假結婚的說法也予以認可。經調查,嚴某在外多有負債,除本案以外,還有晏某的男朋友吳某的一筆大額借款且長期未還。恰好嚴某戶口所在村面臨拆遷,將得到一筆拆遷補償款與安置房。吳某為了自己對嚴某的債權不落空,決定讓其女朋友晏某與嚴某登記結婚。依據當地拆遷補償的相關規定,以夫妻名義,每月享受拆遷補貼,並最終分配獲得70平方的安置房面積補償。晏某與嚴某登記結婚之後,未一起生活,晏某每月領取補貼供其與吳某使用。嚴某在此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外繼續舉債,最終導致本案訴訟的發生。

杭州中院在案件審理中發現並核實上述事實,對於嚴某、晏某、吳某借結婚登記騙取拆遷補償的行為,依法移送公安機關予以處理。

【案例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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