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初, 徐某接到一個驚天噩耗, 她都要崩潰了。
被人告法庭要還200萬啊!200萬,
這是個什麼數字!
“都是那個人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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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自網路
徐某泣不成聲:“前夫在外面亂借錢, 到還錢的時候還不上, 別人以夫妻共同債務的名義把我給一起告上法庭了!我們都離婚了呀, 但是債務產生于婚姻存續期間, 我跳進黃河都洗不清了!”
“我本來都不知道這事情.......我真的很無助,.,”
無助不無助, 都是要上法庭說清楚的。
最終, 徐女士, 其前夫, 還有第三人債主, 都相約法庭見了。
案子內容就是如前面闡述那樣。 徐女士認為自己不知曉這筆債務, 自己不應該共同償還。
雖然這麼說, 徐某還是快要認命了, 怪就怪自己嫁錯人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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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想到案子居然有了戲劇性反轉。
法院竟判決徐某不必還這筆錢了。
200萬債務, 金額較大, 明顯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 根據新的司法解釋:債權人主張涉案債務系夫妻共同債務的, 需要由債權人就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夫妻有共同舉債合意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明顯的, 第三人, 也就是債權人是無法盡到舉證證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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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女士最終避免了一場百萬債務的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