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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的工資屬於共同財產嗎?

夫妻共同財產是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離婚的時候要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夫妻一方所取得的工資是否屬於共同財產呢?哪些是屬於工資的範疇?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於夫妻一方的工資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

關於夫妻一方的工資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一個問題上, 首先你要知道工資包括哪些範圍。 想必這個並不是每個人都清楚, 以為就是每個月打到工資卡上的金額, 這個說法其實並不是準確。

國務院《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4條規定, 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1)計時工資;

(2)計件工資;

(3)獎金;

(4)津貼和補貼;

(5)加班加點工資;

(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另外,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 以貨幣形式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 包括:

(1)生產獎;

(2)節約獎;

(3)勞動競賽獎;

(4)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

(5)其他獎金。 ”

因此, 我們可以知道工資、獎金、津貼收入等屬工資的範疇。

那麼, 夫妻一方的工資屬於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

關鍵在於判斷取得時間。 一般來說夫妻關係存續期間, 一方獲得的所有工資性收入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包括基本工資、補貼、福利、獎金、兼職勞動報酬等等, 也稱之為“月總收入”或“年總收入”。

也就是說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收入歸夫妻共同所有, 不過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比如夫妻雙方約定婚姻存續期間各自的收入歸各自所有, 這樣的協議是對雙方有約束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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