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瀋陽:男子搶夜間獨行女性獲刑十二年

男子郝某專門在夜間尾隨獨自行走的女性, 進行搶劫。

郝某共搶劫作案5次, 搶劫財物共計價值8320元。 近日, 法院發佈案件判決結果, 一審認定郝某犯搶劫罪, 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用磚頭、拳頭擊打被搶劫女性

2017年3月25日19時30分許, 郝某來到瀋陽某學校家屬樓院內, 見陳某一人行走, 於是上前用磚頭猛擊陳某頭部數下, 將陳某打倒在地, 陳某的雙肩背包被搶走, 背包內裝有人民幣4000元、錢包、銀行卡、駕駛證等物品。 搶劫後, 郝某將4000元揮霍, 將其他物品丟棄。 經司法鑒定:陳某額部正中見4.2釐米縫合創口,

陳某額部頭皮挫裂傷, 評定為輕微傷。 經價格鑒定:陳某的雙肩背包價值人民幣100元, 錢包價值人民幣20元。

2017年4月15日21時30分許, 郝某在瀋陽某局家屬樓附近, 見張某領著一名兒童行走, 上前搶張某的背包, 張某奮力反抗, 郝某用拳頭猛擊張某面部, 將張某打倒在地, 把張某的背包搶走, 背包內裝有人民幣3000元、諾基亞牌C5手機一部、鑰匙、銀行卡、身份證等物品。 搶劫後, 郝某將3000元揮霍, 將其他物品丟棄。 經價格鑒定:張某的背包價值人民幣150元, 諾基亞牌C5手機價值人民幣50元。

2017年5月7日20時許, 郝某來到瀋陽某家屬樓附近, 見王某一人行走, 尾隨王某進入樓道內, 郝某上前搶王某的拎包, 並用拳頭毆打王某頭部, 但因王某奮力反抗, 郝某逃離該處。

2017年5月8日22時許, 郝某來到瀋陽某家屬樓附近, 見王某某一人行走, 上前用磚頭猛擊王某某頭部數下, 將王某某打倒在地, 將王某某的挎包搶走, 挎包內裝有人民幣600元、OPPO牌R5手機一部、銀行卡等物品。 搶劫後, 郝某將600元揮霍, 將其他物品丟棄。 經價格鑒定:王某某的挎包價值人民幣50元, OPPO牌R5手機價值人民幣200元。

2017年5月11日23時30分許, 郝某來到瀋陽某家屬樓附近, 見李某一人行走, 於是上前用拳頭猛擊李某面部數下, 將李某打倒在地, 將李某的挎包搶走, 挎包內裝有人民幣100元、銀色手鏈一條、化妝品、鑰匙、充電器、銀行卡等物品。 搶劫後, 郝某將100元揮霍, 將手鏈留存, 將其他物品丟棄。 現被搶手鏈已返還給李某。 經價格鑒定:李某的挎包價值人民幣50元。

累犯從重被判有期徒刑十二年

2018年1月, 檢察機關將此案公訴到法院。

法院審理此案認為, 郝某以暴力方法多次強行劫取他人財物, 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 應負刑事責任。

郝某被巡邏民警帶回公安機關。 經訊問, 郝某如實供述了實施搶劫犯罪的事實, 其在庭審中也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應認定為自首, 可以從輕處罰。 郝某在刑滿釋放以後不滿五年, 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 是累犯, 應當從重處罰。

近日, 法院發佈案件判決結果, 一審認定郝某犯搶劫罪, 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責令郝某退賠陳某4120元、張某3200元、王某1850元、李某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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