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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受賄情節嚴重的認定,具體是怎樣規定的?

在平常的受賄行為中, 絕大多數屬於個人受賄, 也有一部分單位受賄的現象。 那麼單位受賄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關於單位受賄情節嚴重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呢?

山西衛豐律師事務所的孫景霞律師做出了詳細解答:

一、單位受賄情節嚴重的認定

單位受賄罪, 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 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 為他人謀取利益, 情節嚴重, 或者在經濟往來中, 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手續費的行為。 如何認定該罪的“情節嚴重”, 應從主、客觀兩方面, 即主觀上的罪過程度與客觀上造成的社會危害程度來確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視為“情節嚴重”:

1、行賄數額大。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中的有關規定, 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應予立案。

2、具有其他嚴重情節。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上述司法解釋中, 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 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 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應同樣予以立案: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向3人以上行賄的;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孫景霞律師補充:

二、單位受賄行為有哪些

單位受賄罪, 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 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 為他人謀取利益, 情節嚴重, 或者在經濟往來中, 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手續費的行為。 法實踐中常見的單位行賄行為主要有:

1、經單位研究決定的由有關人員實施的行賄行為。

2、經單位主管人員批准, 由有關人員實施的行賄行為。

3、單位主管人員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實施的行賄行為。 需要指出的是, 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 單位行賄行為的違法所得必須歸單位所有, 如果歸個人所有, 應以自然人的行賄罪論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2、3條分別規定: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

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 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 不以單位犯罪論處;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 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 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綜合以上介紹, 我國法律有關於單位受賄罪的規定, 單位受賄要受到追究。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紹後, 對於單位受賄情節嚴重的法律知識有了一定的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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