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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安全事故“賠錢了事”?想得輕巧!事故單位責任人可判7年刑

2018年一季度重慶市安全生產工作新聞發佈會舉行, 市安監局對“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制度”進行瞭解讀。 記者 伊永軍 攝

華龍網4月17日22時15分訊在一些企業負責人眼中, 安全意識淡漠, 認為即使出了安全事故, 就是賠些錢了事, 現在, 再有這種想法可行不通了。 記者從今(17)日舉行的2018年一季度重慶市安全生產工作新聞發佈會上瞭解到, 今年年初, 市公安局、市安監局等四部門聯合制定了《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規定》,

加強了對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制度的落實情況, 事故單位主體責任人有可能會面臨最高7年的有期徒刑。

今年1月,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安監局聯合制定了《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規定》, 目的是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 保證我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向公安機關及時有效地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依法懲處安全生產領域的犯罪行為。

出臺這項規定有何緊迫性和現實意義呢?針對眾多市民的疑問, 重慶市安監局及區縣安監局的相關負責人對此作了詳細解析。

問題一:為何要建立“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制度”

重慶市安監局政策法規處的陳高楊表示,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是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行政執法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相關人員的行為涉嫌刑事犯罪的, 將線索移交到公安司法機關立案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

陳高楊稱, 2017年我市安全生產工作實現了歷史性突破, 全市生產安全事故、較大事故分別下降12.5%、28%;杜絕了重特大事故。 但是, 部分企業主體責任不落實, 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安全意識淡薄, 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缺乏敬畏的情況依舊很突出。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 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後相關人員有三種法律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而在實踐中, 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追究尚可, 但是刑事責任追究力度不夠, 對責任人員未起到震懾作用, 在具體的責任追究的過程中往往也出現“國企不怕罰款、民企不怕處分”的怪現狀。

“多年的經驗告訴我們, 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是生產安全的根本保障。 ”陳高楊稱, 只有用法治手段, 建立起所有人員的法治意識, 使包括企業負責人和一線作業人員在內的生產經營者敬畏法律, 自覺學習和遵守各類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 才能有效減少各類安全生產違法違章行為、降低各類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問題二:為何現在要強化“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制度”

陳高楊表示, 根據我國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違反國家相關規定, 因而發生生產安全事故, 導致死亡一人、重傷三人、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以上的, 都應當移交公安機關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但是, 之前由於配套制度不完善等原因, 部分生產安全事故調查過程中, 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在民事賠償後只進行了行政處罰而沒有移交追究刑事責任, 使得一些生產經營者頭腦中形成了“花錢買平安”的概念, 認為出事故後無非就是“花錢了事”即可, 缺乏對生命最起碼的敬畏。

因此, 為了強化執法、落實責任, 補短板, 市安監局聯合市高級人民法院、市檢察院和市公安局印發了《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規定》。

問題三:安全事故中什麼樣的人和行為將被追究刑責?

陳高楊表示,“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制度”的建立和規範意味著今後凡是在我市違反國家規定因而導致事故的人員,不管是國有企業還是民營企業工作人員,不管是單位負責人還是一線工人,除了民事賠償和行政罰款,還有可能被移送公安機關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被追究刑事責任大致有以下幾種情形:

1.一線作業人員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導致事故的,可能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2.企業管理人員或者相關負責人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導致事故的,可能構成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

3.出資人違反相關規定導致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導致事故的,可能構成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4.其他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導致事故的,可能構成危險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責任事故罪等罪名。

問題四:相關責任人被追究刑事責任最高可判幾年?

陳高楊稱,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了重大責任事故罪和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了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要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問題五:我市逐步完善此項制度以來 有人被追究刑責嗎?

據九龍坡區安監局局長黎紹玉介紹,九龍坡區是全市的工業大區、經濟大區,2017年全區新增市場主體1.8萬戶,總量超16萬戶,特別是小微企業眾多,安全基礎條件不足,安全監管物件多、風險高、壓力大。

因此,九龍坡區在強化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的基礎上進一步強化刑事處罰對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的震懾作用,安全生產行刑銜接的震懾力已初步顯現。如:2017年7月14日,九龍坡區渝州路街道一正在進行室內裝修的施工現場發生一起爆燃事故,造成5人死亡、3人受傷。事故發生後,安監部門、公安機關馬上啟動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席機制,安監部門負責依法對事故原因進行調查處理,公安機關負責依法控制涉嫌犯罪的責任人員,事故發生24小時內,8名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責任人被刑事拘留,最終15名責任人被追究刑事責任。

據合川區安監局局長陳丙安介紹,2017年11月,該區清平鎮黃金村輸電線遷改工程中,發生一起觸電事故,死亡1人,經查,施工單位是四川通惠送變電公司,承包單位是北碚縉能實業有限公司,事故調查組在調查過程中,發現2名責任人涉嫌犯罪,迅速通知公安局介入,實行專案會商,按程式向公安機關移送2名涉嫌犯罪嫌疑人。

陳高楊表示,“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制度”的建立和規範意味著今後凡是在我市違反國家規定因而導致事故的人員,不管是國有企業還是民營企業工作人員,不管是單位負責人還是一線工人,除了民事賠償和行政罰款,還有可能被移送公安機關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被追究刑事責任大致有以下幾種情形:

1.一線作業人員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導致事故的,可能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2.企業管理人員或者相關負責人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導致事故的,可能構成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

3.出資人違反相關規定導致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導致事故的,可能構成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4.其他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導致事故的,可能構成危險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責任事故罪等罪名。

問題四:相關責任人被追究刑事責任最高可判幾年?

陳高楊稱,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了重大責任事故罪和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了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要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問題五:我市逐步完善此項制度以來 有人被追究刑責嗎?

據九龍坡區安監局局長黎紹玉介紹,九龍坡區是全市的工業大區、經濟大區,2017年全區新增市場主體1.8萬戶,總量超16萬戶,特別是小微企業眾多,安全基礎條件不足,安全監管物件多、風險高、壓力大。

因此,九龍坡區在強化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的基礎上進一步強化刑事處罰對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的震懾作用,安全生產行刑銜接的震懾力已初步顯現。如:2017年7月14日,九龍坡區渝州路街道一正在進行室內裝修的施工現場發生一起爆燃事故,造成5人死亡、3人受傷。事故發生後,安監部門、公安機關馬上啟動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席機制,安監部門負責依法對事故原因進行調查處理,公安機關負責依法控制涉嫌犯罪的責任人員,事故發生24小時內,8名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責任人被刑事拘留,最終15名責任人被追究刑事責任。

據合川區安監局局長陳丙安介紹,2017年11月,該區清平鎮黃金村輸電線遷改工程中,發生一起觸電事故,死亡1人,經查,施工單位是四川通惠送變電公司,承包單位是北碚縉能實業有限公司,事故調查組在調查過程中,發現2名責任人涉嫌犯罪,迅速通知公安局介入,實行專案會商,按程式向公安機關移送2名涉嫌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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