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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獅三立方紡織品貿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石獅市傑晟隆布行與被告石獅三立方紡織品貿易有限公司、施友誼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因其他方式無法送達, 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 向你們公告送達(2018)閩0581民初2575號起訴狀副本、證據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等訴訟材料等材料。 訴訟請求為::1、請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尚欠貨款292827元(人民幣, 下同)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訴之日起, 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被告實際付清貨款之日止)。 2、請求判令被告二對被告一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 自公告之日起, 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後的30日內, 期限內不提交證據, 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本院定於2018年7月17日9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開庭審理。 屆時如不到庭, 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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