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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遭悔約 法官調解化糾紛

2018年4月12日上午9點, 在柳江區人民法院, 劉某將30000多元現金交到李某手上, 雙方握手言和, 一起因房屋買賣引發的合同糾紛, 在立案後15天, 通過法官向劉某釋明相關法律並做雙方工作, 即得到調解並即時結清款項。

2018年1月26日, 李某與劉某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協議(按揭)》, 劉某在收到李某購房定金20000元後不久便反悔, 不再配合相關手續的辦理。 雙方協商不下, 李某便起訴到法院要求劉某雙倍返還購房定金。 承辦人接到案件後立即通知劉某, 在送達應訴材料的同時做好釋法明理工作, 告訴其李某起訴是行使自己的權利,

根據合同法第115條規定,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 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劉某當場表示自己確實違約, 但之前也說除了返還定金20000元外, 還支付部分違約金給李某, 但沒有達成協議, 希望法官能協調一下。 4月9日下午, 法官通過電話與雙方協商給付定金數額問題, 在法官的調解下, 雙方達成了最終方案並約定4月12日到法院確認協議。 12日當天, 雙方在協議上簽字, 李某也從劉某手裡接過30000多元, 劉某當場履行, 雙方均表示不再需要法院製作調解書。 至此, 該案得以圓滿解決。

在民事活動中, 買賣雙方訂立的交易合同, 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 且合同內容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合同就具備了法律效力,

雙方都應自覺履行, 這既是權利更是義務。 因此, 法官提醒市民, 簽訂大金額合同需謹慎, 違約是要付出相應代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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