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2日上午9點, 在柳江區人民法院, 劉某將30000多元現金交到李某手上, 雙方握手言和, 一起因房屋買賣引發的合同糾紛, 在立案後15天, 通過法官向劉某釋明相關法律並做雙方工作, 即得到調解並即時結清款項。
2018年1月26日, 李某與劉某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協議(按揭)》, 劉某在收到李某購房定金20000元後不久便反悔, 不再配合相關手續的辦理。 雙方協商不下, 李某便起訴到法院要求劉某雙倍返還購房定金。 承辦人接到案件後立即通知劉某, 在送達應訴材料的同時做好釋法明理工作, 告訴其李某起訴是行使自己的權利,
在民事活動中, 買賣雙方訂立的交易合同, 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 且合同內容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合同就具備了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