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李某從事房產仲介工作。 2017年5月9日, 李某帶領被告張某實地查看了一處樓房。 看房後, 張某在李某提供的《帶看協定》委託人處簽名,
分歧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 涉案《帶看協議》是否成立並生效, 被告張某是否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對於上述問題存在以下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 張某雖然未在合同落款處簽名, 但在合同首部簽名, 故可認定訂立該合同系張某的真實意思表示, 雙方之間的《帶看協議》成立並生效,
另一種意見認為, 承諾生效時合同方能成立。 本案中, 張某在合同首部簽名而未在合同落款處簽名, 可認定張某並未同意簽訂涉案協議, 故該《帶看協議》並未成立, 李某無權按照該協議要求張某承擔違約責任。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理由如下:
第一, 承諾生效時合同方能成立。 訂立合同, 首先由乙方發出要約即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對方作出承諾即發出同意訂立該合同的意思表示, 雙方之間的合同才能成立。 本案中, 張某在協議首部簽名的行為系提供合同當事人身份資訊的行為, 張某在合同落款處並未簽名不能證實其作出了同意訂立該合同的意思表示,
第二,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 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法律雖然沒有明確規定簽字(簽章)的位置, 但根據通常理解, 在合同落款處簽字或簽章表示合同當事人對合同所有內容的確認。 本案中, 涉案《帶看協議》落款處設置了雙方簽字(簽章)處, 但在該處並無張某的簽字或簽章, 故不能認定張某完全瞭解了合同內容並同意訂立該合同。
第三, 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 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 對方接受的, 該合同成立。 本案原告李某實際提供了帶領被告張某看房的服務, 被告張某已經接受了該服務, 故雙方事實上已經成立了房屋買賣的仲介服務合同,
綜上, 當事人未明確約定合同中簽字或簽章位置的情況下, 雙方在合同落款處的簽字或簽章行為才能表明雙方同意訂立該合同, 在合同首部等其他部位的簽名行為, 不能認定為當事人對該合同作出了最終確認。 因此, 當事人未在合同規定的簽名處或合同落款處簽名, 該合同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