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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審結一起21年前強☆禁☆姦殺人案

新華社鄭州4月15日電強行抱進路邊一個廢棄的窯洞內實施強姦, 在此過程中致被害人窒息死亡。 後劉某某將被害人掩埋後潛逃。

當時公安機關雖能確定郭某某系被他人強姦並殺害, 但由於技術條件的限制, 一直未能查明真凶。 2013年, 公安機關從被害人體內提取的生物檢材中成功檢出一名男性DNA, 經過排查, 最終查獲被告人劉某某, 並於2017年3月1日在新疆克拉瑪依市將在此隱姓瞞名打工的劉某某抓獲歸案。

從劉某某實施犯罪到抓捕歸案歷時21年, 已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高20年的追訴期限。 鑒於該案被告人劉某某以暴力手段姦淫幼女,

且致其死亡, 行為惡劣, 手段殘忍, 2017年3月10日, 新密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研究後決定, 將該案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 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後認為, 被告人劉某某強姦幼女並致其死亡的行為, 雖然已超過20年的追訴期限, 但犯罪行為惡劣, 後果嚴重, 必須追訴, 依法做出了上述決定。

依據管轄權規定, 新密市檢察院將此案移送上級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 被告人劉某某強姦致人死亡一案, 被害人系未滿14周歲的幼女, 在當地造成了極其惡劣影響, 檢察機關追訴被告人劉某某的行為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也順應民意, 有利於社會穩定。 法院同時也考慮到,

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已過追訴期限, 且其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 遂做出上述判決。 被告人劉某某當庭表示服判, 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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