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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法律保護的婚姻

在法律上, 哪幾類人就算拿了結婚證也不受法律保護?結婚條件是指婚姻成立必須具備的要件。 我國婚姻法的規定, 結婚條件包括積極條件和消極條件。 那麼這些結婚條件都具體是什麼?

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 以下這四類人, 就算是拿了結婚證, 法律上也是不認可的。

1、當事人未達到結婚年齡的。

婚姻法規定結婚的年齡, 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 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但是在農村的有些地方, 結婚的年紀去往往低於這個年齡, 但是在婚姻登記的時候, 工作人員一時不察或者違規辦理結婚登記,

那麼這樣即使拿到了結婚證也是無效的, 也就是在這樣的婚姻是不被法律所認可的。

2、近親結婚。

婚姻法第七條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血親主要指出于同一祖先, 有血緣關係的親屬, 即自然血親;也包括法律擬制的血親, 即雖無血緣聯繫, 但法律確認其與自然血親有同等的權利義務的親屬, 比如養父母與養子女, 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 如果當事人是上述關係, 那麼他們的結婚從始至終都是無效的, 而且還是違法的。 所以, 即使他們通過關係取得了結婚證, 那麼這證也什麼作用都沒有。

3、當事人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禁止患有嚴重疾病的男女雙方結婚, 其目的是防止患有疾病一方嚴重危害配偶的健康, 或將疾病遺傳給下一代。 這些疾病有這六種:性病、嚴重的精神病(俗稱癲子病)、重症智力低下(俗稱白癡、呆子)、.癱瘓、麻風病和其他傳染性疾病。 所以在結婚前, 婚前檢查還是很有必要的。 婚姻法規定,

患有這些疾病的人是禁止結婚的, 如果已經結婚, 法律上也不認可這種婚姻。

4、是重婚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違法行為。 在市場經濟體制建立與逐步健全的今天, 重婚觀念很嚴重。 所謂"大款"養"二奶"已非常普遍。 重婚是一個非常複雜的現象, 但是婚姻法規定, 重婚是犯罪的, 也就是說, 如果當事人與配偶登記結婚, 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 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是會被判刑的。

綜上所述, 當事人未達到結婚年齡的, 當事人就算拿了結婚證也不受法律保護。 近親結婚的, 法律不允許其結婚。 當事人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是禁止結婚的, 如果已經結婚, 法律上也不認可這種婚姻。 重婚是犯罪的,

不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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