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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間養老金權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養老金權益是公民老年安全的最重要保障。 我國從事家務勞動的配偶離婚時只能分配另一方已經獲得和應當獲得的養老金以及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累積的餘額。 這既未完整體現家務勞動的價值, 也導致該群體老年安全保障缺失。 養老金權益包括養老金的請求權、期待權和可期待利益, 具有財產屬性。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獲得的養老金權益凝聚了夫妻雙方共同勞動, 是夫妻老年生活安全的物質保障, 具有法定夫妻共同財產的特點, 應作為新型夫妻共同財產納入分配範圍。 鑒於養老金權益的特點,

其範圍應限定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因繳納保費或者累積工齡對應的部分權益。 養老金的功能和性質決定應建構離婚養老金分配制度, 為分配權利人建立獨立的養老金帳戶。 為保證該制度順暢運行, 應對我國社會保險法進行局部調整。 (轉自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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