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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嚇倒鄰居,賠20萬!法院判決下來,狗主人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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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出門遛狗, 會牽狗繩嗎?

遛狗未拴狗繩, 狗從灌木叢裡突然躥出, 導致正在晨練的方先生躲閃不及摔倒骨折。 經過兩級法院審理, 13日, 方先生在西安碑林法院領取了狗主人賠償的20萬元。

狗突然躥出致男子摔傷

2016年9月26日上午7時, 56歲的方先生在西安市建設西路某家屬院院內, 像往常一樣晨練, 不想發生意外:一條狗突然向方先生躥去, 受到驚嚇的方先生摔倒在地, 送往醫院後診斷為股骨粗隆間骨折。 後經司法鑒定, 傷殘等級屬八級, 誤工期限為240天, 護理期限為150天。

狗的飼養人鄧某與方先生同樓, 因為賠償沒能達成一致, 雙方打起官司。 方先生認為, 鄧某違反《西安市限制養犬條例》的規定, 在限制區域養犬, 且未拴狗繩及牽引帶, 應按照法律規定承擔責任。

(網路配圖, 圖文無關)

鄧某認為, 她養的狗並未襲擊原告, 事發地點位於家屬院廣場偏向灌木一側, 距離灌木仍有3米距離, 狗對原告的驚嚇不具備突然性, 原告受驚嚇摔倒, 系原告判斷失誤, 躲避時採取措施失當, 造成後果加重,

因此原告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碑林法院查明, 事發時, 鄧某飼養的狗從方先生側面向前奔跑, 致使方先生倒地受傷。 法院認為, 被告鄧某未使用牽引帶對犬進行約束, 未盡到安全管理義務, 應對飼養犬造成原告的損害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2017年9月, 一審判決被告支付原告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器具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28萬餘元。

一審後, 鄧某不服, 上訴至西安中院。

致八級傷殘 終審判賠20萬元

西安中院審理認為, 從雙方提供的監控視頻來看, 跑步中的方先生在狗突然從側方躥出時, 其自身雙腿交叉互絆摔倒受傷, 與狗並無直接接觸。

通過對受傷原因分析, 方先生受傷與狗突然躥出之間有因果關係, 鄧某應承擔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賠償責任,

但狗沒有對方先生直接攻擊, 未發生接觸或撕咬, 方先生因驚嚇倒地受傷, 與其自身因素如身體狀況、反應能力等也有一定關係, 應自擔部分責任。

酌情認定鄧某承擔70%責任, 方先生自擔30%責任。 去年12月底, 二審判決鄧某支付20萬元。

由於鄧某並沒有在規定時限內支付款項, 方先生向碑林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受理立案後, 依法傳喚鄧某到庭, 講明瞭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的法律後果, 鄧某表示誠懇道歉, 並將20萬元執行款全部支付。

昨日, 方先生拄著拐杖, 在女兒攙扶下來到碑林法院, 出具了收條後, 法院將執行款轉入方先生帳戶。

“這樣的案子沒有贏家, 我的身體和生活徹底改變了……希望以我的案例教育更多(飼養寵物的)人。 ”方先生說。

相關規定

攜犬出戶需牽領 造成損害承擔侵權責任

主審法官介紹, 《侵權責任法》第78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 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 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第79條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82條規定:“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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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第79條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82條規定:“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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