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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 48人被終生禁駕

今年第一季度共有59人被禁駕, 其中肇事逃逸超八成

4月17日, 記者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獲悉, 2018年第一季度, 我市共有59人被終生禁駕。 記者梳理名單瞭解到, 其中僅1人為女性, 肇事逃逸的48人, 占禁駕總人數的81%, 最小的僅有23歲。

在59人禁駕名單中, 只有一人為女性

4月17日, 記者查看交警部門此次公佈的禁駕名單發現, 被終生禁駕的59人中, 僅1人為女性, 年齡最大的61歲, 最小的23歲。 駕齡最短的為1年, 最長的22年。 59人均被判刑, 其中50人被判緩刑。 其中, 年齡最大的侯某今年61歲, 有16年駕齡, 因肇事逃逸, 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記者瞭解到, 終生禁駕是一項嚴厲的行政處罰, 意味著駕駛人“終生不得重新考取機動車駕駛證, 終生不能駕駛機動車”。 目前全國已經實現交管資訊聯網, 一經處罰後, 駕駛人資訊將錄入全國機動車駕駛員管理系統, 被鎖定為終生禁駕的駕駛人無論在省內還是省外都無法再考取駕駛證。

一旦被終生禁駕, 公安機關會將這些駕駛人的資訊錄入駕駛人管理黑名單, 並實施動態監管, 一旦發現禁駕人員報名, 系統會自動鎖定。 若被終生禁駕後仍開車上路, 一旦被查處, 將按照“無證駕駛”給予罰款和行政拘留15日以內的處罰。

根據法律規定, 兩情形可被終生禁駕

記者瞭解到,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 有兩種情形可被終生禁駕。

一是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構成犯罪的, 二是飲酒後或醉酒駕駛機動車, 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

第一種類型, 對其處以終生禁駕處罰的依據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條,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 發生重大交通事故, 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 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種類型, 對駕駛人處以終生禁駕處罰的依據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條,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 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本報記者 宋樹雲

案例

侯某駕駛機動車致人死亡逃逸案

2017年10月14日晚9時10分許, 侯某駕駛無牌農用三輪車沿309國道行至青州市張樓村路口處時, 與季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發生碰撞。 事發後, 侯某駕車逃逸, 季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經查, 侯某駕駛機動車致一人死亡, 且肇事逃逸, 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2018年2月7日, 經青州法院判決, 侯某犯交通肇事罪, 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緩刑四年。 3月14日, 濰坊市交警支隊對侯某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李某醉酒駕駛機動車致人死亡案

去年5月11日晚10時45分許, 李某駕車沿安丘市文化路行至安丘市公安局大汶河派出所南側時,

與騎自行車的劉某碰撞, 劉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經查, 李某血液內酒精含量為164.27mg/100ml, 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 承擔全部責任。 經安丘法院判決, 李某犯交通肇事罪, 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2018年2月1日, 濰坊市交警支隊對李某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王某醉駕機動車致人死亡逃逸案

2017年7月26日晚9時20分許, 王某醉酒駕車行至諸城市興華東路與東外環路口東側時, 與行人玄某發生交通事故, 玄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發後, 王某托人報警後棄車逃逸。

經查, 王某醉駕且肇事逃逸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經諸城法院判決, 王某犯交通肇事罪, 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2018年3月14日, 濰坊市交警支隊對王某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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