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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白廟村原黨支部書記受賄獲刑7年半

新京報快訊(記者劉洋)幫公司在村幼稚園工程招投標中中標、幫助企業在村土地開發中拿工程, 通州區宋莊鎮白廟村原黨支部書記張金生就此向企業索賄, 共收取近400萬“好處費”, 而村“兩委”成員也牽扯其中。 新京報記者上午獲悉, 張金生因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通州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半, 現終審判決已生效。

根據通州法院的認定, 2012年, 張金生在利用擔任北京市通州區宋莊鎮白廟村黨支部書記的職務便利, 在協助宋莊鎮政府開展白廟村幼稚園施工工程招投標過程中, 通過向崔某等人透露標底等方式,

使崔某掛靠的公司中標, 其中, 張今金生向崔某等人索要了64萬餘元“好處費”。

2010年3月, 張金生利用擔任上述職務的便利, 在某公司負責人付某與白廟村村民委員會洽談土地合作開發過程中, 與時任白廟村“兩委”成員王某等四人(均另案處理)收受付某的現金300萬, 其中, 張金生拿了100萬, 促成付某的公司和白廟村村委會簽訂開發合同。

2010年下半年, 張金生再次利用該職務便利, 在付某的公司和白廟村土地開發過程中, 與他人共同向付某索要400萬, 張金生從裡邊拿了200萬。

2016年7月, 張金生案發, 被刑事拘留, 到案後, 他主動揭發他人涉嫌職務侵佔犯罪。

據此, 一審法院認為, 張金生作為村黨支部書記,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向他人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務,

為他人謀取利益, 數額巨大, 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遂判處有期徒刑7年半。

張金生不服上訴。 上訴中, 他認為自己應構成自首和重大立功, 原判量刑過重。

經北京市三中院審理認為, 張金生是被傳喚到案, 沒有自動投案行為, 他揭發他人犯罪線索構成立功, 但尚未達到重大立功的標準, 故上訴理由不予採納。

最後, 法院終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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