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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情誠可貴 談錢需謹慎

原題:愛情誠可貴 談錢需謹慎

男女在戀愛中往往會相互給付財物, 有的是為表達愛意聯絡感情的無償贈與, 有的是共同生活所需的必要支出, 也有的是幫助對方經濟上的困難而給予的民間借貸。 而因戀人關係, 雙方金錢上的處理比較隨意, 借貸一般也不打借條, 但雙方一旦分手, 金錢的糾葛很可能隨之而來。 近日, 北京房山區人民法院法官結合審理的幾個發生在戀人之間的民間借貸案件, 給戀愛中的讀者們提個醒:愛情誠可貴, 謹慎不可少。

案例1

戀愛花費無憑證 主張借貸不支持

法院經審理認為,

孟先生提交的付款憑證、購車協議等證據不足以證明其與孫女士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係, 判決駁回孟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孟先生所付購車款項的性質是否為借款。 民間借貸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包括兩個要素:一是雙方形成借貸合意, 即雙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就借貸事項達成一致意見;二是出借人實際支付了款項, 這兩個要素必須同時存在, 缺一不可。 孟先生向法院提交的證據只能證明款項的實際支出, 不足以證明其與孫女士達成借款的合意。 結合購車時雙方的戀愛關係, 不能排除案件所涉路虎轎車是孟先生贈送給孫女士的禮物的可能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帳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

被告抗辯轉帳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 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 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 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因孟先生未能進一步提供孫女士向其借款的證據, 故不能認定雙方存在民間借貸關係。

案例2

簽訂《分手協議》未必可行 合法有效需履行

麥先生與鄒女士在戀愛交往期間存在著多筆金錢往來, 但兩人後因感情不和而分手, 分手時雙方私下簽訂了一份《分手協議》, 寫明雙方曾是情侶關係, 分手後存在經濟糾紛, 鄒女士承諾支付兩人交往期間麥先生為其買房、購車等費用共計80萬元。

但之後鄒女士支付給麥先生30萬元後便拒絕支付其餘錢款。 麥先生認為, 他與鄒女士簽署的《分手協議》屬於民間借貸, 鄒女士應當償還剩餘的50萬元借款, 遂將其訴至法院, 請求法院判令鄒女士償還借款50萬元。 鄒女士認為, 《分手協定》是雙方基於戀愛關係產生的糾紛, 不是民間借貸, 不同意償還麥先生剩餘款項。

法院經審理認為, 麥先生和鄒女士之間不構成民間借貸關係, 但《分手協定》合法有效, 雙方應當按照合同履行義務, 判決鄒女士向原告麥先生支付人民幣50萬元。

法官說法: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麥先生與鄒女士之間的《分手協議》是否為民間借貸, 以及這份協議是否有效。 從《分手協定》的內容來看,

雙方是為了解決戀愛期間產生的經濟糾紛, 而該經濟糾紛的產生是因麥先生在戀愛期間向鄒女士提供了買車、購房、交往的費用, 這些費用並不是麥先生借給鄒女士, 因此《分手協議》所約定的解決經濟糾紛的80萬元, 不屬於民間借貸, 而屬於《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無名合同。

麥先生和鄒女士雙方在結束戀愛關係後達成《分手協議》, 並非單純解決情感問題, 還有解決經濟糾紛的意思表示, 就經濟糾紛的解決達成《分手協議》既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也不違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 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 合法有效, 應當依約履行。

案例3

戀人虛構債務 以實際借款金額還款

萬先生與劉女士在朋友聚會時相識,

後發展為戀人關係並同居8年。 在此期間, 劉女士曾因父親生病向萬先生借款5.94萬元, 一直沒有償還。 此後兩人因感情失和分手, 劉女士很快有了新男友。 萬先生得知後十分氣憤, 找到劉女士脅迫她出具了一張金額為12萬元的借條。 幾天後, 萬先生拿著借條去找劉女士溝通, 解釋自己此舉是為了讓她與新男友分手, 並非催要借款, 且借條中載明的金額不是雙方實際發生的借款金額, 有心的劉女士使用手機錄音記錄了雙方談話過程。 萬先生因催要錢款無果, 便以民間借貸糾紛為案由起訴至法院, 要求劉女士償還借款12萬元。

庭審中, 劉女士稱借條是受到萬先生脅迫出具的, 已到派出所報案, 萬先生並未出借12萬元借款,自己應當只償還對方實際出借的5.94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女士向萬先生出具的借條是在受脅迫的情況下所寫,不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同時,萬先生在電話錄音中對涉及借條的相關表述,並不能認定雙方就8年時間內借款12萬元的法律關係達成一致。且萬先生向法庭提交的轉款記錄及劉女士自認等證據只能證明劉女士向其借款5.94萬元的事實。法院最後判決劉女士償還萬先生借款5.94萬元,駁回萬先生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同居戀人之間因共同生活的密切關係,容易發生雙方無償贈與、共同支出、資金借貸之間難以區分的情況,一些戀人也會採取出具借條的方式來解決雙方的情感衝突或其他經濟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當發生戀人之間民間借貸訴訟時,必須嚴格審查當事人提交的證據,結合資金的來源、用途、交付等情況,綜合判斷雙方是否真實存在借款合意及借款的實際金額,不能僅以借款憑證作為認定借貸的唯一依據。

案例4

在借據上簽名 與男友共負還款義務

2017年5月,陳先生向王先生借到人民幣97萬元,出具借據後便一直不知所蹤,2018年2月借款到期後,王先生只找到了陳先生的女友李女士,李女士在借據上補記“借條債務屬實,該債務我願承擔”的內容。隨後王先生向李女士催要借款時遭到拒絕。因此,王先生將陳先生和李女士訴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償還借款。

李女士辯稱,雖然自己在借據上簽字要償還男友債務,但其與陳先生僅僅是男女朋友關係,兩人沒有結婚,沒有義務為其償債,陳先生欠錢應該由他自己償還,不認可王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女士主動在借據上簽字承諾願意承擔債務的清償責任,其行為符合加入的債務承擔的要件和特徵,其身份相當於共同借款人,最終判決李女士和陳先生共同償還王先生借款97萬元。

法官說法:

通常情況下,在借條等債權憑證上簽字存在三種身份:借款人、保證人和見證人,不同的身份決定了承擔責任的不同。本案中,李女士主動在借據上簽字承諾願意承擔債務的清償責任,其行為符合加入的債務承擔的要件和特徵,其身份相當於共同借款人。加入的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不脫離原債務關係,第三人加入到原存的債務關係中,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李女士補記的內容沒有免除陳先生責任的意思表示,因此陳先生的債務不能免除,李女士應與男友陳先生共同承擔對王先生債務的清償責任。

李女士認為自己雖然簽了字,但不應承擔陳先生的債務,顯然未能正確認識其在借據上簽字承諾承擔債務這一行為的法律後果。我國法律並沒有對加入的債務承擔的行為人進行身份的限制,即使不是夫妻僅為戀人,在借條等債權憑證上簽名捺印,或者補記願意承擔債務等內容,都要承擔還款責任。

另外,李女士認為“結了婚才有義務為配偶償債”,也是對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誤讀。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明確了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或者夫妻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償還,並不是婚內發生的所有債務都是夫妻共同債務,並非只要結婚了就有義務為配偶償債。

文:記者 李傲

萬先生並未出借12萬元借款,自己應當只償還對方實際出借的5.94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女士向萬先生出具的借條是在受脅迫的情況下所寫,不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同時,萬先生在電話錄音中對涉及借條的相關表述,並不能認定雙方就8年時間內借款12萬元的法律關係達成一致。且萬先生向法庭提交的轉款記錄及劉女士自認等證據只能證明劉女士向其借款5.94萬元的事實。法院最後判決劉女士償還萬先生借款5.94萬元,駁回萬先生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同居戀人之間因共同生活的密切關係,容易發生雙方無償贈與、共同支出、資金借貸之間難以區分的情況,一些戀人也會採取出具借條的方式來解決雙方的情感衝突或其他經濟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當發生戀人之間民間借貸訴訟時,必須嚴格審查當事人提交的證據,結合資金的來源、用途、交付等情況,綜合判斷雙方是否真實存在借款合意及借款的實際金額,不能僅以借款憑證作為認定借貸的唯一依據。

案例4

在借據上簽名 與男友共負還款義務

2017年5月,陳先生向王先生借到人民幣97萬元,出具借據後便一直不知所蹤,2018年2月借款到期後,王先生只找到了陳先生的女友李女士,李女士在借據上補記“借條債務屬實,該債務我願承擔”的內容。隨後王先生向李女士催要借款時遭到拒絕。因此,王先生將陳先生和李女士訴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償還借款。

李女士辯稱,雖然自己在借據上簽字要償還男友債務,但其與陳先生僅僅是男女朋友關係,兩人沒有結婚,沒有義務為其償債,陳先生欠錢應該由他自己償還,不認可王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女士主動在借據上簽字承諾願意承擔債務的清償責任,其行為符合加入的債務承擔的要件和特徵,其身份相當於共同借款人,最終判決李女士和陳先生共同償還王先生借款97萬元。

法官說法:

通常情況下,在借條等債權憑證上簽字存在三種身份:借款人、保證人和見證人,不同的身份決定了承擔責任的不同。本案中,李女士主動在借據上簽字承諾願意承擔債務的清償責任,其行為符合加入的債務承擔的要件和特徵,其身份相當於共同借款人。加入的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不脫離原債務關係,第三人加入到原存的債務關係中,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李女士補記的內容沒有免除陳先生責任的意思表示,因此陳先生的債務不能免除,李女士應與男友陳先生共同承擔對王先生債務的清償責任。

李女士認為自己雖然簽了字,但不應承擔陳先生的債務,顯然未能正確認識其在借據上簽字承諾承擔債務這一行為的法律後果。我國法律並沒有對加入的債務承擔的行為人進行身份的限制,即使不是夫妻僅為戀人,在借條等債權憑證上簽名捺印,或者補記願意承擔債務等內容,都要承擔還款責任。

另外,李女士認為“結了婚才有義務為配偶償債”,也是對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誤讀。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明確了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或者夫妻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償還,並不是婚內發生的所有債務都是夫妻共同債務,並非只要結婚了就有義務為配偶償債。

文:記者 李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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