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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工商業分散式全額上網模式 最新徵求意見稿中的那些變化

首先, 劃下《分散式光伏發電專案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的要點:

——分散式光伏發電項目不納入國家光伏發電規模管理, 由各省(區、市)實施規模管理。 各省能源主管部門會同發改、國土、環保、規劃、價格等部門和電網企業, 根據本地區分散式光伏發電發展狀況、市場環境監測結果, 以及太陽能資源、電網接入、市場消納等條件, 制定本地區分散式光伏發電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 包括五年發展規劃、開發規模、年度建設規模、開發佈局等, 同時結合發展實際及時滾動修編。

——工商業分散式不能選擇全額上網。

除戶用分散式光伏可選擇全額上網模式外, 其餘小型分散式光伏發電設施可選擇“全部自用”“自用為主、餘電上網(上網電量不超過50%)”兩種運營模式;如餘電上網電量超過50%, 上網功率超出其備案容量50%部分的電量按基礎電價結算, 不再支付補貼。 鼓勵上述上網電量參與市場化交易或碳市場等機制, 通過市場方式提高經濟性。 小型分散式光伏電站應採用“全部自用”的運營模式。

——享受電量補貼政策的分散式光伏發電專案, 由電網企業負責向專案單位(含個人)按月足額結算電費和轉付國家補貼資金, 電網企業應優先做好分散式光伏發電專案補貼資金使用預算和計畫, 保障分散式光伏發電專案的國家補貼資金及時足額轉付到位。

享受電量補貼政策的分散式光伏發電專案並網驗收後, 由電網企業按規定向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能源局上報項目補貼資格申請。

——鼓勵各級地方政府通過市場競爭方式降低分散式光伏發電的補貼標準, 優先支援低於國家補貼標準的小型分散式光伏電站建設;(解讀:由於不同分散式項目收益率差異較大, 通過這種方式既可以減少對補貼的需求總量, 又可以照顧到更廣泛的分散式專案的經濟可行性)

——禁止轉讓分散式光伏路條。 以自主投資開發為目的, 禁止轉讓專案備案檔及相關權益。 專案投產前, 不得擅自變更投資方、投資比例以及將專案轉讓其他投資企業。

——某地區如處於紅色監測預警時期,

不應新建分散式光伏發電項目;處於橙色監測預警時期, 不應超過上年度建設規模的一半, 連續橙色和綠色變橙色時按紅色執行;

——屋頂使用或租用協定, 使用或租用期限一般不少於10年。

——電網企業為戶用光伏發電系統提供代辦業務和配套計量裝置, 在受理開發企業提交的並網申請後的20個工作日內出具並網接入意見, 並配合提供專案交易模式諮詢服務。

——分散式光伏發電專案的設計、施工、安裝和監理等工作應根據專案特徵由具備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的單位和個人承擔;

——分散式光伏發電專案未按規定程式和條件進行備案和未依法落實開工條件擅自開工建設的, 不能享受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的電價補貼。

——鼓勵分散式光伏發電專案以各種方式參與電力市場化交易

——因電力接網送出、消納收購原因和專案投資企業自身原因影響專案發電的, 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的規定分別由電網企業和專案投資企業自行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和後果。

——分散式光伏發電專案未按規定程式和條件進行備案和未依法落實開工條件擅自開工建設的, 不能享受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的電價補貼。

——盡可能實現分散式光伏發電全額消納, 保障系統安全運行;

——鼓勵探索智慧微電網等先進技術來實現局部電網內分散式光伏發電高比例應用;

——鼓勵銀行等金融機構結合分散式光伏發電的特點和融資需求, 提供優惠貸款並採取靈活的貸款擔保方式,

探索以專案售電收費權和專案資產為質押的融資機制。

一邊是全社會對分散式光伏投資的熱情, 一邊是國家可再生發展基金的入不敷出;一邊是光伏製造規模仍在不斷增長, 一邊是光伏裝機規模不可能每年都保持高速增長, 如何讓中國光伏產業平穩過渡到去補貼的“平價上網”階段, 成為了國家和地方能源主管部門所面臨的難題。 國家能源局相關部門在最近數月與地方能源主管部門和相關企業多次溝通分散式光伏的管理辦法, 努力找到一個能讓各相關方最能接受、對行業長久發展最有利的平衡點。

近日, 國家能源局相關部門向地方能源主管部門和相關一線企業傳達了最新的光伏發電規模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據悉將根據各方回饋以及討論,繼續向更優的管理條例邁進。

據悉,此次徵求意見稿還包括以下其他要點:

整體規模管理

地方能源主管部門將把所有光伏專案(地面集中電站、分散式光伏)納入規劃指導範圍中,統一規劃管理。另外要求地方能源主管部門合理把控光伏發電發展速度,確保平穩有序發展。

所有需要補貼的光伏專案必須納入規模管理範圍:

對於納入年度規模管理的光伏專案,要嚴格規模管理,嚴禁超規模建設

對於不納入年度規模管理的光伏專案,也要創新管理方式,根據規劃目標加強市場監測、開發引導和政府管理服務。

國家能源局將不再下達各地區年度建設規模

各省(區、市)自行定規模

新的政策下,將由各地根據自身年度規模實施條件,在國家分解提出的各地發展規模範圍內自行組織實施。各地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市場形勢、消納情況等因素合理確定擬實施的年度規模,並按照相關要求落實年度規模實施條件,向所在地能源監管機構、省級電網公司論證確認並取得一致意見後,對外發佈當年建設規模。

按要求落實規模佈局、接網送出和電力消納等條件,需要省級電網公司出具明確意見並編制年度實施方案。(解讀:雖然由各地制定規模,但電網的消納能力是核心,如果得不到電網公司的認可,規模將受到限制)

國家分解明切的分年度方案內的建設規模以及其他各類新增、追加建設規模須落實上述條件後覆核確定最終的新增年度建設規模。

已出臺省級統一的普通光伏電站競爭性配置辦法,必須要符合公平競爭原則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於完善光伏發電規模管理和施行競爭方式配置專案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2016】1163號)相關要求,並抄送國家能源局,嚴謹不公平競爭和限價競爭。

專案權的廢止要求

自2018年起,除國家獎勵領跑者基地的建設規模可以延期實施、待條件落實可繼續建設外,其他因實施條件不落實、不符合檢測評價要求、項目建設推進不力等各類原因,導致規模指標未確認、未分配或未履行基本建設程式、當年未開工建設的,其相應年度規模指標一律自動作廢實效。

戶用以外的分散式光伏發電專案備案

備案內容應包括:專案單位基本情況,專案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專案投資額,專案符合產業政策、技術標準和環保安全要求的說明與承諾等,並宜提供專案所發電量交易方式和其他必要的說明材料。

專案單位不得隨意變更備案內容。變更投資主體、建設地點、專案規模、運營模式等主要事項也要符合相關規定,按程式辦理。

此外,該徵求意見稿還就分散式光伏的定義做出了詳細說明:

分散式光伏發電項目指自發自用或少量余電就近利用,且在配電網系統平衡調節為特徵,在戶用側分散式開發的小型光伏發電系統,主要包括小型光伏發電設施和小型分散式光伏電站兩類:

1.自用為主、餘電可上網(上網電量不超過50%)且單點並網、總裝機容量不超過6兆瓦的小型光伏發電設施。包括在居民固定建築物、構築物及附屬場所由業主自建的不超過50千瓦的戶用光伏發電系統,以及在固定建築物、構築物及附屬場所安裝的不超過6兆瓦的光伏發電系統。

2.全部自發自用、總裝機容量大於6兆瓦但不超過20兆瓦的小型光伏電站。

(重點:光伏扶貧電站按《光伏扶貧電站管理辦法》執行)

該檔自發佈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此外,2013年11月印發實施的《分散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能新能[2013]433號)同時廢止,該管理辦法發佈前已完成備案,並在備案有效期內建成並網的,按原政策執行。此前發佈的有關行業管理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以上為此次徵求意見稿的核心內容,最終將以正式發佈檔為准。

據悉將根據各方回饋以及討論,繼續向更優的管理條例邁進。

據悉,此次徵求意見稿還包括以下其他要點:

整體規模管理

地方能源主管部門將把所有光伏專案(地面集中電站、分散式光伏)納入規劃指導範圍中,統一規劃管理。另外要求地方能源主管部門合理把控光伏發電發展速度,確保平穩有序發展。

所有需要補貼的光伏專案必須納入規模管理範圍:

對於納入年度規模管理的光伏專案,要嚴格規模管理,嚴禁超規模建設

對於不納入年度規模管理的光伏專案,也要創新管理方式,根據規劃目標加強市場監測、開發引導和政府管理服務。

國家能源局將不再下達各地區年度建設規模

各省(區、市)自行定規模

新的政策下,將由各地根據自身年度規模實施條件,在國家分解提出的各地發展規模範圍內自行組織實施。各地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市場形勢、消納情況等因素合理確定擬實施的年度規模,並按照相關要求落實年度規模實施條件,向所在地能源監管機構、省級電網公司論證確認並取得一致意見後,對外發佈當年建設規模。

按要求落實規模佈局、接網送出和電力消納等條件,需要省級電網公司出具明確意見並編制年度實施方案。(解讀:雖然由各地制定規模,但電網的消納能力是核心,如果得不到電網公司的認可,規模將受到限制)

國家分解明切的分年度方案內的建設規模以及其他各類新增、追加建設規模須落實上述條件後覆核確定最終的新增年度建設規模。

已出臺省級統一的普通光伏電站競爭性配置辦法,必須要符合公平競爭原則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於完善光伏發電規模管理和施行競爭方式配置專案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2016】1163號)相關要求,並抄送國家能源局,嚴謹不公平競爭和限價競爭。

專案權的廢止要求

自2018年起,除國家獎勵領跑者基地的建設規模可以延期實施、待條件落實可繼續建設外,其他因實施條件不落實、不符合檢測評價要求、項目建設推進不力等各類原因,導致規模指標未確認、未分配或未履行基本建設程式、當年未開工建設的,其相應年度規模指標一律自動作廢實效。

戶用以外的分散式光伏發電專案備案

備案內容應包括:專案單位基本情況,專案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專案投資額,專案符合產業政策、技術標準和環保安全要求的說明與承諾等,並宜提供專案所發電量交易方式和其他必要的說明材料。

專案單位不得隨意變更備案內容。變更投資主體、建設地點、專案規模、運營模式等主要事項也要符合相關規定,按程式辦理。

此外,該徵求意見稿還就分散式光伏的定義做出了詳細說明:

分散式光伏發電項目指自發自用或少量余電就近利用,且在配電網系統平衡調節為特徵,在戶用側分散式開發的小型光伏發電系統,主要包括小型光伏發電設施和小型分散式光伏電站兩類:

1.自用為主、餘電可上網(上網電量不超過50%)且單點並網、總裝機容量不超過6兆瓦的小型光伏發電設施。包括在居民固定建築物、構築物及附屬場所由業主自建的不超過50千瓦的戶用光伏發電系統,以及在固定建築物、構築物及附屬場所安裝的不超過6兆瓦的光伏發電系統。

2.全部自發自用、總裝機容量大於6兆瓦但不超過20兆瓦的小型光伏電站。

(重點:光伏扶貧電站按《光伏扶貧電站管理辦法》執行)

該檔自發佈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此外,2013年11月印發實施的《分散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能新能[2013]433號)同時廢止,該管理辦法發佈前已完成備案,並在備案有效期內建成並網的,按原政策執行。此前發佈的有關行業管理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以上為此次徵求意見稿的核心內容,最終將以正式發佈檔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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