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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電網延安供電公司原出納挪用3000余萬元公款獲刑10年

記者日前從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 國家電網延安供電公司原出納拓某因挪用3000余萬元公款, 從事境外現貨黃金交易, 造成國有資產大量流失, 犯挪用公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

法院審理查明, 被告人拓某, 女, 1989年出生, 大學本科學歷, 原國家電網延安供電公司出納, 負責公司17個帳戶的資金撥付。 2014年12月4日至2016年7月5日期間, 拓某利用職務之便, 窺取了本由會計掌管的基本帳戶覆核U盾存放地點和密碼, 13次秘密竊取基本帳戶覆核U盾, 把公司基本帳戶合計人民幣3870萬元轉移到自己和母親的名下, 用於現貨黃金交易。

並在每月初, 編制虛假的銀行餘額調節表按公司規定報審、存檔。 至案發時, 拓某總計歸還公款13842971.94元, 實際造成公司損失24857028.06元。

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拓某利用其擔任國有公司出納之便, 挪用公司公款在境外平臺進行黃金現貨交易的營利活動, 數額巨大, 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 鑒於其能主動投案自首並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又退還了部分贓款, 故對其從輕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編輯:強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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