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網 吉刻APP訊 記者 李忠鑫據“最高檢網”消息, 2015年1月1日, 我國《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實施, 修改後的《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增加了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 嚴重超過額定乘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構成危險駕駛罪, 今年, 四平市鐵東區人民檢察院刑事檢察部辦理了首起校車超員危險駕駛案件, 3月7日, 被告人于某某被四平市鐵東區人民檢察院以危險駕駛罪提起公訴。
經查, 被告人于某某于2018年1月5日至1月19日間, 作為四平市鐵東區某某幼稚園園長兼司機, 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情況下提供校車服務,
被告人于某某, 無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規, 駕駛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 並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之規定, 構成危險駕駛罪.本案犯罪事實清楚, 證據確實、充分, 現已依法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