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17)日, 市安監局發佈消息, 行政執法已經與刑事司法銜接, 發生重大事故後, 將啟動安全生產行刑銜接聯席制度, 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等的責任人將在24小時內被刑事拘留。
什麼叫“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 是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行政執法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相關人員的行為涉嫌刑事犯罪的, 將線索移交到公安司法機關立案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
為什麼要建立“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制度”?
2017年重慶全市共發生生產安全事故901起、死亡967人,
但是, 當前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很嚴峻, 企業主體責任不落實, 部分主要負責人、管理人意識淡薄, 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缺乏敬畏的情況依舊很突出。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 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後相關人員有三種法律責任, 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實踐中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追究尚可, 但是刑事責任追究力度不夠, 對責任人員未起到震懾作用, 在具體的責任追究的過程中往往也出現“國企不怕罰款、民企不怕處分”的怪現狀。
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是實現本質安全是生產本質安全的根本保障, 只有用法治手段,
“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制度”意味著什麼?
根據我國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違反國家相關規定, 因而發生生產安全事故, 導致死亡一人、重傷三人、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以上的, 都應當移交公安機關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但是, 由於配套制度不完善等原因, 部分生產安全事故調查過程中, 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在民事賠償後只進行了行政處罰而沒有移交追究刑事責任。 為了強化執法、落實責任,
這一制度的建立和規範意味著今後凡是在重慶違反國家規定因而導致事故的人員, 不管是國有企業還是民營企業工作人員, 不管是單位負責人還是一線工人, 除了民事賠償和行政罰款, 還有可能被移送公安機關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安全生產事故不再是“花錢買平安”“花錢了事”。
大致有以下幾種情形:
1.一線作業人員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 導致事故的, 可能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2.企業管理人員或者相關負責人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 導致事故的, , 可能構成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
3.出資人違反相關規定導致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 導致事故的, 可能構成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4.其他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 導致事故的, 可能構成危險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責任事故罪等罪名。
所以, 該制度建立後, 廣大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應更加自覺的履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嚴格遵守各類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 減少生產安全事故, 不要等到事故發生後, 追悔莫及。
上游新聞·重慶晨報記者 代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