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倉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妨害公務罪對犯罪嫌疑人陳某某作出批准逮捕決定。
2017年8月21日晚, 陳某某(女)、楊某某夫婦宴請好友嚴某某、林某某等人為兒子慶祝生日, 席間眾人均有飲酒。 當晚席散之後, 嚴某某駕車回家途中因變道超車與魯某某發生糾紛, 嚴某某打砸對方車窗及車門, 並召集陳某某夫婦及林某某等人到場幫忙。 魯某某報警求助, 民警到場後, 發現嚴某某有酒後駕車嫌疑, 但嚴某某拒不配合調查, 並和林某某及陳某某夫婦一同推搡、辱駡民警。 現場民警呼叫增援警力, 將阻礙執行公務的楊某某、林某某等人帶上警車,
倉山區人民檢察院作出批捕的相關法律依據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 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