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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上百萬買的2個商鋪 裝修了一半卻被物業告知裝錯了

買的30、31號商鋪

裝修時怎麼就變成了31、32號?

2017年12月, 毛維和父母在新都區某樓盤看中了兩間緊鄰的商鋪, 這是一個已經建成的商業街區,

周圍已經有商鋪在營業。

2月, 毛維提前還完了本應該分期至5月的購房款, 於3月初接房, 和父母的商鋪一起, 整租給了做餐飲的租戶。 毛維說, 從物業處拿的鑰匙, 每套鑰匙對應的鎖與當時商鋪上紙質的編號一致, 也成功打開了商鋪的大門。 在辦理完裝修手續後, 施工隊就進場了, 將兩個商鋪間的牆打通, 相應的餐飲廚具也預定好了。 根據裝修施工證上, 施工時間為3月19日至4月17日。

就在4月6日下午5點多, 毛維接到到租戶的電話, 說物業告知他們裝修的房子裝錯了, 要求立即停工。 毛維說, 物業方的解釋是, 現在租戶所裝修的房子應該是31號和32號商鋪, 屬於非法裝修。

現場:商鋪上仍貼有紙質編號

17日下午, 成都商報記者在現場看到, 貼有30號編號的商鋪已經和右側的商鋪打通, 裡面堆著大量的建渣。 往30號商鋪的左側數, 可以看到貼有29號、28號、27號的紙質門牌, 按此順序往右推, 與30號商鋪打通的, 應該是31號。 毛維說, 在裝修前, 這個商鋪上的31號門牌還是存在的, 而貼有32號門牌的, 是一個電梯間。

根據毛維提供的此前錄製的視頻看, 從27號商鋪開始數, 每一戶商鋪上的門鎖上都貼有對應的門牌號, 這與此前毛維所說,

從物業領取鑰匙、打開的商鋪正好與30號、31號編號一致。 成都商報記者在現場並未看到30號、31號對應的門鎖, 毛維說, 租戶更換了門鎖, 保留了證據。

項目物業中心:不接受採訪

銷售人員:按照合同辦理

17日下午, 成都商報記者來到該專案的物業服務中心, 該中心物業經理及工程主管均表示專案不接受任何採訪。隨後,成都商報記者電話聯繫該專案所屬開發商公司,相關工作人員表示,正在調查中。

成都商報記者電話聯繫了當時負責銷售該兩個商鋪的銷售人員劉女士,劉女士表示,當時業主提出要求,商鋪面積在30平方米左右,而此時符合該要求的未出售商鋪就是30號和31號。第一天看房時,因為門被鎖上,所以並沒有進入商鋪內查看。第二天簽合同時,在售樓部出具了電子版的平面圖,自己向業主介紹了商鋪面積大小、價格等資訊,“介紹時,圖紙資料是在手機上,但是簽紙質合同的時候,是有圖紙的。”

劉女士提出,在購房後,業主向物業借過鑰匙貼招租資訊,後來接房後也去過多次,兩間商鋪面積相差一倍,但並未提出異議。 劉女士表示,現在公司已經獲知此事,一切銷售行為都是按照合同和圖紙,現在如果說房號錯了,如何判定各方責任,即使走法律程式,也由法院判定執行。

律師說法:

開發商或物業未按合同履約

應負主要責任

同時,開發商應該有更高的注意義務,對所售房屋以及編號,也比業主佔有更多的資訊。因此,開發商或物業應該承擔違約責任,和業主裝修損失的賠償責任。

君澤君(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小虎認為,這是一個合同問題,物業或開發商在交付房屋的時候,有義務交付符合合同約定的房屋,而實際交付時錯誤地將別人的房屋交付給了業主,由於開發商或者物業的過錯,導致交付房屋存在瑕疵,物業或開發商應該承擔更大的一部分責任。

成都商報用戶端記者 于遵素

攝影記者 劉海韻 編輯 余孟祥

該中心物業經理及工程主管均表示專案不接受任何採訪。隨後,成都商報記者電話聯繫該專案所屬開發商公司,相關工作人員表示,正在調查中。

成都商報記者電話聯繫了當時負責銷售該兩個商鋪的銷售人員劉女士,劉女士表示,當時業主提出要求,商鋪面積在30平方米左右,而此時符合該要求的未出售商鋪就是30號和31號。第一天看房時,因為門被鎖上,所以並沒有進入商鋪內查看。第二天簽合同時,在售樓部出具了電子版的平面圖,自己向業主介紹了商鋪面積大小、價格等資訊,“介紹時,圖紙資料是在手機上,但是簽紙質合同的時候,是有圖紙的。”

劉女士提出,在購房後,業主向物業借過鑰匙貼招租資訊,後來接房後也去過多次,兩間商鋪面積相差一倍,但並未提出異議。 劉女士表示,現在公司已經獲知此事,一切銷售行為都是按照合同和圖紙,現在如果說房號錯了,如何判定各方責任,即使走法律程式,也由法院判定執行。

律師說法:

開發商或物業未按合同履約

應負主要責任

同時,開發商應該有更高的注意義務,對所售房屋以及編號,也比業主佔有更多的資訊。因此,開發商或物業應該承擔違約責任,和業主裝修損失的賠償責任。

君澤君(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小虎認為,這是一個合同問題,物業或開發商在交付房屋的時候,有義務交付符合合同約定的房屋,而實際交付時錯誤地將別人的房屋交付給了業主,由於開發商或者物業的過錯,導致交付房屋存在瑕疵,物業或開發商應該承擔更大的一部分責任。

成都商報用戶端記者 于遵素

攝影記者 劉海韻 編輯 余孟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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