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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建兵:“性侵受害人3-5成是未成年”誰之過?

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院長姚建龍教授近日向中青報記者介紹了性侵案例的現實狀況:我國大陸地區雖然還缺乏準確的全國性調查。 但他在部分縣級地域調查發現, 不少地方所有性侵案件中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比例已經占到3~5成, 因此兒童被性侵問題一定要高度重視。 (4月12日《中國青年報》)

未成年被性侵的案件屢屢發性, 特別是在一些農村, 留守女童的監護存在巨大的風險, 一些地區留守女童遭受性侵現象較為嚴重。 比如有的農村教師、留守老人把黑手伸向了留守女童。 更讓人擔心的是,

家長發現了自己的孩子被性侵後, 覺得家醜不可外揚, 要麼忍氣吞聲選擇沉默, 要麼選擇私了。 一旦報警公開, 可能會讓孩子永遠抬不起頭來, 因此, 沉默才是最有利的選擇。

由於孩子被性侵後, 絕大多數家長選擇了沉默, 不僅對孩子的心靈受到了重創, 而且也使一些不法分子越來越張狂。 雲南文山州小學教師張洪輝在兩年左右時間內性侵17名學生;寧夏靈武教師黃振興性侵12名女童;深圳市弘基學校老師吳某東2012年8月開始, 利用中午午休時間或週五放學之後對學生進行猥褻;湖南省嘉禾縣普滿中心小學老師曾星明猥褻多名女生……一件件觸目驚心的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 讓人不得不問, 這到底是誰之過?

我們在教育方面,

對未成年人保護還存在著許多薄弱環節, 由於缺乏正確的教育和引導, 很多孩子防範意識不強, 特別是邊遠地區農村的孩子這方面的防範更弱。 一些不法人員用一點小恩小惠就能騙得了孩子。 事發後, 對孩子威脅恐嚇, 使孩子不敢向家長訴說。 除非身體出現了問題, 瞞不下去了才向家長訴說。 而在一些農村, 對於受到性侵的孩子, 一旦公開就會被人歧視, 受害人會遭受到來自社會的二次傷害, 實際上讓受害人與加害人一起被“審判”。 加害人或許可能被繩之以法, 受害人卻終身被釘在恥辱柱上示眾。 因而, 報案率很低。 有關資料顯示, 已經曝光的兒童被性侵案件與實際發生的被性侵案件的比例在1∶7, 報導出來的案件只是冰山一角。

為了避免兒童遭受性侵的悲劇不再發生, 一味要求兒童提高防範意識防止被性侵並不現實。 許多未成年人受到性侵, 實際上與我國對性侵者的打擊力度不夠有關。 性侵存在著取證難等問題, 就像某不法分子性侵了十多位孩子, 如果其中的一位站出來報警, 但其他人不一定都願意站出來證明。 因而, 對於這些不法分子, 即使他們自己承認了性侵, 但由於缺乏事實依據, 只能被輕判, 有的只是被刑拘或者被開除等了事。

令人可喜的是, 我國法治建設在打擊和懲治對未成年性侵方面正在不斷努力。 新近通過的民法總則規定,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

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換言之, 對於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 一旦被發現之後, 在21周歲之內的追訴期都是有效的。 當然, 要防止性侵事件的發生, 我國應獨立設置性侵兒童罪, 抬高犯罪的成本, 對此類犯罪產生威懾、警示、遏制作用。 當然兒童一旦遇到性侵, 國家層面應該有相應的制度跟進, 比如傷害評級、法律起訴、監護權處置、心理治療、社工介入等環節。 只有立法、執法、福利保障、社工機制、輿論宣傳、NGO補充, 形成一張天網, 才可能最大程度地保護兒童。

稿源:湖北日報網

作者:胡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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