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市國土局副股長尚某, 從2009年開始至2016年, 利用負責對轄區內涉礦企業徵收採礦權價款、採礦權使用費、礦產資源補償費等項規費的職務之便, 挪用公款525筆共計19378313.40元。 18日, 成都商報用戶端記者從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 尚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
法院判決書顯示, 尚某於1999年11月經江油市人事局派遣至江油市國土資源局工作, 2009年4月28日登記為參公管理人員, 2013年9月被江油市國土資源局任命為地質礦產管理股副股長。
2009年4月至2016年8月, 尚某在江油市國土資源局地質礦產管理股工作期間, 利用負責對轄區內涉礦企業徵收採礦權價款、採礦權使用費、礦產資源補償費、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等項規費的職務之便,
2016年11月, 省非稅收入檢查組對江油市國土資源局進行檢查, 11月11日下午, 尚某向上級交代了自己將2015年間收取的相關資金沒有繳庫予以挪用的事實, 市國土局初查後發現其2015年間挪用400余萬元, 遂向市公安局報案。 2016年11月30日被江油市人民檢察院刑事拘留, 同年12月14日被執行逮捕。
江油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 尚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 利用職務之便,
尚某不服判決上訴, 日前, 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 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成都商報用戶端記者 湯小均
編輯 楊渝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