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正文

挪用公款近2000萬 江油國土局一副股長獲刑14年

江油市國土局副股長尚某, 從2009年開始至2016年, 利用負責對轄區內涉礦企業徵收採礦權價款、採礦權使用費、礦產資源補償費等項規費的職務之便, 挪用公款525筆共計19378313.40元。 18日, 成都商報用戶端記者從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 尚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

法院判決書顯示, 尚某於1999年11月經江油市人事局派遣至江油市國土資源局工作, 2009年4月28日登記為參公管理人員, 2013年9月被江油市國土資源局任命為地質礦產管理股副股長。

2009年4月至2016年8月, 尚某在江油市國土資源局地質礦產管理股工作期間, 利用負責對轄區內涉礦企業徵收採礦權價款、採礦權使用費、礦產資源補償費、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等項規費的職務之便,

採取違規收取現金不上繳, 或讓繳款人轉帳到其指定的銀行帳戶的方式, 陸續將應繳入四川省非稅收入繳存專戶的525筆共計19378313.40元人民幣挪用, 歸其個人使用。

2016年11月, 省非稅收入檢查組對江油市國土資源局進行檢查, 11月11日下午, 尚某向上級交代了自己將2015年間收取的相關資金沒有繳庫予以挪用的事實, 市國土局初查後發現其2015年間挪用400余萬元, 遂向市公安局報案。 2016年11月30日被江油市人民檢察院刑事拘留, 同年12月14日被執行逮捕。

江油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 尚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 利用職務之便,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數額巨大, 超過三個月未還, 其行為已構成了挪用公款罪。 在司法機關尚未掌握其挪用公款犯罪事實的情況下, 自動向所在單位主要領導交代了將2015年所收公款予以挪用的事實, 但對2015年之前挪用公款的事實並未如實供述, 因此其自首不能成立, 被告人尚某犯挪用公款罪, 判處有期徒刑14年。

尚某不服判決上訴, 日前, 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 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成都商報用戶端記者 湯小均

編輯 楊渝彤

同類文章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