畫個圈圈就收費
今後可能行不通了
最高罰款5000元!
今天, 市交運局聯合相關部門就《昆明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召開聽證會。
過去
“圈地收費”亂象
根源在於路權不明晰
據調查, 截至目前, 經市政府授權設置, 由國資公司管理的“國資停車”泊位大約為1.1萬個,
這些亂象的“病根”何在?新規將如何治理這一頑疾?
“畫上一道線, 雇上倆工人, 就開始收費, 這不是撿錢嗎?”王先生說起自己“被收費”的經歷, 語氣中頗有不滿。
原來, 近日, 王先生到官渡區政府辦事, 把車停在了季官路一個黃色劃線車位上。 王先生說, 停車時沒有人, 離開時不知從哪冒了出來, 沒工裝沒證件, 上來就要錢。 王先生質疑, 作為公共道路, 憑什麼被這些人畫上線就堂而皇之地收費?
王先生的感受不是特例, 除了路內停車, 一些居民區附近的路側停車場, 也成了“圈地收費”的“香餑餑”, 記者走訪發現, 普遍存在晚上只收費不看護、不按標準收費等問題。
在河宏路某社區門口劃了一整排黃色停車位元, 見記者的車準備停靠, 一名身穿保安服的收費人員就迎了上來。 “每小時5元, 一天15元封頂。 ”見記者有些遲疑, 他就說, “這條路上車位少, 而且國資收費比我這高多了。 如果你就住在附近社區, 也可以選擇包月, 這樣更划算。 ”
但一位在此長期包月的市民抱怨道:“我們按月交260元, 但晚上10點以後看車師傅就不在了, 沒人看車為什麼還要收費?”
而離此不遠的陸家路近1公里的兩側都用黃線劃出了停車位, 當有車停放時, 收費員就把一張單子夾在擋風玻璃上開始計時。 單子上寫有“陸家路社區車輛占地費”字樣, 上面赫然寫著:“車輛及車內物品被盜竊受損概不負責。
那麼, 這些“非國資”停車位是否屬於合法批准的, 由哪個部門批准?《管理辦法》出臺後, 這些非國資停車位要怎麼處理?
其實, 早在2012年, 市政府辦公廳就出臺了關於規範昆明市中心城區路內臨時停車泊位管理的實施意見。 其中指出, 明確交警部門為昆明市市政道路路內臨時停車泊位設置審批主體;對於道路產權關係複雜, 尚未移交或移交有困難的規劃市政道路, 由市交運局進行審批備案, 將實施範圍內路內臨時停車泊位特許經營權注入資產管理公司統一運營管理。
在之後檔中, 又作出規定:經清理明晰後, 產權仍屬於開發商、社區業主等其他利益主體但已納入城市道路管理的, 應到交通運輸部門備案。
既然辦法早有了, 為何亂象並未休?
一位元業內人士告訴記者, 按照原來的規定, 市政道路由於劃定界限比較模糊, 不分移交和沒有移交的, 只要是道路上面的都應該是交警部門管理。 但交警部門認為, 在實際執法過程中這樣管理是有難度的, 因為對於市政道路, 他們有明確的執法權, 但對於產權不明晰的非市政道路, 其管轄權覆蓋不了。
事實上, 對於非市政道路的產權確定很困難, 因為道路的產權主體比較複雜, 有的是物業公司, 有的是開發商, 還有的是社區, 產權不明晰, 管理就無從談起, 劃定泊車位等工作也無法開展。 很多社區和片區, 當時是委託開發商建設的, 道路建成後還沒有移交, 因為移交就帶來綠化、保潔、教育等問題。
以後
不留真空地帶
不論產權全部納入管理
記者注意到,不同於以往規定“區別對待”,此次聽證的《管理辦法》則“一視同仁”:全市路內臨時停車泊位包括政府管養和開發商代建尚未移交的城市道路,以及開放式社區具有公共屬性的道路上設置的臨時停車泊位。路內停車要遵從全市統一的原則,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全市路內臨時停車泊位的規劃、設置和違章停車的處罰,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撤銷路內臨時停車泊位設施或者佔用路內臨時停車泊位從事非交通活動。
交通運輸有關部門一位負責人表示,“新規”不論產權,全部納入管理,不留真空地帶,從最大程度上杜絕亂象的產生。
這位負責人建議,此前檔規定非市政道路應到運管局備案,但備案並不是強制規定,行使力度不足,應該在此次《管理辦法》中進一步明確非市政道路的管理單位、報批程式等事項。
昆明市國資公司一位負責人表示,當前停車收費被大家詬病,歸根結底是經濟利益推動收費,為收費而收費。
值得關注的是,此次聽證的《管理辦法》還對路內停車泊位做出了新的規定。除了要求不影響行人、車輛的通行安全,符合區域道路停車總量控制要求,與區域停放車輛供求狀況、車輛通行條件和道路承載能力相適應等外,今後的路內停車泊位將統一為白色實線線框加標識,專用泊位為黃色虛線線框加標識和其他特殊識別線框,免費泊位為藍色虛線線框加標識。
市交運局2016年的一份調查資料顯示:全市建成區範圍共有正式停車泊位約90.25萬個,其中居住區夜間空置泊位37.8萬個,存在大量空置泊位,設施與需求不匹配情況較為嚴重。
《管理辦法》做出了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停車泊位與停車需求突出的社區周邊,根據道路交通條件可以設置路內夜間時段性停車泊位,並完善停放範圍、時段等公示標牌。
相關
社區共有道路停車位
收費歸全體業主所有
除了路內泊位,《管理辦法》中還有一條擬規定非常引人關注,那就是“利用社區共有部分設置停車位元的,收取的停車費用歸全體業主共同所有”。
事實上,這條規定並不新鮮,因為根據物權法,佔用業主共有道路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業主共同所有;這就意味著開發商、物業公司不得將車位收費所得占為己有;如果需要收費的,在扣除必要管理費後的所得款應屬於全體業主共有。
記者走訪後發現,昆明的很多社區,私家車數量遠超社區建設之初規劃的車位數量,為解決停車難,一些物業公司將社區公共用地變成停車位,並向業主出租收費。但不少社區物業佔用公共空間所收取的費用,儼然都成了社區物業的隱形收入,並未和業主分享。
但物業方面似乎也有不少“苦衷”。“如果社區停車費不能收取,不交由物業公司支配,估計不知會有多少公司要撐不下去了。”城建物業湖畔之夢分公司經理李建友告訴記者,很多社區物業管理費多年未變,但物業人工、公共設施的維護、管理等諸多成本增長很快,物業費都存在一定缺口,只能靠利用公共區域的收費來貼補。
而對於《管理辦法》規定的“收益歸全體業主使用”,他認為,物業公司並沒有違背法律規定,路面維護、交通引導、衛生保潔都需要錢,這些錢最後還是花到了業主身上。
雖然這些錢確實有可能是花到了業主身上,但過程不透明,業主對此普遍有疑問。
如何讓《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真正落到實處?
對此,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人表示,《管理辦法》是從法律層面進一步明確界定了這一行為,但執行效果並不是《管理辦法》所能決定的。
雲南淩雲律師事務所律師孫文傑認為,按照《物權法》及《物業管理條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在扣除必要的管理、養護等相關成本外,所得收益應歸全體業主共同所有,這個毋庸置疑。
孫文傑認為,目前問題主要有兩個:第一,物業和地產公司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協定、業主和物業簽訂相關協議中應該進行明確,哪些由物業公司經營管理;如果沒有作出說明的,從法律角度而言,扣除成本之外的收益都應歸全體業主所有,不過《物權法》只是指出歸屬,在歸屬的基礎上,對這部分經營所得如何進行處理,還需要進一步明確。
對於共有部分進行經營所得的結餘部分如需動用,孫文傑建議,已成立業委會的共有收益由業主委員會提出使用計畫,經主管單位確認後,在共有收益獨立帳戶中支取並對共有收益情況進行公示;未成立業委會的,物管企業可將物管區域內的共有收益單列帳戶管理,用於改善物管區域的共用設施設備和開展業主公益活動不足的部分並進行公示。
以後
不留真空地帶
不論產權全部納入管理
記者注意到,不同於以往規定“區別對待”,此次聽證的《管理辦法》則“一視同仁”:全市路內臨時停車泊位包括政府管養和開發商代建尚未移交的城市道路,以及開放式社區具有公共屬性的道路上設置的臨時停車泊位。路內停車要遵從全市統一的原則,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全市路內臨時停車泊位的規劃、設置和違章停車的處罰,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撤銷路內臨時停車泊位設施或者佔用路內臨時停車泊位從事非交通活動。
交通運輸有關部門一位負責人表示,“新規”不論產權,全部納入管理,不留真空地帶,從最大程度上杜絕亂象的產生。
這位負責人建議,此前檔規定非市政道路應到運管局備案,但備案並不是強制規定,行使力度不足,應該在此次《管理辦法》中進一步明確非市政道路的管理單位、報批程式等事項。
昆明市國資公司一位負責人表示,當前停車收費被大家詬病,歸根結底是經濟利益推動收費,為收費而收費。
值得關注的是,此次聽證的《管理辦法》還對路內停車泊位做出了新的規定。除了要求不影響行人、車輛的通行安全,符合區域道路停車總量控制要求,與區域停放車輛供求狀況、車輛通行條件和道路承載能力相適應等外,今後的路內停車泊位將統一為白色實線線框加標識,專用泊位為黃色虛線線框加標識和其他特殊識別線框,免費泊位為藍色虛線線框加標識。
市交運局2016年的一份調查資料顯示:全市建成區範圍共有正式停車泊位約90.25萬個,其中居住區夜間空置泊位37.8萬個,存在大量空置泊位,設施與需求不匹配情況較為嚴重。
《管理辦法》做出了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停車泊位與停車需求突出的社區周邊,根據道路交通條件可以設置路內夜間時段性停車泊位,並完善停放範圍、時段等公示標牌。
相關
社區共有道路停車位
收費歸全體業主所有
除了路內泊位,《管理辦法》中還有一條擬規定非常引人關注,那就是“利用社區共有部分設置停車位元的,收取的停車費用歸全體業主共同所有”。
事實上,這條規定並不新鮮,因為根據物權法,佔用業主共有道路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業主共同所有;這就意味著開發商、物業公司不得將車位收費所得占為己有;如果需要收費的,在扣除必要管理費後的所得款應屬於全體業主共有。
記者走訪後發現,昆明的很多社區,私家車數量遠超社區建設之初規劃的車位數量,為解決停車難,一些物業公司將社區公共用地變成停車位,並向業主出租收費。但不少社區物業佔用公共空間所收取的費用,儼然都成了社區物業的隱形收入,並未和業主分享。
但物業方面似乎也有不少“苦衷”。“如果社區停車費不能收取,不交由物業公司支配,估計不知會有多少公司要撐不下去了。”城建物業湖畔之夢分公司經理李建友告訴記者,很多社區物業管理費多年未變,但物業人工、公共設施的維護、管理等諸多成本增長很快,物業費都存在一定缺口,只能靠利用公共區域的收費來貼補。
而對於《管理辦法》規定的“收益歸全體業主使用”,他認為,物業公司並沒有違背法律規定,路面維護、交通引導、衛生保潔都需要錢,這些錢最後還是花到了業主身上。
雖然這些錢確實有可能是花到了業主身上,但過程不透明,業主對此普遍有疑問。
如何讓《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真正落到實處?
對此,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人表示,《管理辦法》是從法律層面進一步明確界定了這一行為,但執行效果並不是《管理辦法》所能決定的。
雲南淩雲律師事務所律師孫文傑認為,按照《物權法》及《物業管理條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在扣除必要的管理、養護等相關成本外,所得收益應歸全體業主共同所有,這個毋庸置疑。
孫文傑認為,目前問題主要有兩個:第一,物業和地產公司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協定、業主和物業簽訂相關協議中應該進行明確,哪些由物業公司經營管理;如果沒有作出說明的,從法律角度而言,扣除成本之外的收益都應歸全體業主所有,不過《物權法》只是指出歸屬,在歸屬的基礎上,對這部分經營所得如何進行處理,還需要進一步明確。
對於共有部分進行經營所得的結餘部分如需動用,孫文傑建議,已成立業委會的共有收益由業主委員會提出使用計畫,經主管單位確認後,在共有收益獨立帳戶中支取並對共有收益情況進行公示;未成立業委會的,物管企業可將物管區域內的共有收益單列帳戶管理,用於改善物管區域的共用設施設備和開展業主公益活動不足的部分並進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