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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一則關於某藥酒的新聞
令網友們...震驚到懵...
廣州譚醫生因發帖稱
“某藥酒是毒藥”
藥酒方以損害商譽報案
譚醫生被跨省帶走了..走了..了...
今天有了新後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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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鴻茅藥酒”聲譽被損害案
已移送檢方審查起訴
涼城縣公安局4月15日通報, 內蒙古鴻茅國藥股份有限公司商業信譽、商品聲譽被損害案已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鴻茅藥酒有人跟警方跨省抓捕醫生?警方回應:不存在的
根據譚醫生妻子劉某講述, 譚某在與律師的會面中告訴律師, 抓捕他的人當中有鴻茅藥酒的人, “律師去見他的時候, 他告訴了律師裡面有鴻茅藥酒的人, 因為那個人主動站出來說‘我是鴻茅藥酒的’。 ”
不過, 對於此說, 涼城縣的辦案民警張警官向記者表示, 不存在鴻茅藥酒人員帶員警去抓人的情況, “我們去了4個民警, 包括我們派出所和市局的人。 ”
不抓捕不知道
一抓捕不得了...
有網友表示 本來不知道
這下知道“某某藥酒是毒藥”
起因:一篇醫生醫理分析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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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的起因要追溯到
2017年12月19日
譚醫生的這篇帖子
這篇帖子
分析了藥酒的效果和副作用
譚醫生告訴辯護律師
由於該藥酒屬於甲類非處方藥
不是酒或保健食品
有具體的禁忌症、適應症、療程
和嚴格的劑量要求
故文章的動機是在於
告誡有高血壓、冠心病
和心臟病的老年患者
不能飲鴻茅藥酒
譚醫生說自己純粹是
出於醫生的職業道德
才發了這麼一篇帖子
譚醫生的醫生執業證書
卻沒想到...
發帖後出現了魔幻般的急展開...
發酵:廠家報案稱 因帖損失百萬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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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2日
該藥酒一員工受公司委託報案
稱遭受多方惡意抹黑
大肆散播的不實言論 誤導消費者
致多家經銷商退貨退款
公司損失淨利潤140余萬元
2018年1月10日
譚醫生被跨省刑事拘留
2018年1月25日
譚醫生被執行逮捕
當時, 該文閱讀量為2241, 譚醫生的帳號仍只有5個粉絲。
據報導
此案或於近期開庭
譚醫生將被追究140萬損失的民事賠償
譚醫生被警方帶走的地點。
這危機公關有點over啊
▼
網友認為這種時候正確的做法
應該是積極配合科學檢測
尊重醫生發表自己的專業觀點
以檢測後的科學事實
回答消費者的質疑和問題
現在這種局面
只會引起更多的猜疑
回顧:鴻茅藥酒 屢遭食藥監通報
▼
自2007年以來
鴻茅藥酒曾因廣告行銷中的虛假宣傳
多次遭到各地食藥監部門的通報違法、暫停銷售
7年拿1167個廣告批文
同時被各地食藥監部門通報違法2630次
這兩個數字一對比也是蠻尷尬的
這些由藥酒廣告違法招致的處罰
無怪乎會令社會各界質疑紛紛
...
求問:
這是民事糾紛還是刑事犯罪?
▼
澎湃新聞:動用警權要慎重
昨天澎湃新聞發表評論,《刑法》第221條規定: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
犯罪的構成要件之一,就是必須滿足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損害商品聲譽罪”不能等同于普通名譽侵權,那是普通的民事糾紛,應該由當事人到法院提起訴訟,而不是動用刑事手段,啟動國家機器,直接限制一個公民的人身自由。
警權動用應當謹慎,特別是當進入刑事程式,直接可以限制一個公民的人身自由,涉及到將來的定罪處罰時。原本可以通過網路平臺申訴-刪帖解決的問題,一腳油門踩到死,直接動用國家機器跨省抓捕一名醫生,是否妥當?
光明網:警惕民事糾紛刑事化
在此事並不具備犯罪須具備的“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的前提下,動用刑事手段,而不是讓涉事企業自己到法院提起訴訟維權,顯然不應該。
本質上,這裡面反映的“民事糾紛刑事化”辦案傾向,不可不警惕。刑法是解決社會矛盾的最終手段,可現實中,有些糾紛本來是普通的民事糾紛,完全可以靠民事訴訟之類的方式解決,卻出現了以刑代民的情況,在一方報警後,個別警方不當地插手,混淆了民事糾紛與刑事案件的界限。也有律師提出觀點:
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王維維表示,根據已披露的資訊,譚某的行為應該不構成“損害商業信譽罪”,“譚某擁有麻醉醫學碩士學位,具備一定醫學專業知識,文章是從心肌的變化、血管老化、動脈粥樣硬化等方面,說明鴻茅藥酒對老年人會造成傷害,其表述本身具有一定依據。僅是標題“毒藥”中帶有誇張成分,在客觀上,沒有對鴻茅藥酒的成分、功效進行捏造虛偽事實的行為,不符合損害商業信譽罪的構成要件。”王維維表示,鴻茅藥酒聲稱的損失金額較大,導致該案被認定為刑事犯罪。但前提是鴻茅藥酒需要能夠證明譚某的文章與經濟損失之間的相關性,並拿出證明。“如果鴻茅藥酒認為譚醫生的文章與公司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也僅僅可能構成普通的民事侵權,而非刑事犯罪。”
有評論這麼認為,鴻茅藥酒廣告違法2630次,卻安然無恙;譚醫生一篇2000多點擊的小文章,卻被千里跨省抓捕。這不是公眾期待的風清氣正的輿論環境。
本文部分圖片內容來自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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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大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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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導
此案或於近期開庭
譚醫生將被追究140萬損失的民事賠償
譚醫生被警方帶走的地點。
這危機公關有點over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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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認為這種時候正確的做法
應該是積極配合科學檢測
尊重醫生發表自己的專業觀點
以檢測後的科學事實
回答消費者的質疑和問題
現在這種局面
只會引起更多的猜疑
回顧:鴻茅藥酒 屢遭食藥監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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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7年以來
鴻茅藥酒曾因廣告行銷中的虛假宣傳
多次遭到各地食藥監部門的通報違法、暫停銷售
7年拿1167個廣告批文
同時被各地食藥監部門通報違法2630次
這兩個數字一對比也是蠻尷尬的
這些由藥酒廣告違法招致的處罰
無怪乎會令社會各界質疑紛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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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問:
這是民事糾紛還是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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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聞:動用警權要慎重
昨天澎湃新聞發表評論,《刑法》第221條規定: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
犯罪的構成要件之一,就是必須滿足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損害商品聲譽罪”不能等同于普通名譽侵權,那是普通的民事糾紛,應該由當事人到法院提起訴訟,而不是動用刑事手段,啟動國家機器,直接限制一個公民的人身自由。
警權動用應當謹慎,特別是當進入刑事程式,直接可以限制一個公民的人身自由,涉及到將來的定罪處罰時。原本可以通過網路平臺申訴-刪帖解決的問題,一腳油門踩到死,直接動用國家機器跨省抓捕一名醫生,是否妥當?
光明網:警惕民事糾紛刑事化
在此事並不具備犯罪須具備的“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的前提下,動用刑事手段,而不是讓涉事企業自己到法院提起訴訟維權,顯然不應該。
本質上,這裡面反映的“民事糾紛刑事化”辦案傾向,不可不警惕。刑法是解決社會矛盾的最終手段,可現實中,有些糾紛本來是普通的民事糾紛,完全可以靠民事訴訟之類的方式解決,卻出現了以刑代民的情況,在一方報警後,個別警方不當地插手,混淆了民事糾紛與刑事案件的界限。也有律師提出觀點:
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王維維表示,根據已披露的資訊,譚某的行為應該不構成“損害商業信譽罪”,“譚某擁有麻醉醫學碩士學位,具備一定醫學專業知識,文章是從心肌的變化、血管老化、動脈粥樣硬化等方面,說明鴻茅藥酒對老年人會造成傷害,其表述本身具有一定依據。僅是標題“毒藥”中帶有誇張成分,在客觀上,沒有對鴻茅藥酒的成分、功效進行捏造虛偽事實的行為,不符合損害商業信譽罪的構成要件。”王維維表示,鴻茅藥酒聲稱的損失金額較大,導致該案被認定為刑事犯罪。但前提是鴻茅藥酒需要能夠證明譚某的文章與經濟損失之間的相關性,並拿出證明。“如果鴻茅藥酒認為譚醫生的文章與公司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也僅僅可能構成普通的民事侵權,而非刑事犯罪。”
有評論這麼認為,鴻茅藥酒廣告違法2630次,卻安然無恙;譚醫生一篇2000多點擊的小文章,卻被千里跨省抓捕。這不是公眾期待的風清氣正的輿論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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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大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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