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身份是中國公民的華人男子申請移民加拿大, 但是他在填寫個人曾經居住過國家的表格時, 遺漏了不少地方。 移民官發現後認為, 這名華人男子的解釋不合理, 他的行為已經構成了“失實陳述”, 不僅拒絕了他的移民申請, 還懲罰他五年之內不能入境加拿大。
這名華人男子姓王, 他在2015年10月申請艾德華王子島省提名計畫。 作為申請內容的一部分, 他必須填寫一份“補充資訊”(5562表格)。 這個表格要求他將過去所有出國去過的地方全部填上, 包括旅行、培訓、公幹或經商等等。
王姓男子填寫了四次旅行經歷, 分別是一次新加坡、一次東京、兩次加拿大。 另外他還表示, 自己曾經在阿拉伯聯合大公國、沙烏地阿拉伯、英國居住過。
為此, 移民處在2016年7月給他寄信, 要求他就每個居住超過6個月的國家, 提供當地警方發給的無犯罪紀錄。 男子回信表示, 他在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工作,
於是, 移民處再次寄信給王姓男子, 要求他提供一份經過公證的中國護照複印本, 要求這本護照裡面有他前往聯合酋長國的簽證和出入境紀錄等等。
2016年12月20日, 王姓男子提供了中國因公護照的公證過的複印本。
2017年1月3日, 移民處再次給王姓男子寄信, 通知他如果被發現有失實陳述的問題, 他可能在今後5年中被拒絕進入加拿大。
對此, 王姓男子表示, 是他誤解了。 他以為5562表格要求填寫的是因私護照上記錄的外國旅行, 不包括因公護照的內容。 他認為, “歸根結柢移民是私人的事情, 和服務過的公司沒有關係”。 他之後再次填寫和交付了5562表格, 內容包括了他兩本護照內記錄的所有旅行。
但是, 移民官員並沒有接受他的解釋。 移民官認為, 5562表格寫得清清楚楚, 要求寫出所有的出行情況。 因此, 移民官認為男子直接、間接地提供失實材料, 或是隱瞞了有關他個人歷史的實質性內容。 為此, 決定不接受其移民申請,
王姓男子不服從移民官的決定, 於是提出了司法覆核申請。
這名移民官的決定曾由第二位移民官進行測評, 第二位移民支持原來的認定。 法官也認為, 本案的唯一問題, 是確定兩位移民官的決定是否合理。
庭審中, 法官注意到移民官員無法接受王姓男子的解釋, 是因為5562表格寫得非常明確, 而王姓男子因公護照上都是出國公幹, 他沒有不填寫申報的理由。
法官同意移民官員得出的結論, 由於王姓男子沒有全部報告去過的所有國家, 移民處可能據他提供的部分情況評估其背景, 從而給他發出永久居民簽證。 因此王姓男子的失實陳述是實質性的。 最終, 法官決定, 駁回王姓男子的司法覆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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