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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自律公約》,培訓機構就能規範辦班?

近日, 來自全國的160家校外培訓機構在河南鄭州共同簽署了《校外培訓機構自律公約》, 承諾依法、誠信、規範辦學, 避免“超綱教學”“強化應試”, 絕不組織中小學生等級考試及競賽等。 《自律公約》提出, 誠信招生、合理收費、接受監督, 切實保障受教育者的權益。 不通過誇大宣傳、虛假承諾、捆綁誘導、隱瞞欺詐等方式誤導學生及家長參與培訓, 不進行跨年度收費。 堅決抵制將培訓結果與中小學校招生入學掛鉤的行為, 堅決抵制與中小學校及其教師建立不正當經濟利益關係等。 (4月9日新華社)

近年來, 校外培訓市場魚龍混雜,

許多培訓機構採取各種洗腦式行銷, 加劇了家長們的焦慮與揠苗助長的功利心。 不少家長抵不住廣告的忽悠和洗腦, 一股腦地給孩子報了許多培訓班、補習班, 花費了不少錢, 可到頭來孩子並沒有練就“開掛”的本領, 反被部分培訓機構坑錢。 今年2月, 教育部、民政部、人社部、工商總局等四部門印發了《關於切實減輕中小學生課外負擔開展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行動的通知》, 以期通過更大的力度、更綜合的手段來治理這一長期存在的社會難題。

近日, 來自全國的160家校外培訓機構在河南鄭州共同簽署了《校外培訓機構自律公約》, 簽署就意味著公開承諾且一諾千金。 校外培訓機構別無選擇, 惟有嚴格自律、自查自糾、規範辦班行為,

才能夠贏得家長和學生的信賴, 從而贏得市場。

然而, 一紙自律公約雖然具有一定的約束力, 如果指望簽署公約就能取得立竿見影的治理效果, 那只能說期望越高, 失望就越大。 試想, 在整頓校外培訓機構的高壓態勢下, 培訓機構簽署的自律公約真的是他們心中所想的嗎?那些問題不少的培訓機構真能夠自醒、自律, 且通過刮骨療傷規範辦班行為嗎?簽約容易, 自律難, 要想解決校外培訓這一難題, 不能只依靠培訓機構的自醒、自覺, 還要依靠制度的約束力, 以及長效機制下綜合治理與評價的震懾力。

在綜合治理校外培訓機構時, 在簽署自律公約的基礎上, 還有必要建立誠信評價和懲戒機制。

要完善綜合治理體系, 堵住各種可能出現的漏洞, 對於那些食言、失信的培訓機構給予相應的懲處, 並及時公佈黑白榜。 必要時, 給予“套餐式”懲罰, 讓食言、失信的培訓機構處處受限, 寸步難行。 只有違規成本大於辦班收益, 培訓機構才有可能嚴格自律。

更為關鍵的是, 對培訓機構進行誠信評價時, 要提防有的培訓機構一面簽署自律公約, 一面通過製造焦慮的捆綁銷售和饑餓行銷, 讓教育成為一種商品, 製造出類似于“拼爹拼媽, 我們只能拼孩子”的煽風點火的口號。 還要提防有的培訓機構見風使舵, 在整治風聲緊的時候簽署自律公約, 達到掩人耳目的目的, 可一旦風聲過後, 便將自律公約置於腦後, 又開始違規辦班,

或變相組織考試和競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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