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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出臺飲用水管理新規 這類行為最高可罰3萬元

近日, 市衛計委公佈《〈青島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以下簡稱《裁量基準》), 明確供水單位無證供水6個月以上的, 屬於特別嚴重違法情形, 將被責令限期改進, 處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使用涉水產品造成嚴重危害後果最高罰30000元

對於供水單位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人員或者患有影響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疾病的人員、病原攜帶者, 直接從事生活飲用水供、管工作的違法情形, 《裁量基準》明確, 不合格人員數達21人以上的屬於特別嚴重違法情形, 將被責令限期改進,

處以10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對於供水單位使用不符合衛生安全要求的涉水產品和消毒產品的違法情形, 《裁量基準》明確, 集中式供水單位使用2種以上不符合衛生安全要求的涉水產品和消毒產品的;二次供水單位、現制現供飲用水經營單位使用3種以上不符合衛生安全要求的涉水產品和消毒產品的;供水單位使用不符合衛生安全要求的涉水產品和消毒產品, 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屬於特別嚴重違法情形, 將被責令限期改進, 處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飲用水毒理指標不達標最高罰30000元

對於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違法情形, 《裁量基準》明確, 集中式供水單位所供飲用水毒理指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屬於特別嚴重違法情形,

將被責令限期改進, 處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對於新建、改建、擴建集中式供水專案未經衛生行政部門進行預防性衛生監督的違法情形, 《裁量基準》明確, 新建、改建、擴建的集中式供水專案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參加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參加選址、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造成飲用水污染的屬於特別嚴重違法情形, 將被責令限期改進, 處以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對於集中式供水單位、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未按照相關規定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供水的違法情形, 《裁量基準》明確, 集中式供水單位、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未取得衛生許可證而擅自供水6個月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單位、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因未取得衛生許可證而擅自供水受過衛生行政處罰後,

再次未取得衛生許可證而擅自供水的屬於特別嚴重違法情形, 將被責令限期改進, 處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對於集中式供水單位未配備消毒設施設備對供應的飲用水進行消毒的違法情形, 《裁量基準》明確, 集中式供水單位未配備消毒設施設備對供應的飲用水進行消毒而擅自供水6個月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單位因未配備消毒設施設備對供應的飲用水進行消毒而擅自供水受過衛生行政處罰後, 仍不配備消毒設施設備對供應的飲用水進行消毒而擅自供水的屬於特別嚴重違法情形, 將被責令限期改進,

處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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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解讀

1.《青島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出臺的背景是什麼?

《山東省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第七條規定:“省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 根據本省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本系統工作實際, 綜合考慮法定裁量因素和酌定裁量因素, 制定本部門、本系統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作為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依據。 下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 制定具體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青島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出臺後,

按照該要求應制定具體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2.《青島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出臺的意義是什麼?

規範行政處罰行為, 保證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正確行使, 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3.《青島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落實的措施要求是什麼?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時, 應當嚴格按照公佈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執行, 並遵循法定程式, 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4.《青島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拆分的依據和原則是什麼?

依據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對違法行為劃分為輕微、一般、較重、嚴重等情形, 充分考慮違法行為危害性與承擔的法律責任相適應,在量罰範圍內確定處罰標準。拆分中參考了《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和上海、北京等地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的拆分做法。

5.供水單位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人員或者患有影響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疾病的人員、病原攜帶者,直接從事生活飲用水供、管工作的案件,在行政處罰裁量中是如何拆分違法情形和具體法律責任的?

《青島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供水單位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人員或者患有影響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疾病的人員、病原攜帶者,直接從事生活飲用水供、管工作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每人次處500元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超過2萬元。在拆分中依據法條規定,按照人員數量確定違法行為輕重。

6.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案件,在行政處罰裁量中是如何考慮社會危害性的?

在對飲用水水質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違法行為中,依據以下兩項原則來區分具體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一是對水質指標區分為感官指標、理化指標、消毒劑餘量、微生物指標、毒理指標,不同類型的指標對人體健康的危害性不同;二是對供水單位區分為集中式供水單位、二次供水單位、現制現供飲用水經營單位,其供水範圍和供水人口數量不同。

7.新建、改建、擴建集中式供水專案未經衛生行政部門進行預防性衛生監督有什麼危害性?如何確定違法行為輕重並進行量罰?

預防性衛生監督是衛生監督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建設專案設計、施工、竣工驗收各階段開展預防性衛生監督,就能夠在項目正式運行之前及時發現衛生問題及時研究解決,保障飲用水衛生安全和居民健康。在處罰裁量中,對選址、設計審查、竣工驗收等各階段進行區分,將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參加選址、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造成飲用水污染的行為定為特別嚴重違法行為。

8.對於集中式供水單位、二次供水單位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供水的行為如何裁量?

考慮到無證供水的違法行為持續時間和社會危害性之間的關係,分別對無證供水1個月以內,1個月至3個月,3個月至6個月,6個月以上進行區分。對因無證供水受到過處罰的,定為特別嚴重的違法行為。

充分考慮違法行為危害性與承擔的法律責任相適應,在量罰範圍內確定處罰標準。拆分中參考了《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和上海、北京等地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的拆分做法。

5.供水單位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人員或者患有影響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疾病的人員、病原攜帶者,直接從事生活飲用水供、管工作的案件,在行政處罰裁量中是如何拆分違法情形和具體法律責任的?

《青島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供水單位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人員或者患有影響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疾病的人員、病原攜帶者,直接從事生活飲用水供、管工作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每人次處500元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超過2萬元。在拆分中依據法條規定,按照人員數量確定違法行為輕重。

6.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案件,在行政處罰裁量中是如何考慮社會危害性的?

在對飲用水水質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違法行為中,依據以下兩項原則來區分具體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一是對水質指標區分為感官指標、理化指標、消毒劑餘量、微生物指標、毒理指標,不同類型的指標對人體健康的危害性不同;二是對供水單位區分為集中式供水單位、二次供水單位、現制現供飲用水經營單位,其供水範圍和供水人口數量不同。

7.新建、改建、擴建集中式供水專案未經衛生行政部門進行預防性衛生監督有什麼危害性?如何確定違法行為輕重並進行量罰?

預防性衛生監督是衛生監督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建設專案設計、施工、竣工驗收各階段開展預防性衛生監督,就能夠在項目正式運行之前及時發現衛生問題及時研究解決,保障飲用水衛生安全和居民健康。在處罰裁量中,對選址、設計審查、竣工驗收等各階段進行區分,將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參加選址、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造成飲用水污染的行為定為特別嚴重違法行為。

8.對於集中式供水單位、二次供水單位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供水的行為如何裁量?

考慮到無證供水的違法行為持續時間和社會危害性之間的關係,分別對無證供水1個月以內,1個月至3個月,3個月至6個月,6個月以上進行區分。對因無證供水受到過處罰的,定為特別嚴重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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