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醫院、街頭等一些角落裡, 經常會看到“高價收藥”的字樣, 同時還附留著收藥人的聯繫方式。 不少人對此很疑惑, 這一行為到底合法嗎?
賣藥人可能構成詐騙罪
近期有兩則媒體報導:一是某地有50余名老人將醫保配藥賣給“藥販子”後, 全部被判刑了;另一個是, 朱某在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 非法回收和銷售藥品, 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在收藥市場上, 治療心腦血管疾病及糖尿病等慢性病的醫保藥物格外受到追捧。 而這一類藥, 一般需要醫生處方才能買到。 現實中便有人起了貪念, 利用自己或者親戚朋友的社保身份, 騙取醫生開藥, 再將藥物出售給“藥販子”以謀取私利;而“藥販子”將低價購入的藥物倒賣給他人, 以賺取價差。 “高價收藥”這一行為涉及賣藥人及收藥人兩方, 那麼, 從法律上, 賣藥人和收藥人的行為該如何評價呢?
為了保護醫保基金的安全,
我國刑法第266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 數額較大的,
“藥販子”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
對於收藥人而言, 收藥是為了賺取價差。 根據我國藥品管理法的相關規定, 只有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 才可從事藥品批發、零售業務, 否則將被沒收違法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 並處罰款, 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225條中規定:“違反國家規定, 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 如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由此可知, “藥販子”低價回收藥品再倒賣給他人的行為, 情節嚴重的可能就構成了非法經營罪, 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有些“藥販子”為了逃避法律監管,掛靠到有經營藥品資質的企業名下,以該企業的名義從事倒藥活動,這種做法並不能將其行為合法化,情節嚴重的仍然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
“不良記錄”將影響就醫報銷
北京市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參保人員違反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處理辦法》中,規定了對於出現包括偽造、塗改醫療保險票據、處方、病歷、醫療文書的;以欺騙、脅迫等手段重複開藥、超量開藥的;轉賣醫保報銷的藥品謀取不當利益的;將本人的社保卡轉借給他人使用,或者使用他人社保卡並發生醫療費用的;冒名住院騙取醫保基金的;享受醫保待遇的條件發生變更或喪失享受醫保待遇資格,未按規定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相關的變更、註銷手續的,以及經市級醫保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騙保行為,有上述行為之一的參保人員,將被記入醫療保險信用資訊系統,並對其實施期限為三年的重點監督檢查,其中包括改變結算方式,該參保人發生的門診、急診、住院、門診特殊病種醫療費用,由個人全額現金支付,經指定的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一年一次按規定給予報銷醫療費用。
可以明確的是,無論對賣藥人,還是“藥販子”,“高價收藥”交易都有著巨大的法律風險。筆者提醒市民要自覺規範就醫行為,同時,在處置家中過期藥物時,可以將其送往所在社區居委會的過期藥物回收點,不要與生活垃圾一起丟棄,防止過期藥流入不法分子手中重新出售,為公眾健康埋下巨大隱患。
(本文刊載於《北京日報》2018年4月11日第14版)
感謝關注!
有些“藥販子”為了逃避法律監管,掛靠到有經營藥品資質的企業名下,以該企業的名義從事倒藥活動,這種做法並不能將其行為合法化,情節嚴重的仍然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不良記錄”將影響就醫報銷
北京市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參保人員違反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處理辦法》中,規定了對於出現包括偽造、塗改醫療保險票據、處方、病歷、醫療文書的;以欺騙、脅迫等手段重複開藥、超量開藥的;轉賣醫保報銷的藥品謀取不當利益的;將本人的社保卡轉借給他人使用,或者使用他人社保卡並發生醫療費用的;冒名住院騙取醫保基金的;享受醫保待遇的條件發生變更或喪失享受醫保待遇資格,未按規定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相關的變更、註銷手續的,以及經市級醫保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騙保行為,有上述行為之一的參保人員,將被記入醫療保險信用資訊系統,並對其實施期限為三年的重點監督檢查,其中包括改變結算方式,該參保人發生的門診、急診、住院、門診特殊病種醫療費用,由個人全額現金支付,經指定的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一年一次按規定給予報銷醫療費用。
可以明確的是,無論對賣藥人,還是“藥販子”,“高價收藥”交易都有著巨大的法律風險。筆者提醒市民要自覺規範就醫行為,同時,在處置家中過期藥物時,可以將其送往所在社區居委會的過期藥物回收點,不要與生活垃圾一起丟棄,防止過期藥流入不法分子手中重新出售,為公眾健康埋下巨大隱患。
(本文刊載於《北京日報》2018年4月11日第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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