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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警惕“高價收藥”背後的法律風險

在醫院、街頭等一些角落裡, 經常會看到“高價收藥”的字樣, 同時還附留著收藥人的聯繫方式。 不少人對此很疑惑, 這一行為到底合法嗎?

賣藥人可能構成詐騙罪

近期有兩則媒體報導:一是某地有50余名老人將醫保配藥賣給“藥販子”後, 全部被判刑了;另一個是, 朱某在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 非法回收和銷售藥品, 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在收藥市場上, 治療心腦血管疾病及糖尿病等慢性病的醫保藥物格外受到追捧。 而這一類藥, 一般需要醫生處方才能買到。 現實中便有人起了貪念, 利用自己或者親戚朋友的社保身份, 騙取醫生開藥, 再將藥物出售給“藥販子”以謀取私利;而“藥販子”將低價購入的藥物倒賣給他人, 以賺取價差。 “高價收藥”這一行為涉及賣藥人及收藥人兩方, 那麼, 從法律上, 賣藥人和收藥人的行為該如何評價呢?

為了保護醫保基金的安全,

不少省市根據國家規定, 並結合各地實際情況作出規定。 以北京為例, 基本醫療保險規定中明確:“參加醫療保險的個人弄虛作假騙取醫療保險待遇, 或者轉賣醫療保險基金報銷的藥品謀取不當利益, 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 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 並對該個人處騙取醫療保險基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行為未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對該個人處1000元以下罰款。 ”也就是說, 騙取醫保報銷藥物, 並謀取私利的行為輕則要受到行政處罰, 情節嚴重的甚至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266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 數額較大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與此同時, 相關刑法解釋中明確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 屬於刑法第266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 ”也就是說, 騙取醫保藥物的行為如果數額較大, 就可能構成了詐騙罪。

“藥販子”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

對於收藥人而言, 收藥是為了賺取價差。 根據我國藥品管理法的相關規定, 只有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 才可從事藥品批發、零售業務, 否則將被沒收違法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 並處罰款, 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225條中規定:“違反國家規定, 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 如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擾亂市場秩序, 情節嚴重的,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明確, “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律法規, 未取得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藥品經營許可證, 非法經營藥品, 情節嚴重的, 依照刑法第225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

由此可知, “藥販子”低價回收藥品再倒賣給他人的行為, 情節嚴重的可能就構成了非法經營罪, 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有些“藥販子”為了逃避法律監管,掛靠到有經營藥品資質的企業名下,以該企業的名義從事倒藥活動,這種做法並不能將其行為合法化,情節嚴重的仍然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

“不良記錄”將影響就醫報銷

北京市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參保人員違反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處理辦法》中,規定了對於出現包括偽造、塗改醫療保險票據、處方、病歷、醫療文書的;以欺騙、脅迫等手段重複開藥、超量開藥的;轉賣醫保報銷的藥品謀取不當利益的;將本人的社保卡轉借給他人使用,或者使用他人社保卡並發生醫療費用的;冒名住院騙取醫保基金的;享受醫保待遇的條件發生變更或喪失享受醫保待遇資格,未按規定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相關的變更、註銷手續的,以及經市級醫保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騙保行為,有上述行為之一的參保人員,將被記入醫療保險信用資訊系統,並對其實施期限為三年的重點監督檢查,其中包括改變結算方式,該參保人發生的門診、急診、住院、門診特殊病種醫療費用,由個人全額現金支付,經指定的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一年一次按規定給予報銷醫療費用。

可以明確的是,無論對賣藥人,還是“藥販子”,“高價收藥”交易都有著巨大的法律風險。筆者提醒市民要自覺規範就醫行為,同時,在處置家中過期藥物時,可以將其送往所在社區居委會的過期藥物回收點,不要與生活垃圾一起丟棄,防止過期藥流入不法分子手中重新出售,為公眾健康埋下巨大隱患。

(本文刊載於《北京日報》2018年4月11日第14版)

感謝關注!

有些“藥販子”為了逃避法律監管,掛靠到有經營藥品資質的企業名下,以該企業的名義從事倒藥活動,這種做法並不能將其行為合法化,情節嚴重的仍然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

“不良記錄”將影響就醫報銷

北京市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參保人員違反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處理辦法》中,規定了對於出現包括偽造、塗改醫療保險票據、處方、病歷、醫療文書的;以欺騙、脅迫等手段重複開藥、超量開藥的;轉賣醫保報銷的藥品謀取不當利益的;將本人的社保卡轉借給他人使用,或者使用他人社保卡並發生醫療費用的;冒名住院騙取醫保基金的;享受醫保待遇的條件發生變更或喪失享受醫保待遇資格,未按規定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相關的變更、註銷手續的,以及經市級醫保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騙保行為,有上述行為之一的參保人員,將被記入醫療保險信用資訊系統,並對其實施期限為三年的重點監督檢查,其中包括改變結算方式,該參保人發生的門診、急診、住院、門診特殊病種醫療費用,由個人全額現金支付,經指定的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一年一次按規定給予報銷醫療費用。

可以明確的是,無論對賣藥人,還是“藥販子”,“高價收藥”交易都有著巨大的法律風險。筆者提醒市民要自覺規範就醫行為,同時,在處置家中過期藥物時,可以將其送往所在社區居委會的過期藥物回收點,不要與生活垃圾一起丟棄,防止過期藥流入不法分子手中重新出售,為公眾健康埋下巨大隱患。

(本文刊載於《北京日報》2018年4月11日第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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