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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職工請注意!事業單位改革應澄清的三個認識誤區

核心閱讀

一直以來, 事業單位改革在一定程度上還未能從政府與社會關係的範疇做出清晰統一的定位, 而局限於政府與市場關係視角,

從部門領域來各自定位。 這樣只是大致解決了“事業”與“產業”的方向區分, 而對於“事業”怎麼辦的問題, 模糊地歸為政府責任, 由此產生了不少認識誤區。 如果不澄清這些模糊認識, 既會束縛事業單位發展, 也會加大財政負擔, 公益服務的效率也會受損。

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 要“深化事業單位改革, 強化公益屬性, 推進政事分開、事企分開、管辦分離”。 最近發佈的《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進一步提出, 應“區分情況實施公益類事業單位改革, 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 理順同主管部門的關係, 逐步推進管辦分離, 強化公益屬性, 破除逐利機制”。 在全面深化改革過程中, 事業單位改革事關科教文衛體等社會各個領域,

是難啃的骨頭。 難啃的原因是一直未能對事業單位從政府與社會關係的範疇做出清晰統一的定位, 而局限於政府與市場關係視角, 從部門領域來各自定位。 這樣只是大致解決了“事業”與“產業”的方向區分, 而對於“事業”怎麼辦的問題, 模糊地歸為政府責任, 由此產生了不少認識誤區。 如果不澄清這些模糊認識, 既會束縛事業單位發展, 也會加大財政負擔, 公益服務的效率也會受損。

事業單位改革進展緩慢, 突出表現在對其公益屬性的理解上有偏差。

誤區一:誤讀“強化公益屬性”, 堅持公益屬性就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強化公益屬性是一個社會視角, 從宏觀管理來看, 應指結果, 而非過程;是指功能,

而非要素。 具體來說, 這其實是要求事業單位更好地提供公益服務, 並以此為目標, 而不應是對每個事業單位微觀活動的限制。

事業單位是公益服務的重要提供者之一, 其公益屬性區別于行政性、市場性, 需要與之匹配的組織來實現。 承擔行政職能或者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 都應排除在公益事業單位體系外。 只有以提供公益服務為目標的單位, 才屬於公益類事業單位, 不能混為一談。 對此, 不應只看其登記的單位性質, 而應看其實質。 科研院所、教育機構、醫療機構、文化機構等可以是事業即社會化, 也可以是產業即市場化。 這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對待, 不能一概而論, 搞一刀切。

同時, 公益屬性內含著不以營利為目的,

但並非不能有經營活動。 籌集從事公益服務所需資金, 可以是政府撥款、社會捐贈, 也可以搞經營創收, 經營活動只是事業單位的一個要素而已。 從國際慣例看, 其他國家都沒有事業單位的稱謂, 但類似的組織形式普遍存在, 統稱為公益組織。 這些公益組織有政府舉辦, 也有社會組織舉辦, 他們遵循的法律原則大體相同。 綜合看, 各國雖對公益組織進行了一些限制, 主要是禁止分配經營活動的盈利, 但並不限制其具體活動。 其含義是:第一, 公益組織是非盈利的, 並不是說公益組織不能從事經營活動, 而是其所得盈利必須用於公益。 第二, 公益組織也可以盈利, 但是它不能將利潤在投資者及其成員之間進行分配,
而是繼續用於公益活動。 第三, 對公益組織的營利活動進行限制, 主要是通過稅收政策等進行間接限定, 以此確保其公益性。 也就是說, 只要將所得收益用於公益事業且不與營利企業競爭, 公益組織就可以從事與其目標相關或無關的經營活動或商業活動。 第四, 國外公益組織的收入來源是多元化的, 包括政府資助、經營收入、捐贈收入等, 而且經營收入是歐美國家的公益組織收入的最大來源, 它包括服務收費、商業經營等多種形式。 在美國、日本等國家, 公益組織的經營收入來源日益增多。 以美國非營利組織為例, 其收入來源結構為經營收入約占51%, 政府資助約占30%, 剩餘19%左右的資金屬於捐贈收入。 我國公益服務的提供主體不應局限於事業單位,更不能拘泥于完全由政府提供,應採取多主體、多樣化服務的提供方式。在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的今天,重塑公共服務微觀基礎,事業單位改革至關重要。

誤區二:事業單位不能收費養人。這其中的關鍵是“收什麼費”“養什麼人”。事業單位沒有用人自主權,甚至有“國家用人”而不是“單位用人”的提法。所謂“國家用人”,就是事業單位招錄要經過嚴格的選拔程式,“入門”較難。與此同時,退出機制尚不健全,所以宏觀上就出現了“養人”現象。與之相伴隨的是,隨著社會事業的發展,以及人員更替的需要,傳統的編制管理難以適應事業單位的用人需求,事業單位的社會化招聘日漸增多,增大了選人用人的靈活性,這雖然有利於更好地發展社會事業,但這部分經費不在財政保障範圍內,只能由事業單位自行解決。這是一種發展中的“養人”問題,產生的根源在於事業單位改革尚沒有到位。

誤區三:將分類管理理解成行政化管理的細化。從現有屬性看,公益一類和二類的區別只是財政保障程度的區分,而沒有從整體的角度、從體制機制上理順並確定政府與不同類型事業單位的關係。如公益二類在財政部分保障的條件下,如何更好地提供公益服務?作為獨立的事業法人,與其他類型事業單位有哪些權利和義務上的差異?與政府的關係有何不同?應實行什麼樣的管理體制?諸如此類,都應當明確,不宜一鍋煮。事業單位的分類改革還需要進一步深化、細化、科學化。大而化之的分類,將滯延整個事業單位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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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益服務的提供主體不應局限於事業單位,更不能拘泥于完全由政府提供,應採取多主體、多樣化服務的提供方式。在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的今天,重塑公共服務微觀基礎,事業單位改革至關重要。

誤區二:事業單位不能收費養人。這其中的關鍵是“收什麼費”“養什麼人”。事業單位沒有用人自主權,甚至有“國家用人”而不是“單位用人”的提法。所謂“國家用人”,就是事業單位招錄要經過嚴格的選拔程式,“入門”較難。與此同時,退出機制尚不健全,所以宏觀上就出現了“養人”現象。與之相伴隨的是,隨著社會事業的發展,以及人員更替的需要,傳統的編制管理難以適應事業單位的用人需求,事業單位的社會化招聘日漸增多,增大了選人用人的靈活性,這雖然有利於更好地發展社會事業,但這部分經費不在財政保障範圍內,只能由事業單位自行解決。這是一種發展中的“養人”問題,產生的根源在於事業單位改革尚沒有到位。

誤區三:將分類管理理解成行政化管理的細化。從現有屬性看,公益一類和二類的區別只是財政保障程度的區分,而沒有從整體的角度、從體制機制上理順並確定政府與不同類型事業單位的關係。如公益二類在財政部分保障的條件下,如何更好地提供公益服務?作為獨立的事業法人,與其他類型事業單位有哪些權利和義務上的差異?與政府的關係有何不同?應實行什麼樣的管理體制?諸如此類,都應當明確,不宜一鍋煮。事業單位的分類改革還需要進一步深化、細化、科學化。大而化之的分類,將滯延整個事業單位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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