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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了,你的債務我不付,首例涉夫妻共同債務案件把這些都講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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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市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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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 你要和我離婚啊, 可我們結婚期間我在外邊欠了500萬的債務, 依據法律規定這可是我們的共同債務,

你得分擔250萬!

……什麼?!離婚了我必須得還250萬?!嗚嗚嗚……

夫妻共同債務一直備受關注

可事實果真如上述對話所言嗎?

離婚後一方的債務還用另一方背麼?

離婚了你的“鍋”我不背!

近日, 宜興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依法判決了一起涉夫妻共同債務糾紛的案件, 判決女方不用承擔男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所欠的30多萬元債務。 這是該院適用新司法解釋判決的首例涉夫妻共同債務案件。

案 件 情 況

陳某與于女士于2011年結婚, 並於2017年4月25日登記離婚。

2017年3月24日,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 陳某因資金周轉之需, 向張某借款40萬元, 借款期限三個月, 利息2.5%。 借款到期後, 陳某並未如期歸還。 2017年11月14日, 張某將陳某和于女士訴至宜興法院, 要求二被告還款40萬元並承擔借款利息。

庭審中, 陳某稱, 借條金額雖載明借款40萬元, 但實際只收到38.5萬元, 並已經歸還了8.18萬元, 實際還欠30.32萬元。 于女士認為, 陳某所借款項主要是用於歸還擔保之債, 並非用於日常生活需要, 其自身經濟能力足以支付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因此陳某所負債務並非夫妻共同債務, 要求駁回對其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

經宜興法院審理查明, 陳某名下的農行卡資金流水上, 存在大量與他人的資金往來, 資金進賬與出賬均非常頻繁。 法院認為, 陳某的該筆借款金額巨大, 明顯超出其與于女士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日常生活所需, 且借款實際用途並非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張某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該筆借款是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或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生產經營。

因此, 根據2018年1月8日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 宜興法院對張某要求于女士承擔還款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最終, 該院判決陳某歸還張某借款本金32.35萬元及該款相應利息, 並駁回張某對於女士的訴訟請求。

普法微提示

法條

2018年1月8日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 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看完本案例,

你對夫妻共同債務的內容瞭解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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