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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新婚姻法: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建議收藏!

結婚的時候, 我們當然是抱著白頭偕老的想法去的。 不過婚前財產和共同財產還是要弄明白, 以降低因為財產互撕的可能性……所以不管是婚前或婚後, 你都有必要看一看, 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 除雙方約定有特別約定外, 一般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由夫妻雙方共同處分, 離婚時平均分配。 那麼2018新婚姻法下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

 一、夫妻共同財產的概念:

夫妻共同財產, 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 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 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 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 除約定的外, 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 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 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

1、工資、獎金, 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 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 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 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 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 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 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 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 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 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 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特徵:

1、時間的限定性。 即從領取結婚證開始,

到解除夫妻關係為止的婚姻關係存續的整個期間的勞動所得、生產經營所得、投資所得、智慧財產權的收益、繼承和贈與所得, 以及其它合法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即使雙方未同居、或分居兩地, 也不論財產是一方或者雙方分別管理、使用, 只要是婚後所得財產, 就是夫妻共同財產, 如工資, 獎金, 是最具有時間性的。

2、僅局限於所有權範疇的財產的歸屬利益。 即有形的實物、現金和可預見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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