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開了眼界了, 第一次看法院管這事兒, 管的好啊!咱們老百姓都舉雙手擁護!”旁聽完庭審, 齊營村村民王老太太一邊步履蹣跚往回走, 一邊向同行村民感慨。
2018年4月18日上午9點,
南陽市鎮平縣晁陂鎮齊營村村道停滿車輛,
一池塘旁邊人頭攢動熱鬧異常,
大家對著池塘議論紛紛。
一個名不見經傳的池塘,
怎會引來如此關注,
難道是發現了文物?原來,
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當天來到這裡,
對一起環境保護公益訴訟案件進行巡迴審理,
案件中被污染的正是此處的池塘。
“以前我小的時候,
這裡兩岸都是青草綠樹,
池塘水很清,
有時候我渴了直接喝。
塘裡還有很多魚。
現在你看看,
到處都是爛石頭,
水也很渾。
”談到對池塘的印象,
年近七十的張老漢深有感觸。
涉案坑塘是齊營村村集體所有的財產,
同時作為自然地貌的重要組成部分,
具有重要的生態價值,
對於調蓄洪水、涵養水分、保持自然景觀、維持生物多樣性、維護生態平衡、構建生態人居環境等具有重要意義。
三被告為了個人經營而不惜損害生態環境,
妨礙美麗鄉村建設,
侵害了廣大人民群眾的公共利益。
“這個案件不僅關係到周邊村民的環境利益,
還涉及到作為審理環境公益訴訟案件這種新類型案件的司法機關,
我們法院的此項工作是否經得起群眾檢驗,
能否得到百姓認可。
”作為本案的審判長,
南陽中院民二庭庭長李新華深感身上的任務艱巨。
為了讓群眾能參與和見證案件的審理,
也為了落實“誰執法誰普法的”的工作要求,
民二庭決定到案發地晁陂鎮齊營村的池塘邊巡迴審理該案。
“池塘的情況一目了然,
誰說假話誰說真話大家一聽就知道,
這庭開的讓人信服氣!”在場的市人大代表這樣評價。
為了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南陽中院邀請了市人大代表和省市多家新聞媒體記者旁聽庭審。
庭審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圍繞原告方河南省企業社會責任促進中心是否具備訴訟主體資格,三被告是否已經停止侵權行為,涉案池塘是否已恢復原狀、被告是否應承擔清理責任,原告訴請的律師費是否適當等四個辯論焦點分別進行舉證質證,並展開激烈辯論。支持起訴機關南陽市人民檢察院出庭支持起訴。
經過法庭調查、舉證質證、法庭辯論等環節,在上午十一點半,審判長李新華宣佈休庭,進行庭下調解。頂著烈日暴曬近兩個小時的群眾這才依依不捨離開庭審現場,法官們則不顧炎熱繼續做雙方的調解工作。
“原來我們老百姓只想著他們亂倒石頭和髒水,不講衛生,好好教育一下就算了。不知道這事還犯法,法院還能判他們給我們清理池塘、恢復原狀。法院真是老百姓的環境保護神啊!”庭審結束後,村民對法院的審判給出了這樣的評價。
最終,本案經過合議庭耐心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定,主要內容為三被告立即停止向涉案池塘內傾倒固體廢物、排放污水等侵權行為,同時自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三被告將已傾倒塘內的固體廢物共同清理乾淨,標準由環保部門審核;逾期未清理的,由人民法院選定具有相關資質的機構代為清理,清理費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擔,並互負連帶責任。三被告于調解書生效後十日內向河南省企業社會責任促進中心支付律師代理費一萬元。由於本案系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定,法院會依法將協定內容予以公告,公告期間不少於三十日。公告期滿後,法院還要審查協定內容是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如不存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內容,法院將依法出具調解書。
池塘終於能恢復原狀了!得知消息的村民們奔相走告、拍手稱快。
“通過司法審判服務環境保護、促進綠色發展,讓人民群眾喝上乾淨的水,呼吸新鮮的空氣,更多地看到藍天白雲。”南陽中院幹警擔負起時代賦予的使命,用實際行動踐行著環境保護對審判工作的要求。下一步南陽中院將繼續加大對環境資源公益訴訟案件的審判力度,力爭快立快審快結,形成更加強有力的環保司法後盾,用司法力量守護百姓碧水青山。(白丞博 李新華)
庭審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圍繞原告方河南省企業社會責任促進中心是否具備訴訟主體資格,三被告是否已經停止侵權行為,涉案池塘是否已恢復原狀、被告是否應承擔清理責任,原告訴請的律師費是否適當等四個辯論焦點分別進行舉證質證,並展開激烈辯論。支持起訴機關南陽市人民檢察院出庭支持起訴。
經過法庭調查、舉證質證、法庭辯論等環節,在上午十一點半,審判長李新華宣佈休庭,進行庭下調解。頂著烈日暴曬近兩個小時的群眾這才依依不捨離開庭審現場,法官們則不顧炎熱繼續做雙方的調解工作。
“原來我們老百姓只想著他們亂倒石頭和髒水,不講衛生,好好教育一下就算了。不知道這事還犯法,法院還能判他們給我們清理池塘、恢復原狀。法院真是老百姓的環境保護神啊!”庭審結束後,村民對法院的審判給出了這樣的評價。
最終,本案經過合議庭耐心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定,主要內容為三被告立即停止向涉案池塘內傾倒固體廢物、排放污水等侵權行為,同時自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三被告將已傾倒塘內的固體廢物共同清理乾淨,標準由環保部門審核;逾期未清理的,由人民法院選定具有相關資質的機構代為清理,清理費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擔,並互負連帶責任。三被告于調解書生效後十日內向河南省企業社會責任促進中心支付律師代理費一萬元。由於本案系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定,法院會依法將協定內容予以公告,公告期間不少於三十日。公告期滿後,法院還要審查協定內容是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如不存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內容,法院將依法出具調解書。
池塘終於能恢復原狀了!得知消息的村民們奔相走告、拍手稱快。
“通過司法審判服務環境保護、促進綠色發展,讓人民群眾喝上乾淨的水,呼吸新鮮的空氣,更多地看到藍天白雲。”南陽中院幹警擔負起時代賦予的使命,用實際行動踐行著環境保護對審判工作的要求。下一步南陽中院將繼續加大對環境資源公益訴訟案件的審判力度,力爭快立快審快結,形成更加強有力的環保司法後盾,用司法力量守護百姓碧水青山。(白丞博 李新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