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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法院劉君瑜:淺談新時代社會主義法治思想

文/劉君瑜 (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 副院長)

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共十八大以來, 多次強調要“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這一重要論斷充分體現習總書記關於法治的思想, 是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 我們在司法工作中要認真學習、深刻領會、精心體悟其實質內涵, 對我們審理好每一個案件, 準確適用每一條法律, 公正履行每一次裁判職責, 切實踐行為人民司法的重要使命有著非常重大意義。

為了深入學習習近平總書記這一重要法治思想,

本文擬分別從這一論斷的表述意義以及在論斷中的特定價值功能內涵談些體會, 以便在學習貫徹中更深入理解和準確把握。

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 副院長 劉君瑜

“努力”一詞的深刻內涵

“努力”是在任何公文報告、講話資料、報刊文章中使用非常普遍且意思簡易明白的兩個字。

習總書記在表達這一法治思想的論斷中使用“努力”一詞, 我以為有其深刻內涵, 體現在如下三個方面:

“努力”意味著當下的司法現狀距離公平正義目標還有較大的差距。 經過幾十年的努力, 我國已建立起法律比較完備、司法操作井然有序的司法制度體系。 但從司法所追求最優的價值功能目標即公平正義來講, 我們的司法現狀的確還存在著較大的差距。

“努力”意味著各級司法機關和全體司法人員要形成共識。 只有全國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以及全社會都形成了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追求公平正義的價值目標這個共識, 才能真正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得以實現。

“努力”意味著在司法實踐中要強化切實過硬的措施以實現公平正義。 十八大以來, 全國各級司法機關和全體司法人員在黨中央和各級黨委的領導下, 實施了一系列措施並取得很大的成果, 推動了司法工作向追求公平正義目標前進, 但還有差距, 要繼續努力。 具體是:一是要繼續加大司法改革落地生根。 二是“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 三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和輕刑快審機制改革還處在嘗試探索階段中, 尚未在司法實踐中普遍推行和以法律的形式確定。 四是高素質司法職業共同體, (包括警官、檢察官、法官、律師)還未完全形成。

“人民群眾”體現核心內容

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思想理念。

“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重要論述正是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在司法實踐中的體現, 是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思想的重要內涵。

“人民群眾”是推動公平正義目標實現的真正主體。 司法文明和公平正義目標必須根植於人民群眾的心中, 讓他們感受, 讓他們檢驗評判, 讓他們宣揚發展, 由此而推動公平正義目標的實現。 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才是我們司法工作得以存在發展的根本落腳點和出發點。

只有人民群眾才是公平正義的真正評判者。 近些年來, 我們為了檢驗、評價司法的效果、任務完成情況,

建立了很多績效品質評估體系、辦法和標準, 但均無 “人民群眾感受”這個評判衡量標準。 即如下六個方面的評判:一是社會公眾評價;二是新聞輿論主流媒體的正能量導向評價;三是涉案當事人評價;四是專門監督機關的評價;五是案件辦理部門的自我評價;六是法學理論界的前瞻導向性評價。

“每一個司法案件”的定義

“每一個司法案件”應包括所有的依法處理的案件。 在這裡對“每一個司法案件”應作廣義上的理解, 不僅包括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的所有案件, 還應包括行政裁決的、依法調處的、仲裁裁決的等所有依照國家相關法律、規章進行處理的案件。

它既包括數量上的要求, 還包括品質上的要求。 數量和品質是不可分割的統一體,只有數量沒有品質或者只有品質沒有數量都是不完整的公平正義,是畸形的公平正義或是有欠缺的公平正義。不完整的有欠缺的公平正義就是不公平正義。

它不僅指向每一個案件處理的結果,還應包括案件處理的每一個節點、環節和過程。處理一個司法案件是否公平正義,案件結論正確非常重要,但僅看結論還不夠,必須還要看從受理案件到審理、執行的每一個訴訟節點、審理環節、依法執行到位等整個訴訟過程是否達到公平正義的要求。

“每一個司法案件”不僅是指處理案件本身的過程、結論,還應包括執法、司法主體的主觀因素。如果說執法、司法主體依法處理案件的過程、結果達到公正平義標準是人民群眾所期待的公平正義目標得以實現的決定性因素的話,那麼,執法司法者主體的傾向性觀點、言行舉止的狀態特徵、道德情操的價值導向、人文情懷的展示、文化內涵意境的表達等主觀因素,也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感受從而影響公平正義目標的實現。

“感受”的重要功能內核

在學習理解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這一重要法治思想時,對“感受”這個詞的特定含義和功能內涵的深刻理解和準確把握尤為重要。

在這裡,“感受”的主體是“人民群眾”,“客觀事物、現象”就是每一個司法案件以及處理的程式、過程、結果以及執法、司法主體的主觀態度,所形成的認知、體會,判斷就是人民群眾“感受”的結果。

人民群眾對司法案件的“感受”應包括如下幾個方面:一是辦理案件程式、過程。二是案件處理結果。三是司法主體的工作方法、態度。四是司法主體的道德情操價值導向。

人民群眾在司法案件中的“感受”是司法是否實現公平正義的價值目標最根本的檢驗標準。一個司法案件從人民群眾中的現實生活中進入到司法程式中來,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後,將其結果,過程回饋到人民群眾中去,讓人民群眾進行感受評價並檢驗,其是否符合公平正義的價值目標,正是我黨長期堅持的“從人民群眾中來,到人民群眾中去”的群眾路線在司法實踐中的體現。

“公平正義”是核心價值目標

“公平正義”是司法追求的唯一價值目標。“公平正義”作為司法追求的價值目標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的本質所決定的。在由人民群眾當家作主,管理國家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背景下,人民群眾感受得到的實實在在的公平正義作為司法追求的價值目標,是完全能夠實現的。

“公平正義”自身所蘊含的價值內核與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的“公平正義”價值取向是一致的。“公平正義”這一概念具有三個要素,一是“公平正義”是一種價值信念標準;二是“公平正義”是在社會公眾的思想意識中形成的價值信念標準;三是這種價值信念標準已經形成並被普遍接受、認可和確信。

我理解,“公平正義”作為一種價值信念標準應包括五個方面的內容,即法律規範價值信念、道德規範價值信念、社會公德價值信念、主流文化價值信念,優良民風民俗或公序良俗價值信念等。

當執法、司法機關將依法處理的符合“公平正義”價值內核要求的案件回饋讓人民群眾去感受評判後,人民群眾是接受、認可、確信呢?還是不接受、不認可、不確信呢?是一致的就說明執法、司法實現了公平正義,否則就離公平正義還有差距。誠然,由於某些特定條件、背景、突發情況的影響,執法、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案件是否公平正義的客觀性與人民群眾對這種客觀性效果進行“感受”的主觀性會發生某些差異,但二者在根本立場觀點,主要內容,價值傾向是一致的,某些在量和度方面存在的細小差異不會導致實質上的偏差。

此外,執法、司法機關及其執法、司法人員在依法處理案件中有多少公平正義,人民群眾就能感知、體會、認可、確信多少公平正義,絕不存在執法、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案件時公平正義多而人民群眾感受少,反之亦然。

數量和品質是不可分割的統一體,只有數量沒有品質或者只有品質沒有數量都是不完整的公平正義,是畸形的公平正義或是有欠缺的公平正義。不完整的有欠缺的公平正義就是不公平正義。

它不僅指向每一個案件處理的結果,還應包括案件處理的每一個節點、環節和過程。處理一個司法案件是否公平正義,案件結論正確非常重要,但僅看結論還不夠,必須還要看從受理案件到審理、執行的每一個訴訟節點、審理環節、依法執行到位等整個訴訟過程是否達到公平正義的要求。

“每一個司法案件”不僅是指處理案件本身的過程、結論,還應包括執法、司法主體的主觀因素。如果說執法、司法主體依法處理案件的過程、結果達到公正平義標準是人民群眾所期待的公平正義目標得以實現的決定性因素的話,那麼,執法司法者主體的傾向性觀點、言行舉止的狀態特徵、道德情操的價值導向、人文情懷的展示、文化內涵意境的表達等主觀因素,也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感受從而影響公平正義目標的實現。

“感受”的重要功能內核

在學習理解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這一重要法治思想時,對“感受”這個詞的特定含義和功能內涵的深刻理解和準確把握尤為重要。

在這裡,“感受”的主體是“人民群眾”,“客觀事物、現象”就是每一個司法案件以及處理的程式、過程、結果以及執法、司法主體的主觀態度,所形成的認知、體會,判斷就是人民群眾“感受”的結果。

人民群眾對司法案件的“感受”應包括如下幾個方面:一是辦理案件程式、過程。二是案件處理結果。三是司法主體的工作方法、態度。四是司法主體的道德情操價值導向。

人民群眾在司法案件中的“感受”是司法是否實現公平正義的價值目標最根本的檢驗標準。一個司法案件從人民群眾中的現實生活中進入到司法程式中來,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後,將其結果,過程回饋到人民群眾中去,讓人民群眾進行感受評價並檢驗,其是否符合公平正義的價值目標,正是我黨長期堅持的“從人民群眾中來,到人民群眾中去”的群眾路線在司法實踐中的體現。

“公平正義”是核心價值目標

“公平正義”是司法追求的唯一價值目標。“公平正義”作為司法追求的價值目標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的本質所決定的。在由人民群眾當家作主,管理國家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背景下,人民群眾感受得到的實實在在的公平正義作為司法追求的價值目標,是完全能夠實現的。

“公平正義”自身所蘊含的價值內核與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的“公平正義”價值取向是一致的。“公平正義”這一概念具有三個要素,一是“公平正義”是一種價值信念標準;二是“公平正義”是在社會公眾的思想意識中形成的價值信念標準;三是這種價值信念標準已經形成並被普遍接受、認可和確信。

我理解,“公平正義”作為一種價值信念標準應包括五個方面的內容,即法律規範價值信念、道德規範價值信念、社會公德價值信念、主流文化價值信念,優良民風民俗或公序良俗價值信念等。

當執法、司法機關將依法處理的符合“公平正義”價值內核要求的案件回饋讓人民群眾去感受評判後,人民群眾是接受、認可、確信呢?還是不接受、不認可、不確信呢?是一致的就說明執法、司法實現了公平正義,否則就離公平正義還有差距。誠然,由於某些特定條件、背景、突發情況的影響,執法、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案件是否公平正義的客觀性與人民群眾對這種客觀性效果進行“感受”的主觀性會發生某些差異,但二者在根本立場觀點,主要內容,價值傾向是一致的,某些在量和度方面存在的細小差異不會導致實質上的偏差。

此外,執法、司法機關及其執法、司法人員在依法處理案件中有多少公平正義,人民群眾就能感知、體會、認可、確信多少公平正義,絕不存在執法、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案件時公平正義多而人民群眾感受少,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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