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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越大半個中國抓你?央媒連續發問“吐槽鴻茅藥酒遭跨省抓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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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醫生譚秦東因在網路上撰文稱鴻茅藥酒是“毒藥”, 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涼城縣警方近日對其進行跨省抓捕, 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譚秦東與其代理律師。

4月17日,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研究認為, 目前該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指令涼城縣人民檢察院將該案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並變更強制措施。

新華社三問

回顧這一案件, 譚秦東的行為到底屬於民事糾紛還是涼城縣警方所稱的“涉嫌刑事犯罪”?警方跨省抓捕是否涉嫌濫用權力?鴻茅藥酒“違法廣告”為何屢禁不止?新華社記者對此展開調查。

一問:涼城縣警方有權跨省抓捕廣東醫生嗎?

涼城縣警方有權穿越大半個中國, 去廣東抓捕醫生嗎?

涼城縣公安局表示, 鴻茅國藥的生產中心位於涼城縣, 退貨退款造成的損失都發生在當地, 屬於犯罪結果發生地, 當地警方有管轄權。

部分法律界人士則認為, 跨省抓捕本身不是問題, 但這樣做難以避免地方保護主義的嫌疑, 事實上應該由廣州警方來立案偵查更為適宜。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建偉表示, 根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管轄是犯罪地為主、居住地為輔。 譚秦東在廣州上網發文, 居住地也在廣州, 即便要行使刑事追訴權, 也應該由廣州公安機關啟動立案偵查更為適宜。

北京市同創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王殿明認為, 警方雖然具有跨省抓人的權力, 但刑事拘留權是法律授予的重器, 涼城縣警方在整個事件中行動如此迅速, 是否有濫用權力的嫌疑, 還值得商榷。

二問:十年來違法廣告為何屢禁不止?

鴻茅藥酒, 到底是酒還是藥?

2003年11月25日, 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佈鴻茅藥酒為甲類非處方藥。 鴻茅藥酒的商品包裝上, 標有“祛風除濕、補氣通絡、舒筋活血、健脾溫腎, 用於風寒濕痹、筋骨疼痛、脾胃虛寒、腎虧腰酸、婦女氣虛血虧”的字樣。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4月16日晚就鴻茅藥酒有關情況表示, 非處方藥要嚴格按照藥品說明書的規定使用, 不能隨便增加劑量或用藥次數, 不能擅自延長用藥療程, 更不能擅自改變用藥方法或用藥途徑。

記者調查發現, 從2008年起, 江蘇、浙江、海南等多省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數次發佈公示, 要求停止鴻茅藥酒的銷售和廣告發佈。

如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管局連續多年都將鴻茅藥酒廣告列為違法藥品廣告予以通告, 認為鴻茅藥酒廣告“誇大產品適應症、功能主治或含有不科學地表示功效的斷言、保證;含有其它嚴重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內容”, 及“利用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專家、學者、醫生、患者等名義和形象作證明”。

然而,

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給鴻茅藥酒的廣告批文並未間斷。 2018年3月8日, 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佈公告, 稱“鴻茅藥酒廣告符合《廣告法》《藥品廣告審查辦法》《藥品廣告審查發佈標準》的有關規定”。

對此, 王殿明認為, “鴻茅藥酒註冊公司所在地的相關監管部門並未對其經營行為進行有力的監管”。

“藥品廣告屢禁不止, 還在於廣告管理流程存在漏洞。 ”廣東國信信揚律師事務所律師羅愛萍認為, “監管部門不能因為企業之前的廣告違規, 就拒絕對企業新的廣告進行審查。 鴻茅藥酒正是利用了這一點, 即便廣告不斷受到查處, 仍通過修改此前的廣告繼續不斷申請新廣告。 ”

三問:醫生吐槽鴻茅藥酒值得動用警方嗎?

涼城縣公安局辦案民警介紹,譚秦東在接受訊問時表示,他發表文章是受朋友鼓動,想吸引讀者眼球,為的是“能出名”,所寫內容大部分來自互聯網。

然而,廣東舜華律師事務所律師胡定鋒提供的譚秦東的申訴書上寫的卻是,自己的原始動機是“對‘鴻茅藥酒’虛假廣告宣傳心存反感”。

譚秦東發文“吐槽”鴻茅藥酒真的是在損害企業的商業信譽嗎?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構成要件,得是捏造事實,詆毀別人的商品信譽。”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徐松林認為,譚秦東身為醫師,提出患有高血壓、糖尿病的中老年人對藥酒應當有所禁忌的觀點,並沒有捏造事實。另外,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針對的不是一般的批評者,而是企業的競爭對手。

張建偉認為,專業人員乃至社會公眾指出某一產品具有內在缺陷,關係到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通過意見表達,是在行使監督權。以“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來打壓醫生,會壓縮社會監督的空間,損害公眾知情權。

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劉明祥認為,譚秦東的言論即便有不對的地方,也至多是構成民事糾紛。當地警方不應干預民事糾紛,不應成為地方保護主義的工具,要避免“民事糾紛刑事化”。員警是代表國家在執法,行使警權必須慎之又慎。

中國醫師協會法律事務部在聲明中呼籲:各醫藥企業應嚴格遵守《醫療廣告管理辦法》,依法依規發佈廣告;對於涉及藥品的不同觀點,應慎重對待,以示對生命負責;公權力機關應慎重對待不同學術觀點和言論,防止將民事糾紛刑事化。

法制日報四問

目前,“譚秦東損害鴻茅藥酒商品聲譽案”正在依法辦理之中。由此事引發的思考也在繼續,其中一個關鍵問題是,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背景下,企業如何在法治軌道上健康發展?

一問:企業緣何敢置法律於不顧

“譚秦東損害鴻茅藥酒商品聲譽案”的一個焦點,就是鴻茅藥酒的產品宣傳問題。

據媒體梳理,近10年來,鴻茅藥酒廣告曾被25個省市級食藥監部門通報違法,違法次數達2630次,被暫停銷售數十次。

4月16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在對此事進行回應時也明確提出,責成企業對近五年來各地監管部門處罰其虛假廣告的原因及問題對社會作出解釋。

實際上,對於食藥品廣告,相關法律法規早有明確規定。

廣告法明確規定,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說明治癒率或者有效率;與其他藥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醫療機構比較;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藥品管理法規定,藥品廣告不得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

問題在於,為何仍有企業置法律於不顧?

“企業在營商過程中長期存在不良經營行為,第一個原因是違法成本低,違法收益高於違法成本;第二個原因是執法確實存在監管漏洞、監管盲區。”中國人民大學教授、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副會長劉俊海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說。

二問:監管怎樣對法治建設負責

關於鴻茅藥酒,目前仍有諸多疑問。

不過,在處理這些疑問的同時,還有一個問題更值得社會關注:有關部門如何既支援企業發掘優勢、拓展市場,又能在企業出現違規違法苗頭時,及時提出科學建議、依法進行規範?

“企業應當受法律約束。政府監管部門應該一視同仁地履行監管職責,發現存在輕微違法行為時,可以提出警告,責令整改;如果發現嚴重違法問題,應該採取行政處罰措施,進行罰款、吊銷許可證、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等。”吳景明對《法制日報》記者說,監管部門不能在企業違法時視而不見,不能放任企業違法經營,“哪怕企業是納稅大戶,也不能超越法律。監管部門必須盡到自己的職責”。

對此,劉俊海認為,促進企業可持續健康發展,並不等於容忍企業有虛假廣告、虛假陳述等失信違法行為。有關監管部門應當匡正市場競爭秩序。

那麼,怎樣的監管才是對企業未來負責、對地方發展負責、對法治建設負責?

“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監管部門要做到‘放管服’。”劉俊海說,“第一方面是‘放’,政府部門要簡政放權壓縮行政許可,促進企業創新,提高產品品質和競爭力。第二方面是‘管’,政府部門要做好事中和事後監管。在市場失靈時,監管不能失靈,地方政府不能失靈。協力廠商面是‘服’,政府部門要服務于消費者保護,服務於企業發展,這兩者是並行不悖的。要優化營商法律環境,要一碗水端平。”

劉俊海認為,政府部門要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合法創新。發展和誠信並舉,更加注重誠信;公平和效率並舉,更加注重公平。一方面要保護企業合法權益,一方面要制止企業不法失信的行為。只有這樣,企業才可以可持續健康發展。

三問:企業怎樣擔當社會責任

企業可持續健康發展,需要政府部門依法保護、依法監管,但同時也回避不了企業自身的責任。

對於企業的自律,劉俊海提出了“一心二維三品四商五嚴六實”的理念,他認為這對企業健康發展極為重要:

“一心”要求企業對廣大消費者常懷感恩之心,真正把消費者視為自己的衣食父母;

“二維”要求企業和企業家的右腦要有盈利合理化思維、而非盈利最大化思維,左腦要有社會責任思維。企業一味強調盈利最大化,必然走向道德淪喪的深淵。社會責任思維意味著,企業不僅要做會賺錢、能賺錢、賺大錢的企業,更要成為消費者友好型的、廣受世人尊重的良心企業;

“三品”要求企業不但穩步提升產品品質,確保產品百分之百的安全,實現定價的合理化,不斷研發和創新,增強市場競爭力,也要注重提升企業的品質,更要注重提升企業背後的企業高管、控制股東和控制人的人品,他們的價值觀、世界觀、人生觀直接影響著企業的壽命;

“四商”要求企業要有不斷創新產品和服務的智商,要有不斷受廣大消費者發自內心的尊敬、信賴與信任的情商,要有自覺信仰與敬畏相關監管法律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法商,更要有自覺踐行相關行業最佳商業倫理的德商;

“五嚴”要求企業要有嚴格的產品安全標準、嚴格的品質控制體系、嚴格的售後服務體系、嚴格的內控體系與嚴格的問責體系。有些企業的產品安全標準外表非常光鮮,但束之高閣,徒有虛名。產品安全標準的不安全是最大的不安全。產品安全是否有保障,企業要自證清白,更要讓嚴格的制度體系落地生根;

“六實”要求企業夯實和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安全保障權、治理權與索賠權。企業的義務與消費者的權利互為表裡。為增強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企業必須心悅誠服地尊重和保障消費者的各項權利。

“希望企業慎獨自律,見賢思齊,擇善而從,自覺強化對消費者的社會責任感。市場失靈,監管不能失靈,我們不能容忍市場和監管雙重失靈的現象。只有實現監管轉型升級,消除監管漏洞、監管盲區,才能提升市場公信力,才能更好地提升消費者的幸福感、獲得感和安全感。”劉俊海說。

四問:公眾應如何看待企業不良行為

鴻茅藥酒事件背後的問題,不僅涉及監管及企業,更關係到群眾切身利益。公眾應如何看待一些企業的類似行為?

北京律師徐盈認為,當前市場上的確存在一些企業違法經營現象,但公眾應該看到,此類問題的存在並不代表所有企業都存在這些問題。應該說,多數企業都會堅守合法經營的底線。

“公眾應該看到,隨著全面依法治國的推進,相關部門的監管日趨嚴格,企業違法行為也能得到及時制止。”徐瑩說,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相信企業都會認識到這一點。只有在法治軌道上行事,企業才能獲得長足發展。因此,公眾應對市場有信心。

對此,上海律師王豔輝持認同態度。她認為,從實踐來看,一方面,企業的守法意識在不斷增強,因為只有依法經營才能真正在市場站住腳,真正有所發展;另一方面,消費者的依法維權意識不斷提高,這也倒逼企業必須守法經營,必須提供安全的產品或服務。

“另外,必須看到的是,對於各種新業態、新情況,法律在不斷完善,執法在日趨嚴格,企業的違法成本在不斷增加。”王豔輝說,從各個方面來看,企業違法空間正不斷被壓縮。因此,公眾對個別企業違法行為應理性看待,不能因個別企業的違法行為失去對整個市場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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涼城縣公安局辦案民警介紹,譚秦東在接受訊問時表示,他發表文章是受朋友鼓動,想吸引讀者眼球,為的是“能出名”,所寫內容大部分來自互聯網。

然而,廣東舜華律師事務所律師胡定鋒提供的譚秦東的申訴書上寫的卻是,自己的原始動機是“對‘鴻茅藥酒’虛假廣告宣傳心存反感”。

譚秦東發文“吐槽”鴻茅藥酒真的是在損害企業的商業信譽嗎?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構成要件,得是捏造事實,詆毀別人的商品信譽。”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徐松林認為,譚秦東身為醫師,提出患有高血壓、糖尿病的中老年人對藥酒應當有所禁忌的觀點,並沒有捏造事實。另外,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針對的不是一般的批評者,而是企業的競爭對手。

張建偉認為,專業人員乃至社會公眾指出某一產品具有內在缺陷,關係到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通過意見表達,是在行使監督權。以“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來打壓醫生,會壓縮社會監督的空間,損害公眾知情權。

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劉明祥認為,譚秦東的言論即便有不對的地方,也至多是構成民事糾紛。當地警方不應干預民事糾紛,不應成為地方保護主義的工具,要避免“民事糾紛刑事化”。員警是代表國家在執法,行使警權必須慎之又慎。

中國醫師協會法律事務部在聲明中呼籲:各醫藥企業應嚴格遵守《醫療廣告管理辦法》,依法依規發佈廣告;對於涉及藥品的不同觀點,應慎重對待,以示對生命負責;公權力機關應慎重對待不同學術觀點和言論,防止將民事糾紛刑事化。

法制日報四問

目前,“譚秦東損害鴻茅藥酒商品聲譽案”正在依法辦理之中。由此事引發的思考也在繼續,其中一個關鍵問題是,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背景下,企業如何在法治軌道上健康發展?

一問:企業緣何敢置法律於不顧

“譚秦東損害鴻茅藥酒商品聲譽案”的一個焦點,就是鴻茅藥酒的產品宣傳問題。

據媒體梳理,近10年來,鴻茅藥酒廣告曾被25個省市級食藥監部門通報違法,違法次數達2630次,被暫停銷售數十次。

4月16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在對此事進行回應時也明確提出,責成企業對近五年來各地監管部門處罰其虛假廣告的原因及問題對社會作出解釋。

實際上,對於食藥品廣告,相關法律法規早有明確規定。

廣告法明確規定,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說明治癒率或者有效率;與其他藥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醫療機構比較;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藥品管理法規定,藥品廣告不得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

問題在於,為何仍有企業置法律於不顧?

“企業在營商過程中長期存在不良經營行為,第一個原因是違法成本低,違法收益高於違法成本;第二個原因是執法確實存在監管漏洞、監管盲區。”中國人民大學教授、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副會長劉俊海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說。

二問:監管怎樣對法治建設負責

關於鴻茅藥酒,目前仍有諸多疑問。

不過,在處理這些疑問的同時,還有一個問題更值得社會關注:有關部門如何既支援企業發掘優勢、拓展市場,又能在企業出現違規違法苗頭時,及時提出科學建議、依法進行規範?

“企業應當受法律約束。政府監管部門應該一視同仁地履行監管職責,發現存在輕微違法行為時,可以提出警告,責令整改;如果發現嚴重違法問題,應該採取行政處罰措施,進行罰款、吊銷許可證、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等。”吳景明對《法制日報》記者說,監管部門不能在企業違法時視而不見,不能放任企業違法經營,“哪怕企業是納稅大戶,也不能超越法律。監管部門必須盡到自己的職責”。

對此,劉俊海認為,促進企業可持續健康發展,並不等於容忍企業有虛假廣告、虛假陳述等失信違法行為。有關監管部門應當匡正市場競爭秩序。

那麼,怎樣的監管才是對企業未來負責、對地方發展負責、對法治建設負責?

“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監管部門要做到‘放管服’。”劉俊海說,“第一方面是‘放’,政府部門要簡政放權壓縮行政許可,促進企業創新,提高產品品質和競爭力。第二方面是‘管’,政府部門要做好事中和事後監管。在市場失靈時,監管不能失靈,地方政府不能失靈。協力廠商面是‘服’,政府部門要服務于消費者保護,服務於企業發展,這兩者是並行不悖的。要優化營商法律環境,要一碗水端平。”

劉俊海認為,政府部門要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合法創新。發展和誠信並舉,更加注重誠信;公平和效率並舉,更加注重公平。一方面要保護企業合法權益,一方面要制止企業不法失信的行為。只有這樣,企業才可以可持續健康發展。

三問:企業怎樣擔當社會責任

企業可持續健康發展,需要政府部門依法保護、依法監管,但同時也回避不了企業自身的責任。

對於企業的自律,劉俊海提出了“一心二維三品四商五嚴六實”的理念,他認為這對企業健康發展極為重要:

“一心”要求企業對廣大消費者常懷感恩之心,真正把消費者視為自己的衣食父母;

“二維”要求企業和企業家的右腦要有盈利合理化思維、而非盈利最大化思維,左腦要有社會責任思維。企業一味強調盈利最大化,必然走向道德淪喪的深淵。社會責任思維意味著,企業不僅要做會賺錢、能賺錢、賺大錢的企業,更要成為消費者友好型的、廣受世人尊重的良心企業;

“三品”要求企業不但穩步提升產品品質,確保產品百分之百的安全,實現定價的合理化,不斷研發和創新,增強市場競爭力,也要注重提升企業的品質,更要注重提升企業背後的企業高管、控制股東和控制人的人品,他們的價值觀、世界觀、人生觀直接影響著企業的壽命;

“四商”要求企業要有不斷創新產品和服務的智商,要有不斷受廣大消費者發自內心的尊敬、信賴與信任的情商,要有自覺信仰與敬畏相關監管法律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法商,更要有自覺踐行相關行業最佳商業倫理的德商;

“五嚴”要求企業要有嚴格的產品安全標準、嚴格的品質控制體系、嚴格的售後服務體系、嚴格的內控體系與嚴格的問責體系。有些企業的產品安全標準外表非常光鮮,但束之高閣,徒有虛名。產品安全標準的不安全是最大的不安全。產品安全是否有保障,企業要自證清白,更要讓嚴格的制度體系落地生根;

“六實”要求企業夯實和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安全保障權、治理權與索賠權。企業的義務與消費者的權利互為表裡。為增強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企業必須心悅誠服地尊重和保障消費者的各項權利。

“希望企業慎獨自律,見賢思齊,擇善而從,自覺強化對消費者的社會責任感。市場失靈,監管不能失靈,我們不能容忍市場和監管雙重失靈的現象。只有實現監管轉型升級,消除監管漏洞、監管盲區,才能提升市場公信力,才能更好地提升消費者的幸福感、獲得感和安全感。”劉俊海說。

四問:公眾應如何看待企業不良行為

鴻茅藥酒事件背後的問題,不僅涉及監管及企業,更關係到群眾切身利益。公眾應如何看待一些企業的類似行為?

北京律師徐盈認為,當前市場上的確存在一些企業違法經營現象,但公眾應該看到,此類問題的存在並不代表所有企業都存在這些問題。應該說,多數企業都會堅守合法經營的底線。

“公眾應該看到,隨著全面依法治國的推進,相關部門的監管日趨嚴格,企業違法行為也能得到及時制止。”徐瑩說,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相信企業都會認識到這一點。只有在法治軌道上行事,企業才能獲得長足發展。因此,公眾應對市場有信心。

對此,上海律師王豔輝持認同態度。她認為,從實踐來看,一方面,企業的守法意識在不斷增強,因為只有依法經營才能真正在市場站住腳,真正有所發展;另一方面,消費者的依法維權意識不斷提高,這也倒逼企業必須守法經營,必須提供安全的產品或服務。

“另外,必須看到的是,對於各種新業態、新情況,法律在不斷完善,執法在日趨嚴格,企業的違法成本在不斷增加。”王豔輝說,從各個方面來看,企業違法空間正不斷被壓縮。因此,公眾對個別企業違法行為應理性看待,不能因個別企業的違法行為失去對整個市場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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