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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首例雲平臺傳播《我叫MT online》遊戲被訴侵權

現代人是生活在“雲端”的一代人。 我們所享受的很多網路服務是由開發者們將寫好的程式上傳到“雲”裡運行, 或是使用“雲”裡提供的服務。 雲平臺服務的廣度和深度便捷了我們的生活。 但是, 如果有人將侵權作品上傳到雲平臺運行獲利, 雲平臺需要承擔侵權責任麼?什麼是“通知+刪除+轉通知”規則?

今天下午, 國內首例雲平臺伺服器提供商阿裡雲被訴侵害《我叫MT online》遊戲作品侵權案在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開庭審理。 上訴人(原審被告)阿裡雲公司不服一審法院判決, 向北京知產法院提起上訴, 請求法院駁回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北京樂動卓越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北京知產法院受理該案後, 依法由副院長陳錦川、法官馮剛、法官宋鵬組成合議庭, 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陳錦川副院長是全國審判業務專家, 北京知產法院審委會專職委員。 馮剛法官為北京市審判業務專家, 北京知產法院審委會委員。 宋鵬為北京知產法院新生代青年法官。

阿裡雲被訴侵權

樂動卓越公司認為自己從權利人處獲得了對動畫《我叫MT》改編成遊戲的獨佔許可權, 並自主研發了手機遊戲軟體《我叫MT online》。 樂動卓越公司得知callmt.com網站提供《我叫MT暢爽版》遊戲, 該遊戲系侵權人非法複製《我叫MT online》遊戲的資料包, 通過callmt.com網站非法運營獲利。 經調查發現, 《我叫MT暢爽版》遊戲內容存儲于阿裡雲伺服器, 並通過該伺服器向用戶端提供遊戲服務。 樂動卓越公司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阿裡雲公司斷開連結並停止為《我叫MT暢爽版》遊戲繼續提供伺服器租賃服務, 並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及合理支出11 240元。

一審法院認定阿裡雲公司侵害了樂動卓越公司對涉案遊戲的資訊網路傳播權,

判決阿裡雲公司賠償樂動卓越公司經濟損失25萬元及訴訟合理支出11 240元。

二審庭審現場

北京知產法院開庭庭審過程中, 上訴人阿裡雲公司主要認為, 雲主機服務屬於底層技術服務, 不應當機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 不宜設定嚴苛的注意義務。 阿裡雲公司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 無不作為情形。 一審判決認定阿裡雲公司侵權一方面會導致阿裡雲公司及相關同行業經營者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關停伺服器, 可能影響網路運行安全, 另一方面會導致權利人放棄對直接侵權人的維權轉而起訴技術服務提供者, 最終阻礙伺服器租賃等基礎技術服務行業的發展。

阿裡雲公司認為, 一審法院將《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的“網路服務提供者”隨意擴大解釋為所有網路服務提供者, 關停伺服器不屬於《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的“必要措施”, 要求阿裡雲公司履行的“通知+刪除+轉通知”的義務, 沒有法律依據。 並且, 一審法院侵權對比軟體有誤差, 酌定賠償金過高。

綜上, 阿裡雲公司認為一審法院判決結果違反了利益平衡原則, 其判決的賠償金額沒有事實依據。 故請求判令撤銷一審判決, 改判駁回樂動卓越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樂動卓越公司二審答辯認為, 阿裡雲公司在應知其伺服器租賃使用者利用其網路侵害樂動卓越公司遊戲的資訊網路傳播權的情況下, 不積極採取刪除、遮罩、斷開連結等必要措施, 應認定其構成幫助侵權, 並就擴大部分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各方當事人在庭審中充分發表意見,圍繞以下焦點問題進行了激烈的辯論:

1、被上訴人主張的侵權軟體是否包括涉案遊戲的伺服器端部分?

2、被上訴人主張的侵權軟體的手機端下載來源?

3、上訴人被訴服務的性質?被訴行為能否適用《資訊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及《侵權責任法》?

4、被上訴人的兩次通知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

5、上訴人接到通知後是否應當採取關閉伺服器、通知服務物件或詢問通知人的措施?

6、上訴人是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以及賠償數額?

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封面圖來自網路搜索)

供稿:北京知產法院 汪舟 李陽

@京法網事

各方當事人在庭審中充分發表意見,圍繞以下焦點問題進行了激烈的辯論:

1、被上訴人主張的侵權軟體是否包括涉案遊戲的伺服器端部分?

2、被上訴人主張的侵權軟體的手機端下載來源?

3、上訴人被訴服務的性質?被訴行為能否適用《資訊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及《侵權責任法》?

4、被上訴人的兩次通知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

5、上訴人接到通知後是否應當採取關閉伺服器、通知服務物件或詢問通知人的措施?

6、上訴人是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以及賠償數額?

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封面圖來自網路搜索)

供稿:北京知產法院 汪舟 李陽

@京法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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