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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萬賄賂到底收沒收?面對嫌疑人辯解,檢察官這麼做……

原標題

一環扣一環, 檢方鎖定證據鏈

前不久, 江蘇省揚州市中級法院對江蘇省淮安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肖本明受賄案進行一審宣判, 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被全部採納。 一審法院鑒於肖本明具有坦白、全部退贓及立功等情節, 以犯受賄罪判處肖本明有期徒刑八年, 並處罰金50萬元。 肖本明表示服判不上訴。

檢察官在辦案中的扎實工作, 是該案得以順利辦理的重要因素。 近日, 辦案檢察官向筆者介紹了辦案的前前後後。

三個行賄人的影子

“我的受賄犯罪行為主要發生在我擔任清河區委書記期間”。

肖本明提到案件中關鍵的三個人物:兩個老闆, 一名司機。

江蘇省淮安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肖本明, 1965年出生, 1985年從學校畢業後, 在淮陰市農機公司工作, 兩年後進入淮陰市委組織部, 此後仕途可謂一帆風順。 33歲便任淮陰縣委常委、組織部長, 37歲任淮安市楚州區委副書記、區長, 40歲任淮安市清河區委書記, 46歲任淮安市委常委、市委秘書長, 曾兼任淮安市漣水縣委書記。

“我的受賄犯罪行為主要發生在我擔任清河區委書記期間。 ”辦案期間, 肖本明交代說。 這裡, 不得不提到案件中關鍵的三個人物:兩個老闆, 一名司機。 老闆一個叫常金談, 一個叫呂化, 司機是肖本明在任楚州區區長時就一直跟著他的錢客。

常金談是蘇南人,

肖本明認為他工程建設的理念和水準都高於當地, 因此, 很多園林綠化工程未經招投標就直接給他做。 常金談在肖本明的幫助下, 共承接到9個億左右的綠化工程。 為了説明常金談順利結算工程款, 肖本明“明修棧道, 暗度陳倉”, 將政府的很多土地“拍賣”給常金談, 為了確保常金談中標, 設置了嚴苛的條件, 甚至動用財政資金幫常金談交納保證金。 常金談“知恩圖報”, 先後通過肖本明的駕駛員錢客送給肖本明現金200萬元。

呂化剛開始是跟隨常金談做土方工程的, 但是他覺得綠化工程利潤更高, 所以, 也想自己承接園林綠化工程。 他跟肖本明不熟悉, 就想辦法接近肖本明的駕駛員錢客, 先籠絡錢客, 再通過錢客向肖本明行賄,

第一次就送100萬元現金。 肖本明在很多場合, 當著下屬的面誇讚呂化的工程做得好, 他的下屬就直接將工程交給呂化做。 呂化為了承接更多的工程, 再次通過錢客向肖本明行賄100萬元現金。 肖本明在眾多人物的圍獵下, 底線越來越模糊, 直至完全失守。

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5年, 肖本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為蘇州工業園區天由房地產有限公司及常金談、呂化等14家公司或個人在工程承接、工程款支付、土地徵用、員工子女就學、職務晉升等方面提供幫助。 2006年至2013年, 肖本明共收受上述公司投資人或個人所送人民幣580萬元及價值人民幣5000元的購物卡。

肖本明受賄案件呈現一定的特點:一是受賄時間持續較長, 從2006年至2013年, 時間持續較長;二是多數單筆受賄數額大,

單筆受賄金額從5000元至100萬元不等, 其中單筆受賄100萬元的有3次, 50萬元的有2次, 10萬元的有10次;三是行賄人身份相對集中, 除1人系部下, 涉及崗位調整和職務晉升外, 其餘均是公司或工程承包方, 他們或從事房地產開發, 或從事生產經營, 或涉及廠房搬遷, 或承接市政工程, 利益交換較為明顯。

受賄人心服口服

肖本明對於收受常金談200萬元、呂化200萬元的事實進行辯解, 一會兒說實際上沒收, 一會兒又說還是以偵查階段的供述為准, 檢察官以扎實證據回應。

審查起訴階段, 檢察官在訊問時, 肖本明雖然一再表示對偵查部門認定的犯罪事實基本無異議, 但就每節事實具體闡述時, 肖本明對於收受常金談200萬元、呂化200萬元的事實存在辯解,

一會兒說實際上沒收, 一會兒又說還是以偵查階段的供述為准。

檢察官意識到, 肖本明仍在思想鬥爭, 認罪態度存在反復, 如果庭前工作做得不到位, 其很可能在開庭時翻供, 影響庭審效果。 承辦人採取了“放水養魚”的策略, 通過多次提審, 全面聽取肖本明的辯解, 讓其充分闡述理由, 對於其不合理、自相矛盾的部分, 通過釋法說理讓其不能自圓其說, 對於可以通過證據補強的部分, 承辦人也做到心中有數。

“放水養魚”的第二招, 就是聽取辯護人意見。 通過聽取辯護人意見, 承辦人發現辯護人的意見和肖本明的辯解基本一致, 就是對於常金談、呂化的各200萬元, 在他們會見肖本明時, 肖本明表示沒有收到這400萬元,在偵查階段的有罪供述並非出於本意,因此,辯護人認為這兩節事實證據不足,不能予以認定。

通過“放水養魚”,承辦人對於本案的爭議焦點已經心中有數,並據此製作了詳細的答辯提綱,為庭審做了充分的準備。

針對肖本明的辯解,證據才是最有力的反擊。為了夯實證據,承辦人赴淮安,向常金談、呂化進行主證覆核,經詢問,兩人的證言內容與偵查階段的證言基本一致,且明確表示偵查階段的取證過程合法,均是自願、如實作證。承辦人又赴淮安市看守所,提審了因介紹賄賂等犯罪被羈押的錢客,作為這400萬元的關鍵證人,錢客也對偵查階段的供述表示認可。自此,承辦人對起訴更多了份把握。

在夯實證據後,承辦人再次和辯護人進行溝通,將補證情況和辯護人進行充分交流,爭取辯護人對這兩節受賄事實的認可。同時,再次赴看守所多次提審肖本明,告知其補證情況,希望其在認罪與僥倖之間不要再搖擺不定,並就法律規定、證據採信以及法律政策等方面對肖本明進行充分的釋法說理。

控辯交鋒:贓款去向不影響定罪

檢察官出庭公訴

雖然庭前控辯雙方已經進行了充分的溝通,但庭審是真正的交鋒,庭審時肖本明的辯護人仍對事實的認定提出了異議。

辯護人的辯護思路主要是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否定部分事實,將受賄數額從580.5萬元減至300萬元以下,從而降低法定刑。而肖本明為了表示良好的認罪悔罪態度,仍堅持自己在偵查階段的有罪供述,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無異議。

庭審現場

辯護人:肖本明和錢客在偵查階段均表明,錢客替常金談、呂化將錢送到肖本明家時,均是放在客廳地上,而沒有放到客廳桌上或沙發上,不符合常理。

公訴人:錢客作為肖本明的駕駛員,在送肖本明回家時,把人送進家裡、包放到門口便離開,符合其身份要求,否則,作為駕駛員,未經肖本明邀請,直接走進家中客廳才是不合常理。

辯護人:肖本明的妻子正常是在家的,而肖本明和錢客均表示,收這幾次大額現金時家裡沒人,也不符合常理。

公訴人:肖本明的妻子有自己的社會交往,不在家並不違反常理,而且,無論其是否在家,均不影響這兩個受賄事實的成立。

辯護人:呂化和錢客的證言均證實,第二筆100萬元是在2011年春節前送給肖本明的,而肖本明一直供述是2011年春節後收到的,因此,在受賄時間點上存在重大矛盾,應認定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公訴人:雖然行賄人和受賄人就行受賄的時間節點言詞上存在偏差,但就行受賄的基本事實供證一致,時間記憶上發生偏差也屬正常,並不存在根本性的矛盾,且有證人錢客的證言予以證實。同時,根據取款記錄及常金談的會計證言,常金談是在2011年春節前從會計處取得254萬元,因此,根據優勢證據原則,可以認定行受賄時間是2011年春節前。

辯護人:雖然有證據證明常金談、呂化在相應的時間段有大額取款記錄,但並不能證明該款項就是送給肖本明。由於二人均為工程承包人,相關款項可能在年底前支付了工人工資以及用於其他開支。

公訴人:這只是一種猜測,並沒有其他證據證明,而證人常金談、呂化明確表示,該款項通過錢客送給肖本明,錢客證實其經手送給肖本明,肖本明證實其收到款項,在行受賄的事實上,已經形成了證據鎖鏈,應當予以認定。

辯護人:呂化開始是跟在常金談後面做土方工程的,做的專案、賺的錢遠比常金談少,他反而在常金談之前送肖本明錢,而且送的錢和常金談一樣都是200萬元,不符合常理。

公訴人:儘管在肖本明的關心下,常金談承接市政工程在呂化之前,賺的錢也比呂化多,但這和行賄數額、行賄時間並沒有必然聯繫。常金談和呂化沒有就向肖本明行賄商議過,是二人的各自單獨行為,因此,沒有比較的基礎。

辯護人:本案的贓款去向未能全部查清,不能排除部分款項肖本明未收到的可能。

公訴人:因為本案的實際情況,行賄人行賄時送的是現金,肖本明收受賄賂後也是以現金方式處理贓款,均沒有帳冊可查,因此,偵查部門未能全部查清贓款去向。但是,受賄犯罪的本質是權錢交易,只要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收受了他人財物,並為他人謀取利益即成立犯罪,不受贓款去向是否查清的影響。

最終,肖本明表示認罪服法,對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和認定的罪名均無異議,願意配合司法機關,動員親屬在一審判決前退出全部犯罪所得。2017年12月25日,江蘇省揚州市中級法院就本案進行一審宣判,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被全部採納。一審法院鑒於肖本明具有坦白、全部退贓及立功等情節,以犯受賄罪判處肖本明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50萬元。肖本明表示服判不上訴。

公訴人說案

江蘇省揚州市檢察院副檢察長

李秋航

犯罪嫌疑人肖本明犯罪原因有三。一是放棄黨性修養,逐步跨越紅線。他自述,第一次收錢是1995年到鄉鎮掛職時,一村幹部送其500元,其立即向副書記報告,請求幫助退錢。在擔任團市委書記時,一次收了別人2000元,被妻子批評,但瞞著不退。收受馮超所送10萬元的時候,被馮超“別人也是這樣,我掙大錢,也給別人分些”的話所震撼,從而更加放鬆了對自己的要求。正是因為其沒能堅守底線,逐步跨越紅線,最終淪為金錢的俘虜,滑入犯罪的深淵。二是工作獨斷專行,辦事不講程式。清河新區大部分工程不經招投標程式,通過議標,或者設定一些特別條件,便可以決定工程由誰去做。一個工程幹了一半,如果不滿意,會立即將承建人趕走,重新設計,重新選擇承建人。如對下屬工作不滿意,會當著眾人的面不留情面一頓批評。由於肖本明辦事不講程式,人為因素過多,給其腐敗留下了可乘之機。三是法律意識淡薄,缺乏對身邊人約束。肖本明的駕駛員錢客跟隨其好多年,兩人互相瞭解,用肖本明自己的話說“有的事情駕駛員錢客做得了一半的主,我對他有愛、有恨、有怕”。常金談、呂化等人正是看中錢客和肖本明的關係,通過平時的吃吃喝喝、送煙送酒,不斷接近、討好錢客,先讓錢客在肖本明面前多說好話,提出關心,再由錢客轉送行賄款。

在受賄案件中,多數情況下只有受賄人和行賄人“一對一”在場,有時行賄人還會缺席,由掮客轉送。犯罪嫌疑人歸案後,多在認罪與僥倖之間搖擺不定。作為公訴人,要用理性、平和的司法理念引導案件走向,一方面,對事實、證據進行認真審查,必要時對關鍵證據進行覆核,確保事實認定準確、庭審場面可控,從審查起訴到案件開庭,要穩操主動權;另一方面,要對案件當事人進行充分的釋法說理,既要用證據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僥倖心理,促使其認罪服法,又要和行賄人進行思想交流,確保其保持穩定的陳述。

來源 : 檢察日報

肖本明表示沒有收到這400萬元,在偵查階段的有罪供述並非出於本意,因此,辯護人認為這兩節事實證據不足,不能予以認定。

通過“放水養魚”,承辦人對於本案的爭議焦點已經心中有數,並據此製作了詳細的答辯提綱,為庭審做了充分的準備。

針對肖本明的辯解,證據才是最有力的反擊。為了夯實證據,承辦人赴淮安,向常金談、呂化進行主證覆核,經詢問,兩人的證言內容與偵查階段的證言基本一致,且明確表示偵查階段的取證過程合法,均是自願、如實作證。承辦人又赴淮安市看守所,提審了因介紹賄賂等犯罪被羈押的錢客,作為這400萬元的關鍵證人,錢客也對偵查階段的供述表示認可。自此,承辦人對起訴更多了份把握。

在夯實證據後,承辦人再次和辯護人進行溝通,將補證情況和辯護人進行充分交流,爭取辯護人對這兩節受賄事實的認可。同時,再次赴看守所多次提審肖本明,告知其補證情況,希望其在認罪與僥倖之間不要再搖擺不定,並就法律規定、證據採信以及法律政策等方面對肖本明進行充分的釋法說理。

控辯交鋒:贓款去向不影響定罪

檢察官出庭公訴

雖然庭前控辯雙方已經進行了充分的溝通,但庭審是真正的交鋒,庭審時肖本明的辯護人仍對事實的認定提出了異議。

辯護人的辯護思路主要是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否定部分事實,將受賄數額從580.5萬元減至300萬元以下,從而降低法定刑。而肖本明為了表示良好的認罪悔罪態度,仍堅持自己在偵查階段的有罪供述,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無異議。

庭審現場

辯護人:肖本明和錢客在偵查階段均表明,錢客替常金談、呂化將錢送到肖本明家時,均是放在客廳地上,而沒有放到客廳桌上或沙發上,不符合常理。

公訴人:錢客作為肖本明的駕駛員,在送肖本明回家時,把人送進家裡、包放到門口便離開,符合其身份要求,否則,作為駕駛員,未經肖本明邀請,直接走進家中客廳才是不合常理。

辯護人:肖本明的妻子正常是在家的,而肖本明和錢客均表示,收這幾次大額現金時家裡沒人,也不符合常理。

公訴人:肖本明的妻子有自己的社會交往,不在家並不違反常理,而且,無論其是否在家,均不影響這兩個受賄事實的成立。

辯護人:呂化和錢客的證言均證實,第二筆100萬元是在2011年春節前送給肖本明的,而肖本明一直供述是2011年春節後收到的,因此,在受賄時間點上存在重大矛盾,應認定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公訴人:雖然行賄人和受賄人就行受賄的時間節點言詞上存在偏差,但就行受賄的基本事實供證一致,時間記憶上發生偏差也屬正常,並不存在根本性的矛盾,且有證人錢客的證言予以證實。同時,根據取款記錄及常金談的會計證言,常金談是在2011年春節前從會計處取得254萬元,因此,根據優勢證據原則,可以認定行受賄時間是2011年春節前。

辯護人:雖然有證據證明常金談、呂化在相應的時間段有大額取款記錄,但並不能證明該款項就是送給肖本明。由於二人均為工程承包人,相關款項可能在年底前支付了工人工資以及用於其他開支。

公訴人:這只是一種猜測,並沒有其他證據證明,而證人常金談、呂化明確表示,該款項通過錢客送給肖本明,錢客證實其經手送給肖本明,肖本明證實其收到款項,在行受賄的事實上,已經形成了證據鎖鏈,應當予以認定。

辯護人:呂化開始是跟在常金談後面做土方工程的,做的專案、賺的錢遠比常金談少,他反而在常金談之前送肖本明錢,而且送的錢和常金談一樣都是200萬元,不符合常理。

公訴人:儘管在肖本明的關心下,常金談承接市政工程在呂化之前,賺的錢也比呂化多,但這和行賄數額、行賄時間並沒有必然聯繫。常金談和呂化沒有就向肖本明行賄商議過,是二人的各自單獨行為,因此,沒有比較的基礎。

辯護人:本案的贓款去向未能全部查清,不能排除部分款項肖本明未收到的可能。

公訴人:因為本案的實際情況,行賄人行賄時送的是現金,肖本明收受賄賂後也是以現金方式處理贓款,均沒有帳冊可查,因此,偵查部門未能全部查清贓款去向。但是,受賄犯罪的本質是權錢交易,只要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收受了他人財物,並為他人謀取利益即成立犯罪,不受贓款去向是否查清的影響。

最終,肖本明表示認罪服法,對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和認定的罪名均無異議,願意配合司法機關,動員親屬在一審判決前退出全部犯罪所得。2017年12月25日,江蘇省揚州市中級法院就本案進行一審宣判,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被全部採納。一審法院鑒於肖本明具有坦白、全部退贓及立功等情節,以犯受賄罪判處肖本明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50萬元。肖本明表示服判不上訴。

公訴人說案

江蘇省揚州市檢察院副檢察長

李秋航

犯罪嫌疑人肖本明犯罪原因有三。一是放棄黨性修養,逐步跨越紅線。他自述,第一次收錢是1995年到鄉鎮掛職時,一村幹部送其500元,其立即向副書記報告,請求幫助退錢。在擔任團市委書記時,一次收了別人2000元,被妻子批評,但瞞著不退。收受馮超所送10萬元的時候,被馮超“別人也是這樣,我掙大錢,也給別人分些”的話所震撼,從而更加放鬆了對自己的要求。正是因為其沒能堅守底線,逐步跨越紅線,最終淪為金錢的俘虜,滑入犯罪的深淵。二是工作獨斷專行,辦事不講程式。清河新區大部分工程不經招投標程式,通過議標,或者設定一些特別條件,便可以決定工程由誰去做。一個工程幹了一半,如果不滿意,會立即將承建人趕走,重新設計,重新選擇承建人。如對下屬工作不滿意,會當著眾人的面不留情面一頓批評。由於肖本明辦事不講程式,人為因素過多,給其腐敗留下了可乘之機。三是法律意識淡薄,缺乏對身邊人約束。肖本明的駕駛員錢客跟隨其好多年,兩人互相瞭解,用肖本明自己的話說“有的事情駕駛員錢客做得了一半的主,我對他有愛、有恨、有怕”。常金談、呂化等人正是看中錢客和肖本明的關係,通過平時的吃吃喝喝、送煙送酒,不斷接近、討好錢客,先讓錢客在肖本明面前多說好話,提出關心,再由錢客轉送行賄款。

在受賄案件中,多數情況下只有受賄人和行賄人“一對一”在場,有時行賄人還會缺席,由掮客轉送。犯罪嫌疑人歸案後,多在認罪與僥倖之間搖擺不定。作為公訴人,要用理性、平和的司法理念引導案件走向,一方面,對事實、證據進行認真審查,必要時對關鍵證據進行覆核,確保事實認定準確、庭審場面可控,從審查起訴到案件開庭,要穩操主動權;另一方面,要對案件當事人進行充分的釋法說理,既要用證據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僥倖心理,促使其認罪服法,又要和行賄人進行思想交流,確保其保持穩定的陳述。

來源 : 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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