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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說法:騙!騙!騙!被騙婚領了證的我,怎麼恢復單身?

開開心心結婚

莫名其妙離婚

我怎麼就這麼慘!!

還沒遇到真愛就變成了

“二手男”

被騙婚的我

能正常恢復單身嗎?

說法君為您解答!

1Q1

去年被騙婚, 那個女的在逃, 目前頭目抓到了, 上個月已經判刑, 由於我跟那個女的領了結婚證, 我可以恢復單身而不是離婚嗎?今天剛拿到判決書, 法院說去當地民政局撤銷就好了, 需要什麼資料他們提供, 這樣可以嗎, 謝謝!

A1:

您好, 您和女方已經辦理了結婚登記, 如果是想解除婚姻關係是必須辦理相應離婚手續的。 具體如何解除婚姻關係就本案問題作如下分析。

首先, 雖然女方婚姻詐騙, 但根據您的描述並不清楚女方是否用了自己的真實身份資訊進行婚姻登記。 如果女方未使用真的身份資訊和您辦理結婚證, 婚姻登記部門未盡到謹慎審查婚姻登記證件和證明材料的義務, 導致不符合婚姻登記條件的雙方進行了婚姻登記。

因此, 婚姻登記部門辦理婚姻登記並頒發結婚證的行為無效, 您可以直接請求婚姻登記機關撤銷登記。

其次, 如果女方是使用真實的身份資訊進行登記。 女方已經被認定為婚姻詐騙, 但是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相關規定, 欺詐婚姻並非是婚姻無效或可撤銷的法定事由。 但締結婚姻是需要雙方完全自願的, 而您是在被欺騙意識不自由的情況下與對方辦理的結婚登記, 該行為並非是真實的自願行為。 所以雙方締結婚姻的基礎已經不復存在, 繼續承認該婚姻關係勢必會給作為受害人的您造成更大傷害。 因此您可以拿著法院關於女方詐騙婚姻的判決書, 請求婚姻登記機關撤銷登記。

最後, 無論您是依照以上哪種情況請求撤銷婚姻登記的, 如果婚姻登記機關拒絕, 您都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定, 依法申請行政覆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2

Q2

農村, 男, 2017年4月舉辦婚禮, 婚前給女方彩禮12萬, 其他合計約14萬。 婚後經常生氣, 女方常放話不願繼續生活。 六月懷孕後經查孩子正常, 7月女方擅自做流產。 8月底女方未通知任何人獨自往沿海打工, 未領結婚證。 實難繼續生活, 打算分開, 因彩禮及結婚耗盡男方家多年積蓄, 想要回部分彩禮, 可行否?

A2:

您好, 根據您的描述您是可以要求女方返還彩禮的。 彩禮具體返還多少雙方可以協商, 如果協商不好您還可以提起訴訟。

首先, 您和女方共同生活了大概四個月左右, 且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支付彩禮的一方請求對方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 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雖然您們舉辦過婚禮, 但是雙方並未辦理婚姻登記, 因此您可以請求對方返還財產。 但是根據您的描述, 雙方雖未領證但確已在一起共同生活, 因此也應當考慮此情況, 對女方應返還的彩禮酌情予以減少。

另外, 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 經查明給付彩禮方因婚前給付導致生活困難的, 給付人向法院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 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此規定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登記結婚後尚可因此請求返還彩禮, 那您沒有登記結婚出現此種情況的, 當然可以請求對方返還財產。 當然, 對於您因支付彩禮導致生活難無以為繼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 比如是否因支付彩禮而負債累累, 是否有穩定的收入, 家中是否是低保戶等以及其他能證明生活困難的相關證據。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結合您的情況, 您是可以和對方協商要求返還彩禮的, 如果協商不好還可以向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以上就是對您所問的詳細回答, 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3

Q3

與老公結婚兩年, 婚前男方付的房子首付, 貸款15年, 結婚時房子我老公已經付了快一年的貸款, 現在我們一起還房貸, 但房子名字是婆婆的,婆婆一生氣就說房子是她的,要攆我走,而我跟老公感情還不錯,並沒有想過離婚。老公試著跟他溝通很多次,但不起作用,我該怎麼辦?如何用法律保護我的合法權益?

A3:

您好,因為不清楚您是想問婆婆攆您走如何處理還是想問房產的問題,接下來根據您的描述做如下分析:

首先,婚姻是您和您老公兩個人的事,無論是結婚或者離婚都應當雙方自願,其他人不得干涉。如果您的婆婆攆您走是想讓您和老公離婚,那婆婆的做法就違反了婚姻法的規定。如果您和您老公的關係不錯並沒有離婚的打算,只是婆媳關係不和,建議您和婆婆積極進行溝通交流。

婆媳矛盾在現在的家庭中是普遍存在的,所以您也應該正視這個問題,及時與婆婆交流溝通,避免婆媳矛盾激化。一家人和睦相處看似一件平常的小事也需要家庭成員的共同努力,希望您早日解決問題。

4

Q4

離婚後,公公擅自把房子賣的錢替兒子還賭債了,請問我能不能向公公追回房錢?

A4:

您好,如果該房款是男方父親或者男方的個人財產,那您是不能向他主張房款的。如果是離婚後尚未分配的夫妻共同財產,您可以要求對方返還屬於您的那部分財產。

首先,無論男方的賭債是否發生在婚姻存續期間,賭債都不應該由您來承擔。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活動中所負債務為個人債務,第三人向其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根據您的描述您和男方已經離婚,如果賣房款是夫妻共同財產但並未進行分配,男方父親未經您的同意將房款用來償還男方的個人債務則屬於無權處分,你可以請求男方父親返還房款中屬於您的那一部分。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最後,如果該房款或房子已經判決部分或者全部歸女方所有,但是男方並未履行,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男方所應歸還給女方的房款。如果雙方離婚協定上約定該房款部分或全部屬於女方所有,男方未履行,那您可以請求對方返還。如果對方拒絕履行離婚協議的,你還可以向您當地的法院提起訴訟。

以上就是對您所提問題的全部解答,希望能説明到您。

5

Q5

一對夫婦已亡20多年,生養4女,外嫁且戶口已遷出本村。該夫婦申請了五保戶,領取五保戶補助。老房子推到後,女兒是否有權在原址上重建房子。

A5:

您好,根據您的描述,該夫婦的女兒是不可以將老房子推倒重新蓋房的,接下來即為您詳細解答。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第二款、第六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農村的宅基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農村村民住宅用地,宅基地的使用權由符合條件的村民享有。當享有宅基地使用權的村民死亡,其宅基地使用權並不當然由其繼承人繼承。若其繼承人想要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則應根據法定程式進行申報、審核和批准。

需要說明的是,四個女兒已經不是宅基地所在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該村集體宅基地使用權不能主張權利。四個女兒作為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取得該房屋所有權,並為行使該房屋所有權的需要而可有限地使用該宅基地,即該房屋所有權只能在房屋實體存在期間行使,一旦房屋被拆除、意外毀損或年久自然垮塌,則其所有權消滅。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房屋權利人不能再在原房屋所占宅基地上重新建設房屋。因此可以明確的說,四個女兒是無權在舊屋被拆除後繼續在宅基地上蓋房的。以上即是對問題的詳細解答分析,希望能為您釋疑解惑。

來源|CCTV今日說法(微信號:cctvjrsf)

但房子名字是婆婆的,婆婆一生氣就說房子是她的,要攆我走,而我跟老公感情還不錯,並沒有想過離婚。老公試著跟他溝通很多次,但不起作用,我該怎麼辦?如何用法律保護我的合法權益?

A3:

您好,因為不清楚您是想問婆婆攆您走如何處理還是想問房產的問題,接下來根據您的描述做如下分析:

首先,婚姻是您和您老公兩個人的事,無論是結婚或者離婚都應當雙方自願,其他人不得干涉。如果您的婆婆攆您走是想讓您和老公離婚,那婆婆的做法就違反了婚姻法的規定。如果您和您老公的關係不錯並沒有離婚的打算,只是婆媳關係不和,建議您和婆婆積極進行溝通交流。

婆媳矛盾在現在的家庭中是普遍存在的,所以您也應該正視這個問題,及時與婆婆交流溝通,避免婆媳矛盾激化。一家人和睦相處看似一件平常的小事也需要家庭成員的共同努力,希望您早日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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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離婚後,公公擅自把房子賣的錢替兒子還賭債了,請問我能不能向公公追回房錢?

A4:

您好,如果該房款是男方父親或者男方的個人財產,那您是不能向他主張房款的。如果是離婚後尚未分配的夫妻共同財產,您可以要求對方返還屬於您的那部分財產。

首先,無論男方的賭債是否發生在婚姻存續期間,賭債都不應該由您來承擔。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活動中所負債務為個人債務,第三人向其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根據您的描述您和男方已經離婚,如果賣房款是夫妻共同財產但並未進行分配,男方父親未經您的同意將房款用來償還男方的個人債務則屬於無權處分,你可以請求男方父親返還房款中屬於您的那一部分。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最後,如果該房款或房子已經判決部分或者全部歸女方所有,但是男方並未履行,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男方所應歸還給女方的房款。如果雙方離婚協定上約定該房款部分或全部屬於女方所有,男方未履行,那您可以請求對方返還。如果對方拒絕履行離婚協議的,你還可以向您當地的法院提起訴訟。

以上就是對您所提問題的全部解答,希望能説明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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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一對夫婦已亡20多年,生養4女,外嫁且戶口已遷出本村。該夫婦申請了五保戶,領取五保戶補助。老房子推到後,女兒是否有權在原址上重建房子。

A5:

您好,根據您的描述,該夫婦的女兒是不可以將老房子推倒重新蓋房的,接下來即為您詳細解答。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第二款、第六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農村的宅基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農村村民住宅用地,宅基地的使用權由符合條件的村民享有。當享有宅基地使用權的村民死亡,其宅基地使用權並不當然由其繼承人繼承。若其繼承人想要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則應根據法定程式進行申報、審核和批准。

需要說明的是,四個女兒已經不是宅基地所在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該村集體宅基地使用權不能主張權利。四個女兒作為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取得該房屋所有權,並為行使該房屋所有權的需要而可有限地使用該宅基地,即該房屋所有權只能在房屋實體存在期間行使,一旦房屋被拆除、意外毀損或年久自然垮塌,則其所有權消滅。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房屋權利人不能再在原房屋所占宅基地上重新建設房屋。因此可以明確的說,四個女兒是無權在舊屋被拆除後繼續在宅基地上蓋房的。以上即是對問題的詳細解答分析,希望能為您釋疑解惑。

來源|CCTV今日說法(微信號:cctvjrs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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