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得少的幫喝得多的開車, 結果倆人一起進去了
4月2日晚, 小楊和小李及單位其他4名同事在濱江區自己單位邊上的一個燒烤攤上吃夜宵, 邊喝酒邊聊天。
吃完夜宵, 大家散場了。 小楊想著自己只喝了兩瓶啤酒和一兩左右白酒, 比小李喝得少, 而這時已經是晚上11點多了, 交警肯定也不會在了, 就主動提議幫忙開車, 小李欣然同意。
小楊就抱著僥倖的心理開著小李的車, 送他回家。
結果, 車子行駛到濱康路西興路口附近時, 被執勤民警查獲。 經現場酒精呼氣檢測, 小楊酒精含量為95mg/100mL;後經血液酒精含量檢測,
不僅如此, 濱江檢察院檢察官在對小楊審查期間, 發現小李明知小楊飲酒卻仍將自己的車輛提供給小楊駕駛這一細節, 建議對小李採取強制措施並移送審查起訴, 現小李也被採取強制措施。
檢察官:把自己的車主動交給醉酒的人開
這也是犯罪!
小楊醉酒後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 違相關法律規定, 依法應以危險駕駛罪定罪。
然而, 小李是否構成犯罪?答案是肯定的。
刑法所規定的危險駕駛罪屬於故意犯罪。 按照共同犯罪理論, 主觀上有共同故意, 客觀上有共同行為, 就可以構成共同犯罪。 雖然小李自己沒有駕駛車輛, 但他明知小楊飲酒卻仍將自己的車輛提供給小楊駕駛,
據悉, 這是杭州查處的首起主動將汽車交給醉酒的人駕駛而被一起追究刑責的案件。
檢察官提醒:第一, 自己喝酒後不開車;第二, 明知其他人喝酒時, 千萬不能把自己的車交給喝酒的人開, 也不能唆使他人酒後駕車, 否則會構成共犯。
(來源:杭州日報 編輯:木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