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範民警接處警和現場執法執勤行為,
大力提升執法規範化水準和執法監督強度,
不斷提升全域受案立案制度改革、刑事案件“兩統一”機制建設改革任務成效。
宜君縣公安局黨委高度重視執法記錄儀的使用管理,
強化措施,
健全制度,
依靠科技手段提升民警現場執法取證能力,
全面規範執法記錄儀使用管理,
形成了執法記錄儀民警配備全覆蓋、資訊保存無縫隙的資訊化取證方式,
推進了執法規範化建設不斷向縱深發展。
2016年10月13日,
宜君縣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崔同利同志在“每日一檢”點名會上要求,
全域民警要在嚴格落實公通字〔2016〕14號公安部關於印發《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訊記錄工作規定》通知的基礎上,
必須按照現場執法記錄儀“八必”原則,
明確全警必配、上班必帶、執勤必錄、處警必用、過程必全、資料必存、資訊必傳、投訴必查的執法記錄儀使用要求。
截至目前,
在1954起接處警的處置和819起案件的辦理中,
未受理一起公安行政覆議案件、行政訴訟和刑事覆議、覆核案件,
切實發揮了執法記錄儀在固定執法證據、加強執法監督、保障合法權益、提高執法品質等方面的作用,
構建了以民警為主體、以硬體管理為基礎、以資料管理為核心、以保密制度為底線的管理體系。
規範使用標準 為執法源頭全覆蓋記錄撰制“說明書”
根據公安部下發的《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訊記錄工作規定》,
宜君縣局結合自身實際,
制定出臺了《宜君縣公安機關執法記錄儀資訊管理系統應用和管理規定》以及《宜君縣公安局關於進一步規範使用執法記錄儀的通知》,
並拍攝了《宜君縣公安局現場執法記錄儀使用規範》視頻教學片,
對執法記錄儀適用範圍、記錄重點、存儲管理等方面進行明確規範,
使民警在使用過程中有章可循、有據可依,
變“憑經驗使用”為“按規範標準使用”。
一是明確使用範圍。
明確處置警情、巡邏盤查、現場糾違和當場處罰、搜查辨認扣押取證、行政強制執行及群體性事件等六類情形必須在執勤執法過程中使用執法記錄儀,
做到“出警必攜帶、處警必使用”,
確保源頭執法行為涵蓋到位,
實現對執法活動的全程記載,
做到所有執法活動都有據可查、所有執法活動都可回溯式管理。
二是突出記錄重點。
在記錄執法現場民警的全程處警、執法言行以及相關人、事、物、地情況,
確保內容客觀、完整的同時,
要求對當事人的言行及體貌特徵、現場處置言談內容、現場易滅失或事後難以獲取的證據等四類關鍵證據進行重點記錄,
確保執法記錄儀使用效能的最大化。
三是規範存儲管理。
對執法過程進行全程不間斷記錄,
自到達現場開展執法活動時開始,
至執法活動結束時停止;從現場帶回違法犯罪嫌疑人的,
應當記錄至將違法犯罪嫌疑人帶入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場所辦案區時停止。
以保證視頻資料的完整性,
且每段視音訊記錄不得少於5分鐘。
民警處警結束返回單位後,
24小時內上傳視音訊資料至執法記錄儀資訊管理系統。
要求案管員專人專管,
在對業務大類、業務細分、媒體等級、案件編號、資訊名稱等四項內容進行及時標注,
資訊名稱按照“年份+月份+執法日期+時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