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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每日一練:行政法(4.14)

【正確答案】 BC

【答案解析】 選項A錯誤。 《規章制定程式條例》第十三條第四款規定, 起草規章可以邀請有關專家、組織參加, 也可以委託有關專家、組織起草。

選項B正確。 《規章制定程式條例》第十五條規定, 起草的規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 有關機關、組織或者公民對其有重大意見分歧的, 應當向社會公佈, 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起草單位也可以舉行聽證會。 聽證會依照下列程式組織:(一)聽證會公開舉行, 起草單位應當在舉行聽證會的30日前公佈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和內容;(二)參加聽證會的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對起草的規章,

有權提問和發表意見;(三)聽證會應當製作筆錄, 如實記錄發言人的主要觀點和理由;(四)起草單位應當認真研究聽證會反映的各種意見, 起草的規章在報送審查時, 應當說明對聽證會意見的處理情況及其理由。

選項C正確。 《規章制定程式條例》第十四條規定, 起草規章, 應當深入調查研究, 總結實踐經驗, 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 聽取意見可以採取書面徵求意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

選項D錯誤。 《規章制定程式條例》第十九條規定, 規章送審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法制機構可以緩辦或者退回起草單位:(一)制定規章的基本條件尚不成熟的;(二)有關機構或者部門對規章送審稿規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較大爭議,

起草單位未與有關機構或者部門協商的;(三)上報送審稿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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