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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條|雲南:讓“太平官”“糊塗官”“庸懶官”無處遁形

4月13日, 雲南省紀委省監委發佈《關於對公職人員履職盡責情況加強監督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明確, 將突出對學習掌握理論政策、貫徹落實決策部署情況, 重點工作環節, 重點領域, 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進行重點監督。 著力整治影響雲南發展、群眾反映強烈的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等作風突出問題。 加大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領導人員的問責力度, 使公職人員在監督中行使職權, 堅決反對和糾正“太平官”“糊塗官”“庸懶官”等現象。

【監督重點】

突出對掌握理論政策等情況的監督

《意見》提出,

突出對以下情況進行監督:

對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 不認真學習, 不掌握精神實質和主要內容, 政治站位元不高, 表態多調門高、行動少落實差, 導致工作中出現偏差和失誤。

對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 不認真執行或選擇性執行, 未結合實際明確具體貫徹的措施、辦法和責任單位及時限;或者將上級或外地文件簡單照抄照搬, 導致貫徹落實工作流於形式, 無法實際操作。

對上級出臺的政策, 不及時研究部署、督促指導相關單位實施, 不主動向上級對口部門彙報對接具體專案和工作, 導致錯失利用政策發展機遇。

工作作風漂浮, 不細不實, 不熟悉本領域或職責範圍內工作的重要政策,

不掌握工作要求和方法, 不深入實際調查研究, 在履行崗位職責工作中, 不能有效組織帶領幹部群眾落實上級決策部署, 影響本地本單位工作推進和發展成效。

突出對決策等重點工作環節的監督

《意見》明確, 將突出對以下重點工作環節的監督:

決策環節——“三重一大”制度不健全, 沒有嚴格遵守科學、民主、依法決策的規定和程式, 不按照制度要求開展科學論證和評估、徵求有關方面或社會的意見、履行審批或招投標等有關程式等, 導致決策失誤或者決策不及時, 影響發展或造成損失。

管理實施環節——對事關本地本部門發展大局、工作全域的事項, 只注重前期規劃申報、創建、爭取機構編制等,

忽視後續的管理、升級和創新發展;習慣於“慢、拖、推、避”, 對須限時辦結的事項不按規定和要求辦理, 對上級交辦的事項不催不辦、不問不回、行動遲緩, 對一些複雜問題和矛盾敷衍塞責、推諉扯皮;未能全面履行職責, 不堅持問題導向, 回避本地本單位、本系統本行業存在的突出問題和矛盾, 未積極主動採取有力措施加以引導、規範、糾正、整治, 管理失控, 導致問題日積月累, 長期得不到解決。

專案策劃和審批環節——專案實施主體單位對相關政策和專案目標瞭解掌握不清晰, 沒有根據上級決策謀劃專案、制定具體實施措施。 缺乏工作的主動性, 抓專案只停留在口頭上, 未能按有關規定開展前期工作, 造成專案難以審批落地;行業管理職能機構怕擔責、不履責,

只片面地以限制性要求來否定專案, 而不在立項、選址、用地、環評及其他審批要件等方面去指導幫助工作, 推諉扯皮。

資金保障環節——資金主管部門不及時按計劃撥付, 影響資金使用效率;對上級撥付的資金, 不注重工作銜接和跟蹤問效, 工作推進不力、專案實施緩慢, 導致資金沉澱, 甚至上級收回專項支持資金。

突出對扶貧等重點領域的監督

《意見》還明確, 將對扶貧、基礎設施建設等重點領域進行監督:

扶貧領域——領導組織脫貧攻堅工作的作風不嚴不實, 甚至搞數位脫貧、虛假脫貧及形象工程;在扶貧資金管理使用中出現貪污挪用、截留私分、優親厚友、虛報冒領、雁過拔毛、強佔掠奪以及虛報項目、套取騙取等向扶貧資金“動乳酪”的行為。

基礎設施建設領域——對資金短缺、征地拆遷、較輕影響的氣候因素等施工中遇到的一些問題, 不協調、不解決、不克服, 導致投資計畫完不成, 工程建設專案不能如期建成並發揮作用。

專項整治領域——落實“破”“立”結合推進“三去一降一補”決策部署不力, 導致調結構、增後勁的政策措施長期不能落地落實;整治旅遊市場秩序態度不堅決、措施不落實, 導致出現重大負面輿情事件或旅遊景區被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甚至被摘牌。

防範化解重大風險領域——風險防控責任和政策措施落實不到位, 導致金融、政府債務、國有企業債務風險增大或得不到及時化解。

生態環保領域——實行河長制、湖長制後主責部門不充分履行責任,對決策事項執行不力、久拖不辦,不主動發現、報告和處置問題;地方領導和主管部門沒有按照有關要求對私挖濫采、違規排放、面源污染、黃標車等問題進行治理,監管部門履職不到位,導致生態環境遭受破壞、品質下降,完不成國家下達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任務。

安全生產領域——不落實各項主體責任,不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疏於安排部署和監管檢查,安全隱患排查和整改不及時,安全事故處置預案針對性不強、不完善,安全崗位培訓不到位,導致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造成相應損失和影響。

改善營商環境領域——對符合產業政策方向、綠色環保要求的專案和投資,在落實政策和提供服務等方面,辦理拖遝、吃拿卡要,地方保護主義作祟,對企業反映的問題和困難,不按照職責要求去協調解決,導致專案長期談而不決、決而不行,甚至由此出現專案易地落戶落地的情況。

公共服務領域——落實幼有所育、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不力,對群眾要求兌現政策、辦證辦照、申請、訴求、諮詢、信訪等關係群眾切身利益的事項,未認真履行辦理、答覆、協調、報告等職責,甚至曲解政策、編造藉口、推卸責任,敷衍和刁難群眾,導致引發矛盾,群眾意見較大或引發負面輿情事件。

突出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監督

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意見》也明確了監督內容:

主管部門習慣當“傳遞手”,難辦的事就往上推或者往下推,將履責變推責;以傳達代替部署,以簽訂責任書來代替具體工作落實;對下級上報的請示事項不及時辦理、協調和答覆;不到困難較多、情況複雜、矛盾集中的地方去指導下級和基層開展工作等,導致上級決策部署不能夠有效推進貫徹,工作不能得到層層落實。

承辦單位“等靠要”思想嚴重,不顧辦理品質,不及時提出擬辦意見並報批,甚至出現重大失誤,造成損失和不良影響;該及時辦理的無故拖延,導致工作貽誤;壓件不辦、不回復,甚至吃拿卡要、以權謀私,違反紀律和法律。

實施主體單位不組織研究吃透要求和精神,不結合本地實際具體組織實施,或者打折扣、搞變通,影響整體發展;怕擔責、怕“出事”,在本職工作中遇到矛盾和困難就推諉不辦;在實施過程中檢查、協調、督促工作不力,導致不能按時完成目標任務。

各級機關和單位履行監督和監管職責不力,應該發現的問題沒有發現,發現問題後不處置、不報告,監督對事對人不具體,問責追責寬鬆軟,導致督促和震懾作用得不到發揮。

領導崗位人員不落實領導責任,只追求不“出事”,缺乏改革創新發展的舉措;對自身職責定位不清,對分管事項不清楚就決策,報審的文件不審閱就簽批;對難題不指導、不協調、不解決,重點工作難以推進,甚至在位不在崗、在崗不盡責,導致貽誤工作推進,影響事業發展。

中層管理崗位人員不掌握情況,不落實請示報告制度;對領導決策不細化、不落實,對上報事項不研究、不把關,對會商辦理的事項不對接、不協調,導致上情下達、下情上傳不暢,影響工作正常運轉。

基層執行崗位人員沒有嚴格落實首問首辦負責、服務承諾、現場答覆、限時辦結等相關規定;在一線組織實施的負責人員,沒有履職盡責,導致工作延誤、群眾滿意度不高。

【調查處理】

失職失責情節嚴重給予警告記過等處分

在調查處理方面, 省紀委省監委明確,對於不認真學習貫徹黨的理論、方針政策和上級決策部署,導致不能充分履職和正確履職,情節較輕的,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誡勉直至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問責。

對於在各工作環節、各工作領域和不同層級崗位履職盡責不力、貽誤工作,影響上級決策部署及時貫徹、政策專案資金落地落實、目標任務如期完成等,情節較輕的,通過紀律檢查建議書、監察建議書、巡視巡察意見回饋等指出問題、督促整改;情節較重或拒不整改的,給予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問責;情節嚴重,造成損失及不良影響的,給予黨內警告或者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同時可視情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等政務處分。

對於履職盡責不力、失職失責,造成損失和不良影響、損害管理服務物件和群眾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問責;情節較重的,給予黨內警告或者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同時可視情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等政務處分。

對於履職中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或涉嫌職務違法,造成損失和不良影響,情節較輕的,給予黨內警告或者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同時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等政務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同時作出降級、撤職等政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同時作出開除的政務處分。

對涉嫌職務犯罪,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對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調查處置公職人員履職不力、失職失責的典型問題,要及時點名道姓公開通報曝光。

《意見》要求,2018年第二季度,省、州(市)、縣(市)區紀委、監委和各級派駐(出)機構要對2017年以來收到的、向下級交辦和其他部門轉辦的反映公職人員履職不力、失職失責問題線索進行一次“大起底”。

此外,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履職不力、失職失責嚴重問題要實行立項專辦,專門登記建檔,實行優先辦理,及時作出結論,嚴肅進行處理。

生態環保領域——實行河長制、湖長制後主責部門不充分履行責任,對決策事項執行不力、久拖不辦,不主動發現、報告和處置問題;地方領導和主管部門沒有按照有關要求對私挖濫采、違規排放、面源污染、黃標車等問題進行治理,監管部門履職不到位,導致生態環境遭受破壞、品質下降,完不成國家下達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任務。

安全生產領域——不落實各項主體責任,不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疏於安排部署和監管檢查,安全隱患排查和整改不及時,安全事故處置預案針對性不強、不完善,安全崗位培訓不到位,導致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造成相應損失和影響。

改善營商環境領域——對符合產業政策方向、綠色環保要求的專案和投資,在落實政策和提供服務等方面,辦理拖遝、吃拿卡要,地方保護主義作祟,對企業反映的問題和困難,不按照職責要求去協調解決,導致專案長期談而不決、決而不行,甚至由此出現專案易地落戶落地的情況。

公共服務領域——落實幼有所育、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不力,對群眾要求兌現政策、辦證辦照、申請、訴求、諮詢、信訪等關係群眾切身利益的事項,未認真履行辦理、答覆、協調、報告等職責,甚至曲解政策、編造藉口、推卸責任,敷衍和刁難群眾,導致引發矛盾,群眾意見較大或引發負面輿情事件。

突出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監督

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意見》也明確了監督內容:

主管部門習慣當“傳遞手”,難辦的事就往上推或者往下推,將履責變推責;以傳達代替部署,以簽訂責任書來代替具體工作落實;對下級上報的請示事項不及時辦理、協調和答覆;不到困難較多、情況複雜、矛盾集中的地方去指導下級和基層開展工作等,導致上級決策部署不能夠有效推進貫徹,工作不能得到層層落實。

承辦單位“等靠要”思想嚴重,不顧辦理品質,不及時提出擬辦意見並報批,甚至出現重大失誤,造成損失和不良影響;該及時辦理的無故拖延,導致工作貽誤;壓件不辦、不回復,甚至吃拿卡要、以權謀私,違反紀律和法律。

實施主體單位不組織研究吃透要求和精神,不結合本地實際具體組織實施,或者打折扣、搞變通,影響整體發展;怕擔責、怕“出事”,在本職工作中遇到矛盾和困難就推諉不辦;在實施過程中檢查、協調、督促工作不力,導致不能按時完成目標任務。

各級機關和單位履行監督和監管職責不力,應該發現的問題沒有發現,發現問題後不處置、不報告,監督對事對人不具體,問責追責寬鬆軟,導致督促和震懾作用得不到發揮。

領導崗位人員不落實領導責任,只追求不“出事”,缺乏改革創新發展的舉措;對自身職責定位不清,對分管事項不清楚就決策,報審的文件不審閱就簽批;對難題不指導、不協調、不解決,重點工作難以推進,甚至在位不在崗、在崗不盡責,導致貽誤工作推進,影響事業發展。

中層管理崗位人員不掌握情況,不落實請示報告制度;對領導決策不細化、不落實,對上報事項不研究、不把關,對會商辦理的事項不對接、不協調,導致上情下達、下情上傳不暢,影響工作正常運轉。

基層執行崗位人員沒有嚴格落實首問首辦負責、服務承諾、現場答覆、限時辦結等相關規定;在一線組織實施的負責人員,沒有履職盡責,導致工作延誤、群眾滿意度不高。

【調查處理】

失職失責情節嚴重給予警告記過等處分

在調查處理方面, 省紀委省監委明確,對於不認真學習貫徹黨的理論、方針政策和上級決策部署,導致不能充分履職和正確履職,情節較輕的,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誡勉直至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問責。

對於在各工作環節、各工作領域和不同層級崗位履職盡責不力、貽誤工作,影響上級決策部署及時貫徹、政策專案資金落地落實、目標任務如期完成等,情節較輕的,通過紀律檢查建議書、監察建議書、巡視巡察意見回饋等指出問題、督促整改;情節較重或拒不整改的,給予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問責;情節嚴重,造成損失及不良影響的,給予黨內警告或者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同時可視情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等政務處分。

對於履職盡責不力、失職失責,造成損失和不良影響、損害管理服務物件和群眾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問責;情節較重的,給予黨內警告或者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同時可視情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等政務處分。

對於履職中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或涉嫌職務違法,造成損失和不良影響,情節較輕的,給予黨內警告或者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同時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等政務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同時作出降級、撤職等政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同時作出開除的政務處分。

對涉嫌職務犯罪,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對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調查處置公職人員履職不力、失職失責的典型問題,要及時點名道姓公開通報曝光。

《意見》要求,2018年第二季度,省、州(市)、縣(市)區紀委、監委和各級派駐(出)機構要對2017年以來收到的、向下級交辦和其他部門轉辦的反映公職人員履職不力、失職失責問題線索進行一次“大起底”。

此外,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履職不力、失職失責嚴重問題要實行立項專辦,專門登記建檔,實行優先辦理,及時作出結論,嚴肅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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