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能證明譚某網帖是鴻茅藥酒經銷商退貨唯一、直接的原因, 否則很難將這部分損失歸因於譚某。
在全國輿論一片譁然的情況下, 涼城縣公安局主動進行回應值得肯定。 不過, 相信看過這份通報的人, 並不能因此打消心中的疑慮。 且不論具體的案情, 僅就程式來說, 案件尚未起訴到法院, 公安機關就直接向社會公開宣稱譚某“犯罪事實清楚, 證據確實充分”, 明顯超越了角色分際。 須知, 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此外, 公安機關的這份通報反復提到檢察機關,
損害商品聲譽罪在刑法上有非常嚴格的界定。 根據我國《刑法》, 只有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 損害他人的商品聲譽, 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方才可能夠罪。
根據公安機關的通報, 相關部門應當是以“致多家經銷商退貨退款, 給鴻茅國藥股份有限公司造成重大損失”,
據媒體報導, 譚某網帖中關於醫學描述的部分可以在權威雜誌或網站上查詢,
另據媒體報導, 譚某網帖點擊總數不足五千次, 傳播範圍極其有限。 那些經銷商果真都是因為看到譚某的這篇網帖才決定退貨的嗎?作為一家在各路媒體上狂轟濫炸的公司, 擁有遍佈全國的經銷商網路, 正常情況下也都會有經銷商退貨的情況發生。 除非能證明譚某網帖是經銷商退貨唯一、直接的原因, 否則很難將這部分損失歸因於譚某。
鴻茅藥酒是甲類非處方藥, 不同於一般的酒或保健品,
評價商品與損害商譽之間存在嚴格的區別。 商品聲譽源于市場經濟下消費者的不斷質疑、對比和驗證, 經由不特定消費者的理性選擇得以逐步積累, 經不起批評或質疑的所謂商譽恐怕也經不起市場和時間的考驗。
法律植根於生活的需要, 其優先價值永遠是保護人的自由和權利。 在公眾看來, 這位元醫生僅僅在網路上發表一篇吐槽文就遭致跨省抓捕、導致牢獄之災, 是否符合法律的立法意旨?
輿論不應當干預司法, 但司法應當在法治軌道上運行。 譚某案件的處理結果如何, 關係到公眾言論的空間和自由邊界, 而譚某網帖所反映的內容更關乎公眾健康, 有關方面在處理此案時理當慎之又慎。
文/鄧學平(律師) 編輯 肖隆平 實習生 楊林鑫 校對 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