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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吐槽”與鴻茅藥酒損失之間,是否存在直接因果聯繫?

除非能證明譚某網帖是鴻茅藥酒經銷商退貨唯一、直接的原因, 否則很難將這部分損失歸因於譚某。

在全國輿論一片譁然的情況下, 涼城縣公安局主動進行回應值得肯定。 不過, 相信看過這份通報的人, 並不能因此打消心中的疑慮。 且不論具體的案情, 僅就程式來說, 案件尚未起訴到法院, 公安機關就直接向社會公開宣稱譚某“犯罪事實清楚, 證據確實充分”, 明顯超越了角色分際。 須知, 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此外, 公安機關的這份通報反復提到檢察機關,

似乎在拉檢察機關為自己背書。 比如, 經檢察機關批准逮捕, 案件已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等。 但是,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 公安、檢察、法院有其各自的職能分工, 應當各負其責, 後一個環節並不必然能為前一個環節的合法性背書。 如今案件已經偵查終結, 檢察機關成了接盤俠, 身為法律監督機關的檢察院會如何處理, 將重新吸引全國的目光。

損害商品聲譽罪在刑法上有非常嚴格的界定。 根據我國《刑法》, 只有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 損害他人的商品聲譽, 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方才可能夠罪。

根據公安機關的通報, 相關部門應當是以“致多家經銷商退貨退款, 給鴻茅國藥股份有限公司造成重大損失”,

從而認定譚某涉罪的。 但這需要公安機關向公眾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譚某捏造了虛偽事實以及譚某的網帖與鴻茅國藥的損失之間存在直接因果聯繫。

據媒體報導, 譚某網帖中關於醫學描述的部分可以在權威雜誌或網站上查詢,

關於鴻茅國藥公司的描述部分轉自公開的報導, 有可能並非譚某自行“捏造”。 至於譚某的網帖內容是否屬於“虛偽事實”, 需要進行實驗驗證和科學判斷, 司法人員不能單憑鴻茅國藥公司一方的說辭就下定結論。

另據媒體報導, 譚某網帖點擊總數不足五千次, 傳播範圍極其有限。 那些經銷商果真都是因為看到譚某的這篇網帖才決定退貨的嗎?作為一家在各路媒體上狂轟濫炸的公司, 擁有遍佈全國的經銷商網路, 正常情況下也都會有經銷商退貨的情況發生。 除非能證明譚某網帖是經銷商退貨唯一、直接的原因, 否則很難將這部分損失歸因於譚某。

鴻茅藥酒是甲類非處方藥, 不同於一般的酒或保健品,

其品質如何、功效如何關係到千家萬戶的生命健康和財產權利。 不論是根據《憲法》還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公眾都有質疑和批評的權利。 法律雖然保護合法的商品聲譽, 但絕不意味著公眾不可以對商品的品質和功效進行探討或批評。

評價商品與損害商譽之間存在嚴格的區別。 商品聲譽源于市場經濟下消費者的不斷質疑、對比和驗證, 經由不特定消費者的理性選擇得以逐步積累, 經不起批評或質疑的所謂商譽恐怕也經不起市場和時間的考驗。

法律植根於生活的需要, 其優先價值永遠是保護人的自由和權利。 在公眾看來, 這位元醫生僅僅在網路上發表一篇吐槽文就遭致跨省抓捕、導致牢獄之災, 是否符合法律的立法意旨?

輿論不應當干預司法, 但司法應當在法治軌道上運行。 譚某案件的處理結果如何, 關係到公眾言論的空間和自由邊界, 而譚某網帖所反映的內容更關乎公眾健康, 有關方面在處理此案時理當慎之又慎。

文/鄧學平(律師) 編輯 肖隆平 實習生 楊林鑫 校對 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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