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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男子欠債500多萬,妻子卻一分錢不用還!到底怎麼回事?

佛山南海的劉女士碰上一件頭痛的事

自己對丈夫的生意往來毫不知情

卻莫名被別人告上法庭

要求她和丈夫一起償還

經營期間欠下的500多萬債款

到底是怎麼回事?

配偶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所負債務——非共同債務

劉女士的丈夫黎先生于2012年3月與鄺先生發生鋅錠買賣交易, 收下貨款本金510多萬元。 因黎先生一直沒履行買賣協議, 鄺先生于2017年8月把黎先生及劉女士告至南海法院。 南海法院一審判決, 案涉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 劉女士應對債務承擔共同清償責任。

一審判決後, 劉女士對判決不服, 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訴。

劉女士表示:

自己與丈夫黎先生感情不和, 她從來沒有參與丈夫的生意, 丈夫亦從未把生意上的事情告知她。 一直以來, 丈夫做生意的收入僅用於丈夫自己的個人開銷, 而維持家庭開支靠的是劉女士自己在外打工賺取的工資收入。

在鄺先生起訴前, 劉女士對丈夫的生意往來毫不知情, 這宗糾紛的買賣協議書、承諾書等法律檔, 均是鄺先生與丈夫黎先生作為甲乙雙方簽訂的, 劉女士並未在檔中簽字, 且涉案鋅錠交易款是鄺先生直接支付給丈夫黎先生,

劉女士從不知曉這筆生意款項。

劉女士上訴後, 佛山中院圍繞本案爭議焦點“劉女士應否對案涉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對案件進行終審。

經審理查明, 案涉債務是黎先生與鄺先生進行鋅錠交易過程中產生的, 債務金額明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且鄺先生未能證明該債務系由黎先生、劉女士的共同生產經營行為所產生。

根據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關於:“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的規定, 佛山中院終審判決, 撤銷劉女士對丈夫黎先生債務承擔共同清償責任的判決。

由於一審法院判決在新規頒佈實施前, 佛山中院終審判決因新的司法解釋規定而改判, 一審判決不屬於錯誤判決。

另一邊, 黑龍江佳木斯的張女士

也跟上面的劉女士有著“相同”遭遇

但她拿到的卻是截然不同的判決

……

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

或基於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負債務

——屬共同債務

張女士的丈夫呂先生經營的鞋廠拖欠包裝公司貨款26萬多元, 經包裝公司多次催告,鞋廠拒不付清貨款,於是包裝公司把鞋廠告至南海法院。

經南海法院查明,鞋廠欠包裝公司貨款26萬多元。另外,鞋廠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是呂先生,呂先生未舉證證明其財產獨立於鞋廠,應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且呂先生和張女士是夫妻關係,涉訟債務發生在呂先生和張女士的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張女士亦曾參與鞋廠的經營,故認定涉訟債務是呂先生和張女士的夫妻共同債務,張女士應當對呂先生所負的本案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一審判決後,張女士對判決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訴。

張女士在二審庭審中陳述:

自己是家庭主婦,沒有參與公司經營,不應對丈夫呂先生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佛山中院經審理查明,呂先生、張女士二人家庭收入來源為呂先生投資經營的鞋廠,且張女士為家庭主婦,自己沒有其他收入來源,可以認為呂先生經營鞋廠的收益用於其與張女士的家庭生活。

在一審中,張女士陳述“以前在鞋廠工作”,而在二審庭審中卻陳述“沒有參與公司經營”,其前後陳述不一、存在矛盾,違反民事訴訟禁止反言的訴訟規則,法院對其二審所作陳述不予採信,確認其有參與鞋廠經營、知曉公司相關債務,另外張女士並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與呂先生二人夫妻財產採取的是約定財產制且包裝公司對此是知情的。

佛山中院終審認定,一審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關於:“債權人就婚姻關係續存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預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的規定,認定張女士應對丈夫呂先生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處理正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於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該新解釋系對在司法實踐中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具體適用作出了新的明確規定,新規定體現從源頭上控制糾紛,有利於強化公眾的市場風險意識,從而平衡保護債權人和未舉債夫妻一方的利益。

圖片來源央視財經。

新解釋強調了債權人的舉證證明責任,促使債權人要注意交易安全,在日常生產經營及生活中需盡到謹慎注意義務,對於大額債權債務實行“共債共簽”,即在債務形成時讓舉債一方的配偶共同簽字,為債權的實現提供更好的保障。

結婚過日子不是一個人的事

夫妻雙方應該坦誠相待

注意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你說對不對?

今日精選

來源 | 佛山中院

編輯 | 徐嘉楣

佛山日報社全媒體整理發佈

經包裝公司多次催告,鞋廠拒不付清貨款,於是包裝公司把鞋廠告至南海法院。

經南海法院查明,鞋廠欠包裝公司貨款26萬多元。另外,鞋廠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是呂先生,呂先生未舉證證明其財產獨立於鞋廠,應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且呂先生和張女士是夫妻關係,涉訟債務發生在呂先生和張女士的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張女士亦曾參與鞋廠的經營,故認定涉訟債務是呂先生和張女士的夫妻共同債務,張女士應當對呂先生所負的本案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一審判決後,張女士對判決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訴。

張女士在二審庭審中陳述:

自己是家庭主婦,沒有參與公司經營,不應對丈夫呂先生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佛山中院經審理查明,呂先生、張女士二人家庭收入來源為呂先生投資經營的鞋廠,且張女士為家庭主婦,自己沒有其他收入來源,可以認為呂先生經營鞋廠的收益用於其與張女士的家庭生活。

在一審中,張女士陳述“以前在鞋廠工作”,而在二審庭審中卻陳述“沒有參與公司經營”,其前後陳述不一、存在矛盾,違反民事訴訟禁止反言的訴訟規則,法院對其二審所作陳述不予採信,確認其有參與鞋廠經營、知曉公司相關債務,另外張女士並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與呂先生二人夫妻財產採取的是約定財產制且包裝公司對此是知情的。

佛山中院終審認定,一審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關於:“債權人就婚姻關係續存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預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的規定,認定張女士應對丈夫呂先生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處理正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於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該新解釋系對在司法實踐中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具體適用作出了新的明確規定,新規定體現從源頭上控制糾紛,有利於強化公眾的市場風險意識,從而平衡保護債權人和未舉債夫妻一方的利益。

圖片來源央視財經。

新解釋強調了債權人的舉證證明責任,促使債權人要注意交易安全,在日常生產經營及生活中需盡到謹慎注意義務,對於大額債權債務實行“共債共簽”,即在債務形成時讓舉債一方的配偶共同簽字,為債權的實現提供更好的保障。

結婚過日子不是一個人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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