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正文

先因盜竊獲罪又因醉駕肇事 撤銷緩刑前罪後罪數罪並罰

被告人菅某曾因盜竊罪被法院判處緩刑5年, 不料他不知悔改竟又觸犯法律。 日前, 菅某因危險駕駛罪被中寧縣法院撤銷緩刑,

與前罪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3年, 並處罰金2.2萬元。

去年9月, 菅某和哥哥到海原縣做蔬菜生意, 二人因瑣事發生口角, 菅某一氣之下駕車離開海原。 途經小洪溝服務區, 菅某將車停在停車場, 獨自喝了二三兩白酒。 喝完酒, 菅某準備駕車離開時, 與旁邊停放的一輛轎車發生碰撞, 導致該車乘車人董某腿部受傷。 與董某同車的人急忙下車, 讓菅某將車趕緊挪開, 卻發現菅某滿身酒氣, 遂打電話報警。 隨後, 轄區高速交警到現場, 將菅某帶至中寧縣醫院進行抽血檢測。 經鑒定, 菅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64.30mg/100ml, 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

因菅某於2013年犯盜竊罪被陝西省定邊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 緩刑5年, 並處罰金2萬元, 此次犯危險駕駛罪,

菅某仍在緩刑考驗期內。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 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的, 應當撤銷緩刑, 對前罪和後罪數罪並罰。 因此, 中寧縣人民法院對菅某作出有期徒刑3年, 並處罰金2.2萬元的判決。

檢察官提示:我國刑法規定, 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 血液中酒精含量超過80mg/100ml, 即可構成危險駕駛罪, 判處拘役, 並處罰金。 醉駕入刑以來, “喝酒不開車, 開車不喝酒”的觀念逐漸深入人心, 可仍有不少人存有僥倖心理。 危險駕駛罪一旦成立, 就要吊銷駕駛證, 有公職的人員還要開除公職, 希望廣大駕駛人千萬不要以身試法。

來源丨寧夏法治報

同類文章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