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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廠爆炸牽出廢酸污染案

中國環境報記者 張銘賢 通訊員 孫繼增 石家莊報導由河北省晉州市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河北省首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近日在晉州市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

被告人張某、王某均犯污染環境罪、非法經營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數罪並罰分別執行有期徒刑8年6個月, 並分處罰金17萬元。 判決張某、王某共同賠償晉州市環保局處置廢酸的費用108.0140萬元。

此案的宣判, 標誌著河北個人污染環境而讓政府埋單的時代已經過去。

2016年9月8日, 晉州市東裡莊鎮北寺村一化工廠發生爆炸事故。 晉州市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這家化工廠有排放廢酸污染環境的行為,

可能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於2017年12月26日立案。

在河北省檢察院和石家莊市檢察院指導下, 晉州市檢察院進一步查明:2013年張某、王某合夥經營上述發生爆炸事故的化工廠, 非法生產並出售苦味酸和P酸牟利, 生產過程中將產生的廢酸抽到廠區東側滲坑。 經專業檢測, 滲坑內的廢液屬於危險廢物。

爆炸事故發生後, 晉州市政府成立了由環保局等部門參加的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組。

為防止引發次生災害、及時清除污染, 晉州市環保局委託專業環保技術服務單位處理這些危險廢物, 為此支付處理費108萬餘元。 晉州市檢察院認為, 張某、王某非法經營化工廠產生並排放廢酸,

嚴重污染環境, 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根據法律規定, 處理危險廢物的費用應由張某、王某共同承擔。

2018年1月3日, 晉州市檢察院依法對張某、王某向晉州市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請求法院判令二人賠償晉州市環保局墊付的處置費用108萬餘元。 1月24日, 晉州市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該案。 3月30日, 法院公開宣判, 除判決張某、王某應承擔的刑事責任外, 同時判決二被告人共同賠償晉州市環保局處置費用108.01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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