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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圖小利替人取錢,一不小心觸犯刑法

用銀行卡取錢本是生活中最平常的小事, 卻有人因為貪圖小利幫人取錢, 從而觸犯刑法被批捕。

4月12日, 保康縣檢察院依法對張某、李某二人以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

案件回顧

去年11月, 犯罪嫌疑人張某曾將自己的一張銀行卡賣給了楊某(另案處理), 楊某因取錢時輸錯密碼卡被凍結後, 聯繫張某幫其將此卡內的錢取出。

之後, 楊某主動聯繫張某, 告知張某的好友李某幫其取錢已獲報酬, 以此誘請張某幫自己取錢, 並給予5%的提成作為報酬。

張某同意後, 先後與李某多次採取在ATM機上跨行取款的方式, 取走楊某拿來的數張不同開戶行不同戶主卡內共計40余萬元。

兩人各取20余萬, 人均獲利2萬元。

犯罪嫌疑人張某、李某明知楊某提供銀行卡內的錢是非法所得, 仍然幫其取款, 幫助轉移, 從中牟利, 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312條, 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檢察官提醒

面對動動手指、跑跑腿就可以獲取高額報酬的機會, 一定要引起警惕, 避免自己的行為成為犯罪分子的幫兇, 違法而不自知。

檢察官說法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一個選擇性罪名, 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

因而, 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是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具體。

結合本案主觀上明知所持銀行卡內存款為非法所得, 而利用取款機幫助其轉移, 這種行為掩飾、隱瞞了犯罪所得的性質和來源, 妨害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來源 | 保康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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