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春暖花開的季節。 雙流小夥伴們是不是希望單位能組織員工一起出去遠足、踏春、旅遊領略遠方的詩和田野?
那麼問題來了:參加單位組織的春遊活動受傷了,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了七種應當認定工傷的情形, 第十五條規定了三種視同工傷的情形。 其中, 最典型的工傷情形為:“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
人社部發佈的《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規定:“職工在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中受到事故傷害的, 應當視為工作原因, 但參加與工作無關的活動除外。 ”
單位組織的春遊屬於單位活動, 旅遊期間受傷是否屬於工傷, 關鍵點在於單位組織的旅遊活動是否屬於工作原因。
隨著現代管理理念的轉變, 用人單位組織旅遊更多的是出於團隊建設的目的。 通過集體活動增強團隊凝聚力、調動員工工作積極性。 此類活動具有明顯的集體屬性, 應當視作是工作原因的延伸。
當然, 如果員工在單位組織的旅遊活動中, 脫離團隊, 私自活動期間受傷則不屬於工傷。
工傷的三個要素是“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 根據勞動法律法規側重于保護勞動者的立法原意和司法實踐, 在認定這三個要素時不能機械絕對, 應當作廣義理解。 職工參加單位組織的體育比賽受傷, 可以視同職工參加單位臨時指派的一項工作而受傷, 是職工工作的延伸, 應視為因工作原因而受傷。
此外, 國務院法制辦對《關於職工參加單位組織的體育活動受到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的請示》的復函規定, 作為單位的工作安排, 職工參加體育訓練活動而受到傷害的, 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一)項關於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規定,
來源 | 中國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