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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臺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細則 發生集體訪處置不力將追究領導幹部責任

北京出臺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細則

發生集體訪處置不力將追究領導幹部責任

2017-07-17 03:49:00法制日報

□ 本報記者 梁士斌

北京市委辦公廳、北京市政府辦公廳近日印發《北京市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細則》規定, 對發生集體訪或者信訪負面輿情處置不力, 導致事態擴大, 造成不良影響的, 各級黨政機關及其領導幹部、工作人員將受到責任追究。

據北京市政府副秘書長、市信訪辦主任王有國介紹, 《實施細則》全文共五章、26條。 值得注意的是, 其中第二章責任內容方面, 依據《信訪條例》有關規定, 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

誰主管、誰負責, 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工作原則, 分別對各責任主體的責任進行了明確。 責任內容更加細化, 並突出了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領導責任。

《法制日報》記者注意到, 同去年10月24日中辦、國辦印發的《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相比, 《實施細則》在責任內容上由《實施辦法》中的5條擴充為11條, 主要結合實際從五個方面進行了細化。

一是關於信訪工作列入議事日程的要求。 《實施細則》明確了量化標準:“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將信訪工作列入議事日程, 市黨政領導班子每半年、各區黨政領導班子和各市屬部門及單位領導班子每季度至少聽取一次信訪工作彙報, 分析信訪形勢, 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從人力物力財力上保證信訪工作順利開展;各街道(鄉鎮)、各區屬部門及單位領導班子根據需要隨時聽取信訪工作彙報, 研究解決信訪突出問題。 ”

二是關於源頭預防的要求。 《實施細則》要求, 及時研究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法規, 注意相關政策之間的關聯性;落實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 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導致信訪問題的矛盾和糾紛。

三是關於矛盾糾紛排查化解的要求。 《實施細則》規定,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重視事前的矛盾糾紛排查化解, 堅持定期排查與動態排查相結合、邊排查與邊化解相結合, 做到發現在早、防範在先、處置在小, 防止矛盾擴大和激化。 ”

四是關於群團組織和國有企業信訪工作的要求。

單獨設一條明確了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人民團體以及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的三項責任, 即應當認真處理屬於自身工作範圍內的信訪事項, 積極代理群眾和職工向有關黨政機關反映他們的合理合法訴求, 配合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涉及本領域、本系統信訪群眾的思想疏導工作。

五是關於領導幹部閱信、接訪、包案的要求。 《實施細則》規定:“各級領導幹部應當認真落實本市關於領導幹部閱信、接訪工作制度, 堅持閱批群眾來信和網上信訪, 定期接待群眾來訪。 在堅持在崗接訪的同時, 更多採取重點約訪、帶案下訪、結案回訪、聯合會訪等方式, 協調處理疑難複雜信訪問題”以及“落實領導包案制度,

對涉及多個責任主體需要領導協調處理、涉及某一領域信訪問題突出需要領導關注研究、涉及掛賬的重點矛盾糾紛需要領導牽頭化解的,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明確包案領導, 推動問題解決”。

《實施細則》規定, 除了對發生集體訪或者信訪負面輿情處置不力, 領導幹部、工作人員要追責外, 因決策失誤、工作失職, 損害群眾利益, 導致信訪問題產生, 造成嚴重後果;未按照規定受理、交辦、轉送和督辦信訪事項, 或者不執行信訪事項處理意見, 嚴重損害信訪群眾合法權益;違反群眾紀律, 對應當解決的群眾合理合法訴求消極應付、推諉扯皮, 或者對待信訪群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 損害黨群幹群關係, 造成嚴重後果;對信訪複查覆核機關作出的答覆意見以及對信訪部門提出的改進工作、完善政策和給予處分等建議重視不夠、落實不力,

導致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的等情形, 也將追究責任。

為體現“問責既要對事, 也要對人”的要求, 《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了責任劃分原則。 對集體責任, 分清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直接主管負責人和班子其他成員的責任;對個人責任, 分清工作人員的直接責任和負責人的領導責任, 體現了“權責對等”精神。 問責主體上, 明確了由有管理許可權的黨政機關進行處理。 問責方式上, 採取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的方式進行。 問責程式上, 明確規定按照問題的性質和輕重程度確定追責方式, 對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 將採取逐級遞進的方式,進一步加大問責力度。

將採取逐級遞進的方式,進一步加大問責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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